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宇法律專欄>新公布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李宗哲律師/環宇法律事務所

  依據勞動部統計處107年中高齡及高齡者(45歲以上)勞動參與狀況統計,107年中高齡及高齡民間人口為1,034.4萬人,其中就業人數為460萬人,從事服務業者約有262萬人,占服務業全體就業者比率約為38.69%,且人口數據近年來有逐年增長的趨勢。除就業人數有增長的趨勢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尚存在下列問題:包括勞動參與率偏低(例如107年我國65歲以上者勞動參與率僅有8.4%,遠低於美國、日本、南韓之19%~33%)、工作年齡人口減少、退休年齡早及就業歧視等。為因應前開問題、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人力運用,政府於108年12月4日公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此部專法,分為總則、禁止年齡歧視、穩定就業措施、促進失業者就業、支持退休者再就業、推動銀髮人才服務、開發就業機會、罰則及附則等八章,共計四十五條,其重點如下:


一、    禁止年齡歧視(第12條至17條):
(一)    雇主不得以年齡為差別待遇。
(二)    雇主對於非年齡因素的差別待遇,應負舉證責任。
(三)    對申訴員工不得為不利處分,並負賠償責任。


二、    穩定就業措施(第18條至22條):
(一)    辦理在職訓練或指派參加職業訓練,協助提升職能。
(二)    提供職務再設計、就業輔具或為其家屬轉介長照服務資源,排除工作障礙或家屬長照問題。
(三)    獎勵雇主繼續僱用法定得強制退休之退休者,促進世代合作。


三、    促進失業者就業(第23條至27條):
(一)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職涯諮詢與推介就業。
(二)    中央主管機關或雇主辦理職業訓練。
(三)    創業輔導與貸款利息補貼,鼓勵青銀共同創業。
(四)    主管機關應協助就業,並得發給津貼、獎勵或獎助。


四、    支持退休者再就業(第28條至32條):
(一)    放寬雇主以定期契約僱用高齡者(65歲以上),不受勞基法第9條第1、2項定期契約之限制。
(二)    提供中高齡者之退休準備、調適及再就業協助。
(三)    鼓勵經驗傳承,補助進用退休高齡者。
(四)    中央主管機關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


五、    推動銀髮人才服務(第33條至35條):
(一)    中央及地方成立銀髮服務據點。
(二)    政府自辦或委辦,廣納民間參與。


六、    開發就業機會(第36條至40條):
(一)    跨部會共同開發工作機會。
(二)    主管機關提供雇主人力運用指引。
(三)    獎勵對於促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有卓越貢獻者。


七、    罰則(第41條至43條):

(一)    對以年齡為差別待遇之雇主,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二)    對申訴員工為不利處分之雇主,處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    對違反前開規定之雇主,公布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八、    此部專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目前施行日期未定。
建議企業除原本應注意的勞基法、就業服務法等相關規定外,對於此部關於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的專法,及未來相應通過的施行細則、獎勵或補助辦法等亦宜有所瞭解,以保障勞雇雙方的權益,並避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