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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心慈/中華經濟研究院WTO及RTA中心 副研究員(本會編輯部潤稿)
一、 電子商務和跨境電子商務貿易之解釋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USITC)將數位貿易廣泛定義為:任何行業領域的公司在網際網路上提供產品和服務的遞送,以及在智慧手機和網際網路連接感應器等相關產品上的遞送。數位貿易包括提供電子商務平台和相關服務,但不包括線上訂購實體商品的銷售價值,以及具有數位對應物品的實物商品(如書籍、電影、音樂和CD或DVD光碟內含的軟體銷售)。
在WTO場域是用電子商務一詞為主,於1998年設立電子商務工作計畫,並將電子商務定義為以電子方式進行商品及服務之透過電子方式製作、經銷、行銷、販售或交付。WTO秘書處將其分成三種交易型態:一係提供網路使用媒介本身,即以提供連接至網路予消費者或企業經營者之服務;二係透過電子傳輸的服務,即交易之方式是以數位訊息傳輸服務或是產品給消費者;三係使用網路作為銷售管道,即產品及服務係透過網路購買但後續產品之交付以非電子傳輸之形式。另外,聯合國貿易暨發展會議(UNCTAD)將電子商務定義為「使用多種格式和裝置透過電腦網路進行購買和銷售可以數位交付的實體商品以及無形(數位)產品和服務,格式和裝置包括網路和電子數據交換(EDI)、使用個人化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和各種手機。」。
業者若要從事跨境電子商務貿易,就必須先滿足下列要求,即解決資訊流(如雙方在地的語文平台、在地服務的合作電商平台、串接在地電商平台的資訊系統、在地的網路流量),商流(如在地的客戶服務處理、在地的數位行銷能力及資料分析處理),金流(如金流系統、保險管理機制、在地的法務-關務-稅務服務和保障),物流(如倉儲和配送),才有機會在國際舞臺獲得成功的機會。
二、 電子商務平台商之多元發展
電子商務產業鏈的中游為平台服務業者,其核心能力在於以平台提供交易媒合(亞馬遜、eBay)、開店管理(亞馬遜、淘寶)和資訊聚集(Youtube、人力銀行)等服務來吸引買賣家,同時平台串接支持電子商務產業核心發展所需之上游關聯業務,如資訊流、金流、物流、資料分析處理、行銷廣告等服務,便利有意經營電子商務之商家得以快速進入市場。在大型電商平台上開店,最大的好處就是可以得到平台的流量資源。然而,也必須要賣家商品項目為平台的熱門品類,才能更加分。
以亞馬遜商城(amazon.com)為例,亞馬遜提供一個電子商務平台設施,含網站開發、廣告、履行、客戶服務和支付處理,然後由亞馬遜和協力廠商將產品銷售給用戶。亞馬遜商城就像通常的市場模式一樣,由賣家和買家經營。商品可以保存在協力廠商銷售商的庫存中,運輸和客戶服務由協力廠商商家處理。商品也可以保存在亞馬遜的倉儲中心,運輸和客戶服務由亞馬遜處理。亞馬遜對所有使用電子商務平台的賣家收取佣金費用,因不同類型的商品而有所不同。另外對使用亞馬遜倉儲中心的賣家提供線上和離線之履行和物流服務,收取選貨、包裝和重量之服務費用。亞馬遜憑藉數百萬活躍的用戶帳戶和遍佈全球的服務,他還會提供賣家在搜尋結果將其產品或服務放置到頂部、比較購物網站、社交網絡、門戶網站以及其他應用方式等服務,因而收取廣告和宣傳其品牌和產品等費用。
亞馬遜向消費者和企業提供和銷售的產品,有線上、離線和多管道之零售商、出版商、供應商、經銷商、製造商和生產商。亞馬遜也提供所有類型和經銷管道的實體、數位和互動媒體的出版商、製作者和經銷商。
由於跨境電商的商戶類型已經從過去的貿易型企業為主,轉變為包括製造商、貿易商、品牌商、新創企業等多種類型。因此,亞馬遜根據不同類型商戶所面臨的不同挑戰和需求,提供全方位、定製化服務。亞馬遜針對擁有成熟生產線與供應鏈的製造商,提供產品選擇、運營團隊搭建、產品在各個站點上的發展、以及投入品牌打造的服務。對能夠迅速抓住消費者需求的貿易商,提供尋找優質產品連接消費者跟後端的供應鏈,如推動貿易商和製造商的對接會。對品牌商提供品牌註冊之優化管理工具與解決方案,以輕量化投入助力其在海外市場打造、品牌推廣和保護品牌。
