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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智利投資協定生效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經濟部 / 香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資料來源:香港政府新聞公報2019年7月12日



香港與智利的投資協定7月14日生效,令香港與海外經濟體之間已生效的投資協定增至20份。

該協定規定雙方須為對方的投資者提供的保障,包括:投資須獲得公正、公平和非歧視性的待遇;在投資被徵收時可獲得賠償;以及投資和收益可自由轉移至外地;亦規定投資爭端按國際認可的規則解決。

該協定將增強投資者信心,帶動香港與智利之間的投資流動,加上香港與智利現有的自由貿易協定,有助於鞏固兩地經貿聯繫。該協定於2016年11月簽署,雙方已完成使協定生效所需的內部程序。

香港至今已與30個海外經濟體簽訂21份投資協定,有關經濟體為東協、澳洲、奧地利、比利時-盧森堡經濟聯盟、加拿大、智利、丹麥、芬蘭、法國、德國、義大利、日本、韓國、科威特、荷蘭、紐西蘭、瑞典、瑞士、泰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和英國。除卻與阿國簽署的一份外,該等投資協定均已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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