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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有零售批發、國際物流、美食餐飲、及華文電子商務服務業等4個委員會,每年分別於上下年度召開兩次委員會議,針對當前國際經貿及該產業重要議題進行討論,並向政府提出建言。
今(105)年度四個委員會皆已召開委員會議,並分別達成結論如下:
1. 國際物流服務業委員第一次會議(105年1月22日召開)
(1) 亞太示範電子口岸網路影響深遠,希望相關單位重視此議題並積極參與,即時掌握最新發展動態並及早盤點我國落差,盡早做出調適。
(2) APEC會議亦強調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優質業者認證制度,我國應積極推廣業者加入AEO認證,與國際接軌,提升國際貿易便利性及安全性,並可健全APMEN系統資料。
(3) 隨著科技發展,產業型態日新月異,產業間界線模糊,跨部會議題亦日漸增加,建議政府加強跨部會聯繫與合作,甚至針對部分跨部會議題組成跨部會小組,以協助產業界更有效地處理相關問題。
(4) TPP談判涉及層面極為廣泛,然條文龐雜,我國許多業者仍不甚了解其內容,建議主管單位做完基本研究後,再與業者充分溝通,使業者了解應如何調適與配合。
(5) 由於各業別特性廻異,勞基法應考慮到業態特性及實務情況予以適度彈性,亦可針對服務業另定專章。
2. 零售批發服務業委員第一次會議(105年1月26日召開)
(1) 網路販酒可採分階段實施,在第一階段可先以函釋、實行細則等方式試行,不要從一開始就朝修法方向,修法是一件曠日廢時的工作,在未能獲的社會多數共是前,可先以行政命令方式試行,如此,也有助於日後與TPP等高規格經貿協定接軌。
(2) 網路販酒的實行,可以與發卡銀行合作,由銀行資料庫篩檢購買人身分,並藉由網路刷卡簡訊OTP密碼等方式過濾購買人身分。
(3) 待第三方支付更普及後,也可善用第三方支付的實名認證機制把關。
(4) TPP談判過程中應更加積極主動且細緻的溝通,以強化共識。
(5) 希望主管單位考慮到服務業業態的特殊性,若無法大幅翻修勞基法,則應制定服務業專章,使其更能因應實務情況並更具彈性。
(6) 應給予並尊重勞資雙方在工時協調上的彈性空間。
(7) 基本工資應與外勞脫鉤。
3. 電子商務服務業委員第一次會議(105年2月16日召開)
(1) 應盤點我國與他國現有的租稅協定,並於國際談判中留意租稅相關問題,如此不但有助於我國服務業者的對外擴展輸出,也有利於吸引白領人才的流入。
(2) 建議政府針對我國第三方支付的兩大障礙(會員註冊、現金儲值)研擬如何改善,並輔導我國第三方業者提供更多誘因吸引陸客使用,以加快我國第三方支付發展之進度。
(3) 建議政府盤點目前我國第三方支付法規與國際的落差,並列入新政府交接事項,繼續追蹤處理。
(4) 希望有關單位留意電子憑證簽章等問題,使跨境資訊流通順暢,以提升通關效率,促進貿易便捷化,如此也將有利於跨境電商之發展。
針對本次委員會結論,相關部會回應如下:
財政部回覆:
1. 租稅協定有助於提升本商對外競爭力及我國投資環境吸引力,故財政部向來積極推動洽簽。截至目前為止,我國已生效之全面性租稅協定共30國(含與日本租稅協定,如下表1),締約國同屬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PP)及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CEP)成員國包括澳大利亞、紐西蘭、越南、新加坡及馬來西亞,另僅屬RCEP成員國包括印尼、泰國及印度,並將其餘TPP、RCEP成員國及我國經貿往來密切之國家列為優先推動對象;其中,兩岸租稅協議、我國與加拿大之租稅協定皆已簽署,待完成相關程序,即可生效適用。
2. 另我國與日本租稅協定業於105年6月13日生效,自106年1月1日適用。
金管會回覆:
1. 我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業者,包括經濟部主管之「第三方服務業」(營業項目代碼I301040)及本會主管之電子支付業(營業項目代碼HZ06011)。前者由經濟部進行一般商業管理;後者依據104年5月3日施行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相關法令,由本會進行金融監理。
2. 有關使用者註冊時應身分確認部分:
(1) 本條例第24條第一項規定:「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於使用者註冊時確認其身分」,屬核心監理事項,為健全業務經營、維護市場秩序及保護消費者權益,所有電子支付機構業者均應落實執行。
(2) 本條例身分確認之規定與國外發展方向一致與國外發展方向一致,係為落實執行防治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於2012年2月發布之防制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國際標準第10項建議,有關禁止匿名或明顯利用假名開設帳戶之要求,以確保若有犯罪或不法情事發生時得以追查交易人。