亞馬遜也從事多種類創新,如機器學習已經涉及到商品個性化推薦、賣家智能庫存調配、自動化倉儲機器人、無人駕駛供應鏈、無人機等方面;運用電腦視覺、感應器融合、深度機器學習演算法等技術成立Amazon Go即拿即走實體店;Alexa智慧語音助手能結合眾多的服務和產品,如智慧家居、汽車、電腦、移動設備、玩具等行業;運用人工智慧技術在倉儲物流領域的應用,如庫存預測、供應鏈優化、商品調撥、機器人揀貨、自動化包裝等各個環節。除了亞馬遜商城之外,亞馬遜還從事多元化的服務,如圖書、音樂和視頻、遊戲、網路服務、系列電子和電信產品(包括手機、平板電腦、電視和移動操作系統)、會員服務、專利。
三、 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電子商務專章之新規範
為了讓電子商務能順暢地進行跨境貿易,近年來所簽署的區域貿易協定大都將電子商務專章納入。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預期2018年12月30日將生效的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 ,在其電子商務專章中的規範分為強制性與非強制性義務,分列如下:
(一) 強制性義務
(1)會員間的電子傳輸(包括電子傳輸內容,例如電子書、軟體、音樂與影音內容等)不課徵關稅,但並未禁止會員課徵內地稅、規費或其他費用。
(2) 對會員的同類數位產品不得採取歧視待遇,以避免透過歧視性的稅收或封鎖等形式,獨厚國內數位產品或供應商。
(3)維持與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或「聯合國國際契約使用電子通訊公約」相關規範一致的管理電子交易法律架構。
(5)承認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並鼓勵使用具可互相操作性的電子認證。
(6) 應採行消費者保護法,以保障線上消費者權益;應採行電子商務使用者個人資訊保護之法律架構,以強化消費者信心;保護消費者在電子商務中免於受到詐欺及欺騙之商業行為。
(8)允許會員執行業務時透過電子方式跨境傳輸執行業務所需資訊(包含個人資訊)。
(9)不得要求使用當地計算設施、或將儲存商業用資料的電腦伺服器或儲存設備設於該締約方境內做為營業條件。
(10) 除依照商業契約或重大基礎建設外,不得以取得或移轉軟體原始碼作為在會員國境內銷售或使用該軟體或產品之條件。
(11)應要求商業電子訊息(例如垃圾郵件)之發送方提供接收方「拒絕接收」或「同意接收」之選項,以防止濫發。倘發送方違反前述情形,應提供接收方救濟管道。
(二) 非強制性義務
(1)會員應致力於推廣無紙化貿易。
(2)肯定境內消費者擁有自由選擇接取及使用網路之權利。
(3)肯定網路提供者可就網路互連費用之分攤於商業基礎上進行協商。
(4)共同協助中小型企業克服使用電子商務之障礙,並鼓勵會員就個人資料保護、線上消費者保護、網路安全等進行合作。
(三) 提供政府採行公共政策的政策空間
CPTPP仍於強制性義務中保留各國政府採行公共政策之空間,在符合合法公共政策目標且不造成貿易限制的情況下,進行規範。若符合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 第14條的例外情形(為保護公共道德或維持公共秩序所需者;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之生命或健康所需者;為防止欺騙詐欺行為或為處理因服務契約違約之影響、為保護與個人資料之處理及散佈有關之個人隱私及保護個人紀錄或帳目之隱密性、安全),則可排除適用CPTPP電子商務章的規範。
四、 區塊鏈運用於電子商務之新發展
