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台灣服務業概況 > 業界專訪 > 其他服務
2018-08-24 台灣服務業聯盟協會 2018年會員大會暨「公司法條文修正」演講本會編輯部
台灣服務業聯盟協會 2018年會員大會於8月22日假台北國際會議中心召開,本次大會邀請到經濟部商業司李鎂司長親自蒞臨以「公司法條文修正說明」為題進行專題演講,協助本會業者更深入了解本次公司法的修法。
李鎂司長表示,本次修法版本含院版超過40版,近200條,於107年7月6日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行政院版條文草案148條,否決4條,另增4條修正,修正條數148條。
本次修法的效益及相關法條主要可分為以下幾項:
一、 增加法人透明度
1. 為因應國際洗錢防制評鑑,新增董監事及股東等資料的申報義務。(§22-1)
2. 廢除無記名股票,避免無記名股票成為洗錢工具。(§137等)
二、 友善新創環境
1. 明定公司經營業務得採行增進公共利益之行為。(§1)
2. 公司得發無面額股:真實反應公司的價值也使股票發行價格更有彈性。(§156)
3. 新增多種特別股類型如黃金股,讓公司可以有更靈活的股權設計,以利吸引投資。(§157)
4. 公司可以每季或每半年分紅,有利投資人及早收回投資,提高投資意願。(§228-1)
三、 企業經營彈性
1. 公司可只設一董或二董,不強制設三董,減輕公司人事成本。(§192)
2. 刪除發起人持股1年的限制,有利新創吸引投資。(§163)
3. 擴大員工獎酬工具如庫藏股、員工酬勞及新股認購權的發放對象,可及於母子公司,有利集團企業留住人才。(§§167-1、167-2、235-1、267)
4. 非公發公司可發行無實體股票、公司債,符合無紙化潮流。(§161-2、257-2)
5. 增訂數位化措施,並強化公司登記電子化。(§§28、28-1、172-1、172-2、387)
四、 保障股東權益
1. 降低有限公司出資轉讓及股東同意權之門檻。(§111-113)
2. 增列股東會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之事由,防止股東會突襲。(§172)
3. 保障股東提案權,公司不得任意剔除股東提案。(§172-1)
4. 繼續持有3個月以上之過半股份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不須經主管機關許可。(§173-1)
5. 董事會不得任意剔除股東提名之董監事候選人,保障股東提名權。(§192-1)
6. 增列工會或2/3受僱員工得聲請公司重整。 (§§282、283)
五、 強化公司治理
1. 董事長不召開董事會,過半董事得自行召開,解決僵局。(§203-1)
2. 確保召集權人得取得股東名簿,明定公司或股代不得拒絕提供。(§210-1)
3.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有母子關係之公司,與公司交易時,董事也要揭露說明。(§206)
4. 降低少數股東提起訴訟之門檻,並明定裁判費超過60萬元部分暫免徵收。(§214)
六、 與國際接軌
1. 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符合國際潮流。(§4)
2. 新增公司外文名稱登記,以利企業進行跨國業務,提升國際識別度。(§392-1)
李司長表示,本次經濟部修法的主要方向為彈性化、國際化、電子化以及公司治理強化,期待藉此協助我國企業更為健康蓬勃的發展,這些目標亦普遍獲得立法院的認可,因此,李司長除了感謝商業司同仁的辛勞亦感謝立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