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宇法律專欄>收到地檢署被告傳票該怎麼辦?淺談刑事偵查應訊李宗哲律師/環宇法律事務所
就企業而言,正派且穩定的經營乃屬當然,惟在經營的過程中,無論是對內治理或對外交易,均可能發生與人爭執的情形,如為民事糾紛,得以用金錢解決,尚屬單純;但如涉及刑事,無論是企業主或員工,難免產生較大的心理負擔。筆者近期處理幾件企業主與前負責人互告做假帳,涉嫌業務侵占及偽造文書、廠商提告同業惡意勾串自己員工,侵害營業秘密等刑事案件,對於首次收到地檢署傳票或警察局通知到場做筆錄的當事人而言,惶恐可見一斑。以下幾點偵查應訊的經驗分享,可供參考:
一、 收到地檢署傳票時,先確定「案由」與附註(記)欄位的「被傳人身分」,案由部分是讓自己回想可能是因為什麼事情被告,例如業務侵占,應與負責人掏空公司或員工虧空公款有關,如看了案由仍無法得知因何事被告,可撥打傳票上承辦股別的電話,詢問書記官告訴人是誰,以利回想事發原因,但書記官是否願意先告知告訴人姓名,或回覆被告到庭即知,可能因不同書記官而有不同;「被傳人身分」則係確定自己係因被告或證人身分出庭應訊,如是被告,有委請律師作為辯護人陪同到庭的權利。檢察官為了偵查的需要,還可能會以「關係人」的身分傳喚,但關係人並非刑事訴訟法上的稱謂,關係人可以不到庭,不會因為不到庭而被拘提,縱使到場,亦可以拒絕作證。
二、 受訊問時,有權委請律師到庭,在律師到場前得拒絕偵訊。但是否需要委請律師,則由當事人依案情複雜、刑責輕重程序等自行考量,委請律師的優點在於可與當事人事前討論事實經過,以利當事人為完整連續的陳述,如確實違法,亦可與當事人商議是否認罪等情,於訊問時在場,則可避免偵查主體有不正訊問(如威脅、恫嚇或利誘等)的情形。但如刑責較輕,例如涉犯公然侮辱等輕罪,亦可考慮毋庸委請律師。另須注意,因偵查庭是針對被告犯罪事實進行訊問,故不會讓律師代為發言,原則上只會讓律師在訊問被告完畢後表示意見,故當事人需在事前就事實做好充分準備,無法在開庭時求助律師回答。
三、 除年籍資料外,被告於受訊問時可行使緘默權,無須違背自己的意思而為陳述。但如當事人問心無愧,且對答無礙,則就偵查主體的問題充分解釋,亦不失為證明自己無罪的一個機會。如願意回答,須確認偵查主體所詢問題後,再簡明扼要答覆,如對問題有不清楚或不確定之處,可詢問並釐清後再回答,不宜離題。如對要回答的事實經過有不清楚或不確定之處,宜直接回答不清楚或不確定,避免使用「應該是」、「好像是」、「可能是」、「印象中是」等模糊用語,蓋該等模糊用語,未來可能被偵查主體解釋為「確定」用語,進而認定當事人已承認連接在該等模糊用語後的事實。例如某個文件上的蓋章為自己的章,但不確定是否為自己所蓋,而回答應該是我蓋的或助理蓋的,可能就會被解釋為當事人承認或不否認是自己蓋的,不可不慎。
四、 被告可請求調查有利於自己的證據,例如有相關的人員可為自己作證,則可提供姓名及地址給檢察官,請求檢察官傳喚;有相關的物證例如監視器畫面等,亦可提供所在位置,請求檢察官調取。
五、 筆錄為未來檢察官偵查起訴或不起訴、起訴後法院審理有罪或無罪的重要依據,偵查主體會當場製作筆錄向當事人朗讀或令其閱覽,當事人一定要確定筆錄記載均與自己陳述相符,如有錯誤當事人可要求更正,如內容不實且拒絕更正,當事人可拒絕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六、 由於偵查不公開,做完筆錄後當事人不會拿到筆錄,但因不確定未來檢察官是否會再度傳喚?是否會起訴?如果起訴到法院後會再開庭訊問當事人。為避免當事人於每次開庭的過程中,陳述的事實不一致,當事人宜在做完筆錄後,將問題做成紀錄,以利後續開庭回答。
以上幾點經驗分享。由於案情複雜程度不一,建議企業主或員工如不慎作為被告,仍應尋求專業協助,避免因不瞭解法令而誤遭刑事訴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