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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27 【專訪】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劉宗欣理事長 (2012/9/27)
「律師係以在野法曹身分,與法官、檢察官等在朝法曹共同實現社會正義,促進民主法治並監督在朝法曹行使公權力,保障人權」,這是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 會(以下簡稱全聯會)成立65年來的核心宗旨。全聯會為各地方律師公會的全國性聯合組織,對內加強律師的職業倫理和進修課程;對外則積極參與法律制定,並 監督司法革新與憲政改革。民國37年7月全國律師在南京召開了代表大會後,訂每年9月9日為「中華民國律師節」。政府播遷來台後於民國42年9月9日於台 北召開首次律師節慶祝大會。 |
目前全聯會設有憲政改革、倫理、人權保護、司法革新、民刑法、財經法、商事法、智慧財產權、勞資關係、消費者保護、環境法、公共工程、國際事務、大陸事務、婦幼研究等,共計31個委員會,希冀促進律師本身砥礪奮發,發揮社會功能,並且提高全國的律師地位。在理事長劉宗欣律師的帶領下,全聯會也參與律師服務國際化,不僅為「亞洲律師公會理事長協會(The Presidents of Law Associations in Asia, POLA)」的會員國代表,定期發表我國律師界年度報告並積極參與協會的年度大會外,劉理事長更在2012年的大會中針對「律師專業服務之全球化及其挑戰」的議題發表演說。
律師服務國際化
劉理事長表示,律師有社會使命,對於人權、經貿、公益等都有責任,這應該是身為一位在野法曹及專業律師對自我的期許。因此,在全球化的經貿體系下,開闊心胸的接納世界各國的律師來台服務,強化台灣對於不同法域的瞭解,對於提升我國競爭力非常有幫助。現行我國律師法中對於外國律師的規範,如同主要開發國家,例如日本、歐美等,是採取合理開放的態度。
目前外籍律師若希望來台執業,只需通過台灣律師考試、受訓後,便可進入事務所執業。此外,亦已准許外國律師來台灣設立「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從事母國的法律諮詢業務與協助。舉例而言,美國已有專利法相關的律師事務所來台灣設事務所,從事美國專利法之服務,這便是律師法規範下的外國法事務律師,在台灣經過法務部的許可,並加入地方律師公會為準會員後,即可掛牌執行該外國法之事務。相對而言,與我國平等互惠國家之企業欲至台灣投資時,便可以在該國本地尋求在該國所設之台灣法事務律師事務所之法律協助,對於促進雙邊貿易、投資,以及台灣的國際化,都是非常正面的助力。
參與國際組織 拓展業界交流
除了開放外國律師來台執業外,劉理事長指出,台灣也積極參加國際法界交流活動,其中最為重要的即是「亞洲律師公會理事長協會(The Presidents of Law Associations in Asia, POLA)」。劉理事長代表全聯會參與「亞洲律師公會理事長協會」2012年馬尼拉會員大會POLA創立於1990年,是一個亞洲律師公會領袖間意見交流、議題討論的一個平台。成立20多年來,POLA致力於推動亞洲各國法界對於公共利益、人權、法律教育以及法律服務專業性的重視。此外,亦每年由不同會員國舉辦年會,討論當前法律議題。在2009年第20屆年會上,POLA會員發表「首爾宣言(Seoul Declaration)」,重申POLA的成立宗旨,以及組織目標。
POLA目前的正式會員包含台灣、澳洲、紐西蘭、孟加拉、柬埔寨、香港、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寮國、馬來西亞、新加坡、越南、泰國、菲律賓、印度、印尼、以色列、斯里蘭卡等國。其中東南亞國家國協(ASEAN)的會員,都在此組織中,尤可見其重要性。劉理事長表示,在全聯會的積極參與下,台灣主辦了第8屆(1997年)以及第22屆(2011年)POLA年會,2011年POLA以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其正式英文名稱Taiwan Bar Association的名義,承辦年會,獲得各國律師公會理事長及其代表團之好評及深厚情誼。
台灣律師服務未來展望
在各國紛紛簽定自由貿易協定、雙邊貿易協定下,開放專業服務人士自由流通對於經貿往來上亦有相當助益。例如會計師、律師及建築師等,都是各大企業必需的專業服務。因此開放外國律師來台服務,不僅是符合國際化的潮流,秉持著自由的態度,讓台灣能有不同法系的專家,多樣的法律服務便可協助本土和外國企業進行投資、貿易等活動,活絡台灣經濟。
然由於法律服務的特殊性,法律本身有法域上適用與否的性質,因此目前多數國家係開放外國律師來該國從事外國律師母國的法律諮詢業務。劉理事長建議,政府在經貿談判上,若能和對方依世界貿易組織的精神,以平等互惠的原則開放雙方專業人士至另一方從事其母國法之專業服務,讓台灣企業在台灣可以找到外國專家協助,國外企業若要來台投資也可在其母國先行與在當地設立事務所之台灣專家諮詢研商。此不僅對於我國產業在國外投資大有幫助,也可提升台灣的國際化,帶來全面性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