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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內要做事,對外要有聲音」,台北律師公會自1947年成立以來,即是以這樣的指導方針推動會務。1960年代中期會務運作逐漸趨於穩定後,公會設立了風紀委員會加強公會的自治自律,也出版「律師通訊」期刊,並建立常態性的律師進修機制,增近律師的專業能力。而公會為促進社會正義,也提供一般平民法律服務、關懷人道議題、拓展國際交流等服務。此外,公會更是為了律師制度的健全不遺餘力,提出律師法上的多項修正,包含「廢除登錄限制」、「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全聯會制度變革」等政策。此外,也辦理「律師責任保險」,健全律師執業的環境。從成立之初,會員人數僅34人,至今台北律師公會的會員數已突破4500多人。
律師服務的獨特性
陳理事長告訴我們,律師的服務是很特別的。不同於會計師、建築師,律師的服務有國界上的限制。會計師一般來說是遵循國際會計準則,雖然各地的適用會有些微的調整,但差別不大。建築師也是,他可以在台灣蓋房子,也可能到中國大陸、美國,或世界任何地方去蓋房子,只要配合當地的建管法令、當地的素材、人民的生活習慣等,建築理論都是相通的。但對於律師來說,律師的服務建構在固有的法令與制度下,離開了特定的法域後,就很難提供法律服務。
我國律師法第一條明示,律師是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世界各國的規範也都大同小異,是保障人權,促進社會正義,但每個國家採取的途徑是大不相同。陳理事長向我們解釋,這是因為律師所理解的法,是和法域與法律制度綁在一起的。首先,我們無法真正瞭解當地的法律,即便是台灣對於中國大陸的基礎法律影響甚大,但畢竟是不同法域;其次,法律的運作,人的因素佔很大的比例。因此除了瞭解法律的本身外,對於當地人民的思考、行為模式,甚至是法官判決的模式,也都需要知道。
此外,各國法律體系也不同。英美法系走判例制,許多案件最終都需要回到英國的大審院找尋過去判例。而台灣的法律制度,雖是參照德國與日本的法律系統制定,但經過近百年的演變,當今德國法律和台灣,也相當不同。同樣採用德國法系的韓國、智利、奧地利等,跟當前台灣法律更是不同。因此,律師在跨界上,相較其他服務業來說,困難度較高。
國際經貿情勢下的律師服務
隨著國際經貿往來的普及,各國紛紛加入國際組織、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以期增加國際競爭力。台灣加入WTO之後,針對專業人士部分設立外國法事務律師的制度。這意指取得外國律師執照的專業人士來台灣,可以不用參加台灣律師考試,而採用母國服務年資、取得紀律良好的證書,即可向法務部申請取得在台執業資格。雖然這僅限於執行母國法律業務或是國際法相關事務,非台灣國內訴訟案件,但對於不同領域法律知識的交流,十分有助益。兩岸因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鬆綁後,中國大陸方面也開放台灣的法律學生參與律師考試。
然而陳理事長分析,考取資格後,重要的是未來執業。倘若無法理解、融入當地獨特的文化、人脈關係等,僅是習得法律制度仍無法取得客戶信任。舉例來說,紐西蘭對於外國律師執業不設限,但是須參加當地的律師公會。而律師公會的審核要經過層層的關卡,包括申請人原來的執法體系、養成教育、過去執業內容等,過程其實非常困難。而台灣留學美國的律師也非常多,也多半考取了美國的律師執照。但是在美國真正得以執業的,仍是以移民、婚姻、稅務等業務為主。
不過,跨域服務成功的例子也是有的。陳理事長認為,對一個強勢的國家來說,因其對外投資較多,跨域的服務較為可能與可行。企業至另一國投資,都需要律師協助處理當地的法規,並做為企業與當地行政機關溝通的媒介。雖然不同國家的律師學習的法律體系不同,但所使用的語言、思考上都有一些共通性,較易互相理解。以美國為例,因為美國對外投資很多,國家也屬強勢文化,所以美國律師有很多機會可以跨國到不同法域服務。金融海嘯發生時,美國國內的經濟無法支持這些大型的事務所,因此這些事務所的律師就紛紛往海外發展,特別是中國大陸,去服務當地的美商企業。美國公司在中國大陸投資,勢必會碰到意識形態、文化、語言、溝通等問題,因此雇用母國的律師做為溝通橋樑,才會感到放心。
突破市場競爭 激發律師服務潛力
只是由於律師服務在法域上的獨特性,若沒有強勢文化、貿易做後盾,或是沒有可以依附的跨國投資公司,律師服務單槍匹馬去打市場,就陳理事長的經驗來判斷,是很不容易的。因為當一位律師無法真的了解當地的法律、思考模式沒有辦法結合、也沒有相當的人脈時,就很難有好的發展。如此一來,律師沒有辦法幫客戶找到解答,也沒有辦法保障客戶可以獲得公平與正義。因此律師跨國界的服務,依然有其侷限性所在。
此外,台灣近年來律師人數,也逐年增加。根據考選部的計畫,未來三年內更將以每年1000人次的數量增加。其實若和世界主要國家相比,台灣律師密度不算高。美國每265人中,就有1人是律師;法制體系與我國相似的德國,每593人中則有1名律師;台灣則是2380萬人口中,律師總數未達10,000人。只是台灣市場有限,能容納的律師數量也有限。雖然律師在非母國的法域中執業,有文化、思考上的限制,但在國際經貿的架構下而開放外國律師來台服務,對於我國市場來說,也有相當程度的壓力。因此律師界對於市場的開放,態度便不若一般商業這麼的開放與樂觀。
只是在自由貿易的趨勢下,台灣勢必要面對國際的競爭,政府的態度與相關配套措施便非常關鍵。陳理事長指出,以前述美國、德國等國家為例,其各行政機關大量僱用律師,政府各部門也設有律師服務。此舉不但提供就業機會,也是提高行政處分之合法妥適性,避免違法及錯誤,提升政府形象。因此建議政府可重新調整公務人員體系,在各級政府部門均配置律師提供服務、參與政府各項決策之形成與決定,並協助政府各部門進行各種施政措施,充分運用我國律師界人才。這對於我國競爭力的提升,以及整體形象,都有正面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