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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6  台灣建築師如何因應TPP時代朱午潮建築師/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常務理事

朱午潮建築師/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常務理事  

    跨太平洋夥伴關係(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縮寫:TPP),全稱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Trans-Pacific Strategic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是由亞太經濟合作會議成員發起,從2002年開始醞釀的一組多邊關係的自由貿易協定,旨在促進亞太區的貿易自由化。TPP完整文本長約6000頁,1萬8000項商品關稅全免或大幅降低,範圍涵蓋超出傳統自由貿易協定的新一代議題,包括貨品市場准入、紡織品與成衣、跨境服務貿易、金融服務、電信、電子商務、政府採購、原產地規定、關務管理及貿易便捷化、中小型企業、技術性貿易障礙(TBT)、投資、勞動、環境、智慧財產權等30項章節。
由於台灣在外交經貿上長期處於困境,希望能夠爭取加入「泛太平洋夥伴關係」的機會以擺脫中國大陸的影響,並且突破孤立;加上地緣關係,使加入TPP的可能性遠比加入其他國際組織的可能性來得大。

    加入TPP與我建築師專業人士移動部分,其中較具有相關聯的為第10章跨境服務貿易(Chapter 10.  Cross-border trade in services ),其核心義務包括WTO及其他國際協定規範之:國民待遇、最惠國待遇、市場開放(締約方不得設立數量限制、不得要求特定法人形式與合資、不得設立當地據點),包含專業服務鼓勵相互認證合作與其他議題。TPP被稱作21世紀貿易協定的高標準,是美國政府亞洲戰略軸心的經濟支柱,也是迎戰中國大陸在區域和全球影響力日增的對策。歷經逾5年談判,12個國家的貿易部長達成最終協議,將創建全球規模最大的自由貿易區,規模占全球4成的巨大經濟圈應運而生。而我建築師專業人士屬於自然人移動中的模式四(Mode 4),所占的比例小於所有自然人移動模式的全部5%以下(如下表所示)。為本身提供服務自我雇用者(Self-employed),並直接自客戶或業主取得報酬。及受服務提供者所雇用,於供給服務之過程中接受僱用人之指揮;如工程顧問公司或其他工程服務業。屬於具有專業技能、短期、商機及跨境服務的獨立專業人士(Independent Professionals, IP)。




    其中關於建築師及工程服務業影響較大部分;針對台灣境內對國外法人機構之開放,允許外國法人投資台灣境內建築師事務所及工程服務業。此部分與中國上海自貿區對台灣建築師事務所及工程服務業開放部分雷同,尚有一些正面及負面表列部分,可供參考琢磨。因為目前台灣僅表達加入意願,尚未真正的加入TPP組織談判(2015.11),所以尚未開放此部分的外國法人投資台灣建築師事務所及工程產業,真正影響有待觀察。加入區域經濟整合絕對不是免費午餐(No free lunch),談判的最後是"給"與"取"(give and take)的過程,沒有任何國家地區可以單獨只享受好處,不付出代價的。
 −    註:其中「獨立專業人士」的自由化。所謂「獨立專業人士」係指符合下列要件者:
       第一、提供服務之自然人與商業據點脫鉤,且係自我受僱(self-employed),而非受他人所僱用;
       第二、自然人與其所提供服務之會員國國內消費者定有契約;
       第三、自然人係直接提供服務與消費者,且報酬係直接給付予提供服務之自然人;
       第四、自然人具有適當之與所提供服務相關之教育及其他資格條件。

   
    台灣建築師受到主管機關規定法令保護著,在中華民國「建築法」第13條明確規定: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與「建築師法」中明確規定;須以我國文字及法令規章執行業務,國外獨立專業人士進入台灣市場,還需要有相互認證「建築師」資格的前提。又必須經過台灣多如牛毛法令洗禮,簽證期、健保、子女教育、外交、移民政策、保險等政府相關配套措施未明朗化,無法自行單獨進入台灣市場獨立作業,勢必要與台灣建築師事務所及工程服務業配合,這些跨境行為屬於短期行為,這部分仍受到相當大的限制。


    且台灣建築產業市場經濟規模不大,無法讓其他國家專業人員看見有巨大磁吸效應,會僅限於少部分民間個案代銷手法宣傳,台灣開發商是否願意增加成本引進跨境來台服務的國外人士;及國家政策採用國際標競圖方式,尚有龐大繁雜行政手續?對於台灣的建築產業影響有限,僅於少數案件。我國主管機關對於外國建築師自然人移動部份,目前無任何懲戒條例,在外交及內政上無法懲罰管制外國建築師自然人權利,日後有問題只能懲戒在台灣配合之建築師(已有案例)。
    畢竟建築師尚有一個是其他專業人士跨境服務所無法取代的,那就是「公共安全」責任簽證問題。在建築法令尚未修改前,開放自然人跨境雙方互簽經濟合作協定,互惠互利,但配合台灣建築師分階段、分工執行業務,合作完成,才是真正的經濟合作協定,才能確保此等外國提供者之服務品質。


    雖然我國與紐西蘭於2013年所簽訂之台紐經濟合作協定,另在2015年9月與馬來西亞建築師協會(Malaysian Institute of Architects)與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簽訂合作備忘錄後;在建築產業及台灣建築師事務所及工程服務業業務上並未看出有任何重大影響,以及明顯大量案例產生。台灣建築師移動至紐西蘭執行業務,尚未有所聽聞或侷限於少數部分人士,雙方互動應該是有待觀察。反而是在國家在國際策略及宣導上,或是其他模式一到模式三所占95%以上產業,更具有互惠效果,幫助模式四建築師自然人移動帶來更大的建築產業商機。


    台灣最高建管單位為內政部營建署及建築研究所等機構,目前對此方面議題均無作任何的因應措施研究,或研究其他國家的對同樣問題如何因應對策,還僅侷限在工程技術、工程材料、綠建築方面的作探討。無法明確告知台灣建築師,關於其他國家對此議題所作的如何因應,建築師及工程服務業對TPP開放後如何自處及影響?


    建築服務產業市場的經濟規模決定自然人開放的速度及商機,有了商機就有市場,有了市場就會有刺激自然人移動。目前與國外互簽經濟合作協定的國家,均無較具吸引力經濟規模的市場,相對的台灣建築師移動至互簽經濟合作協定的國家能力薄弱,吸引力亦不大,對於建築師及工程服務業只有象徵性的意義。而目前台灣建築師可能移動輸出的,其具有巨大的經濟規模、看的到商機市場在西邊的「紅色市場」。其他國家雙方互簽經濟合作協定,互惠互利,雙方須配合當地建築師分階段、分工執行業務,合作完成項目,是目前最佳可行及唯一的合作模式。而台灣建築師仍須培養自己核心競爭力,強化自我專業能力,放開心胸看待加入TPP組織的開放,無須自我畫地設限,無須害怕競爭,機會是留給準備好的人,給年青建築師或者是願意有能力走出去的建築師一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