3. 有關收受儲值款項方式部分:
(1) 不得以信用卡儲值:利用信用卡儲值將衍生套取現金之不當行為,故「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電子支付機構不得受理使用者利用信用卡進行儲值。
(2) 得以存款帳戶儲值:電子支付機構使用者可透過網路銀行、網路ATM或實體ATM等方式,自存款帳戶進行儲值,法令並無禁止。
4. 有關電子支付機構法令檢討、調整部分:
(1) 目前本會所監理的電子支付機構應,均應加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始得營業。故電子支付機構如有相關法令檢討、調整建議,均可循公會組織管道或逕向本會提出。
(2) 近期本會已陸續依業者所提建議,針對「電子支付機構資訊系統標準及安全控管作業基準辦法」及「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境外機構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進行檢討及研議修正,相關電子支付機構業者於過程中均可充分參與討論。
未來本會將參酌國際發展趨勢並因應新興支付工具之發展,於兼顧金融穩定及業務健全發展之前提下,持續與電子支付機構充分雙向溝通,營造適合業務發展之友善法規環境。
4. 美食餐飲服務業委員第一次會議(105年2月26日召開)
(1) 政府目前尚未給予業界有關加入TPP的充分資訊與溝通,須待政府提供更詳細的資訊並進一步溝通後,才能針對TPP談判提供建議。
(2) 要推動餐飲業的國際化,我國必須先建立與國際接軌的認證制度,否則在台灣餐飲證照未獲國際認可的情況下,難以向外發展。
(3) 政府部門應檢視現有法令,不合時宜者應及時修改,以免阻礙產業發展。
(4) 目前的勞動法令未考慮到服務業業態,且缺乏彈性,不利服務業發展,是故建議設置「服務業專章」。
針對本次委員會結論,相關部會回應如下:
經濟部回覆:
1. 有關會議記錄所提外籍廚師來臺授課一事,目前相關法規已完成鬆綁;另「建立國際接軌的認證制度」部分,請惠予就業界想法提供具體意見。
又「不合時宜之法令」及「勞基法中應設服務業專章」部分,未能協調政府相關單位共同研商解決業者面臨之問題,惠請提供確切待修之法令內容,以利後續檢討。
5. 國際物流服務業委員第二次會議(105年9月20日召開)
(1) 新南向只是階段性目標,終極目標是國際化,因此首先要留意我國在技術、認證等各方面與國際接軌的問題。同時亦應加速推動加入區域整合,擴大簽定多邊自由貿易協定,並了解目前國際自由貿易協定談判的重要議題。
(2) 推行新南向政策時應依產業的特性選擇不同發展模式。
(3) 專章可以考量,但應以制訂基本條件為主,保留勞資雙方協商的機制與彈性,使產業界得以根據業態靈活應用。
(4) 針對亞洲矽谷,建議政府做整體的考量,應該建立一個五流彙總的大數據平台。
(5) 智慧物流方面,可與現行海港的自由貿易港區相關資訊平台結合。
(6) 為長久發展亞洲矽谷,教育體系應做出相應調整,著重人才培育與國際證照之接軌。
6. 零售批發服務業委員第二次會議(105年9月30日召開)
(1) 政府應思考如何善用媒體行銷台灣文化與產品。
(2) 電商產品牽涉到進出口檢驗、相互認證等問題,政府應提供相關資訊。
(3) 金流涉及的外匯管制,也應再進一步研擬。
(4) 為配合南向政策的拓展,駐外單位可協助蒐集當地法規與市場情況,我國相關部門也可以加強對這些資訊的翻譯與研究,以提供業者參考。
(5) 為促進電商發展及我國業者向外拓展,希望政府在避免雙向課稅議題上可以有更多進展。
(6) 由於我國業者多為中小企業,若要拓展新市場,可以多加著墨品牌整合問題。
(7) 勞基法應以工作型態而非行業別作分類,可以先與衛環委員溝通,再召開產官學會議進一步研擬。
7. 電子商務服務業委員第二次會議(105年10月11日召開)
(1) 政府應蒐集新南向各國的市場情報、法令、檢驗規範等國內法規,亦可找相關公協會委辦研究,再把資訊提供給業者,以免業者到當地才遭遇問題。
(2) 由於新南向各國市場差異性大,我國業者大多較不熟悉,相關單位可協助我國業者與當地優質代理商媒合。
(3) 要推行新南向政策,必須先釐清政府的分工與職責。
(4) 若要順利推動新南向政策,必須先深入了解業者的確切需求,並針對業者實際需求給予援助,而非固守現有補助規範。
(5) 網路販酒的部分會藉助民意力量推動。
(6) 勞基法的部分,除了可用工時型態作區分規範外,也可以參考美國作法區分可領取加班費及不可領取加班費的人員。
8. 美食餐飲服務業委員第二次會議(105年10月28日召開)
(1) 希望政府能提出優惠以鼓勵業者南向發展。
(2) 要落實南向政策,資訊的蒐集與更新至關重要,需要政府與相關組織的努力。
(3) 南向政策的策略面上,合作是雙向對等的,可以要求相關國家也提供相應的優惠,甚至考慮排除不友好國家。
(4) 勞基法並未充分考慮服務業業態,建議針對服務業做出相應修改或另立專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