前面已經說明大型跨境電子商務平台業者,努力串連和進軍上中下游的各種業務。但是,國際貿易的過程涉及多方參與,有買家、賣家、銀行業者、保險業者、運輸業者、代理業者、中介業者、政府機構等。此外,參與者之間又牽涉大量的文件傳遞,例如通關手續、裝箱單、提單、出口文件、預付款、預付發票、原產地證明、裝運說明、進口商安全申報、地理特定證書、危險貨物申報單、貨物專用證書、報關單、商業發票、進口文件等瑣碎細節,導致複雜的流程中容易出現詐欺或延遲漏洞和人為疏失問題,也有買家和賣家無法隨時準確掌握進展流程之問題。
近些年來為了解決上述金流和物流方面的問題,不少業者投入新科技區塊鏈的發展,區塊鏈技術主要特色是採用密碼學方法記錄一連串的資產轉換和交易過程資訊,並由第三方中間人維護及驗證交易內容的真實性。未來區塊鏈技術用於物流有可能進一步大幅改善貿易的便捷化和降低成本,改變跨境電子商務平台業者之合作方式和投資布局。
以下以物流使用區塊鏈技術為例來說明,IBM和馬士基航運公司(Maersk)合作開發了一個全球貿易區塊鏈平台,2018年設立TradeLens,目前已經有94家公司與之達成了合作協議。區塊鏈TradeLens會與各國現有的單一窗口共存和結合,根據每一國家的系統來客製,即使一國海關已有自行開發的數位科技產品,TradeLens仍想辦法對接,並配合海關新發展做調整,溝通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目前有超過20家碼頭營運商參與,涉及新加坡、菲律賓、澳洲、香港、加拿大、荷蘭、西班牙、比利時、美國等國。荷蘭、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澳洲和秘魯的海關當局以及海關經紀人也參與其中。爲了打造一個更加開放的供應鏈生態系統,TradeLens積極推動其開放式應用程式介面,並且與聯合國「貿易便捷化與電子商務」(UN/CEFACT)等運輸標準組織和OpenShipping.org等行業組織建立合作關係。
目前,TradeLens平台上包括船隻到達時間和貨櫃入口等數據,以及海關放行、商業發票和提單等文件。傳統上,部分這些數據可以通過供應鏈行業中常用的電子數據交換(EDI)系統共享,但這些系統不靈活、複雜、無法實時共享數據。公司必須經常通過電子郵件附件、傳真和快遞共享文件。TradeLens可以跟踪供應鏈中每件貨物的關鍵數據,並在所有相關方之間提供不可變的記錄。
預期未來物流業者與其業務密切關聯者可能組團,使用如TradeLens平台來簡化從多個法律實體(海關、港口當局、貨運公司或鐵路運輸公司等)獲得批准的過程,以便貨物能跨境順暢流動。法定實體可以使用區塊鏈簽署所有批准,在收到貨物時以及從進口商向出口商的銀行轉帳付款時,讓所有各方了解批准狀態。該解決方案的好處包括複雜流程簡化為單個流程,全部以區塊鏈分類帳串連;因為它沒有漫長的結算時間、錯誤或糾紛,增加業者獲得資金的機會;區塊鏈平台也會增加企業、監管機構和消費者之間的信任和責任。
五、 結論
近來,區塊鏈技術運用到物流和金融業之發展已具有初步規模,不過參與成本對中小型企業仍然過高。未來預期參與使用者會逐漸增加,使其效益增加和成本降低,進而影響到電子商務平台業者的全球布局。我國業者和海關宜密切注意這方面的發展,並考慮在國內建立自有的區塊鏈體系,未來可以與國外相對接。
至於CPTPP電子商務新規範方面,我國已經積極在法規上與國際對接,目前我國只有「垃圾郵件管理之規定及救濟措施」須再立法以符合CPTPP規範,其他與CPTPP電子商務規範無落差。除法規的接軌外,我國亦在創造友善外部環境、完善整體評估及持續對內溝通上持續努力。
CPTPP人口規模將近 5 億(佔全球 7%);總 GDP佔全球 13.3%;貿易總值約 4.7 兆美元(佔全球14.5%);佔我國對外貿易總額比例更高達24.65%。其電子商務規範之內容不僅影響甚鉅,也對國際具有一定的示範效應,而電子商務作為帶動整體產業鏈發展的一大重要動能,是各國都十分關切的領域,若能順利加入CPTPP,不僅有助於提升我國對外經貿的發展,為我國業者向外拓展創造良好環境,更有助於我國與電商規範體系的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