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宇法律專欄>怕對方欠錢脫產怎麼辦─假扣押程序李宗哲律師/環宇法律事務所

  筆者幾年前為客戶處理一件民事訴訟,對方是供貨商,因為交的貨品有瑕疵,客戶訴請對方重新交貨及賠償。在訴訟進行過程中,客戶發現對方把原本開在熱門地段的店面,改到租金便宜的巷弄內,並從其他同業口中得知對方延遲出貨、品質越來越糟,甚至工廠內的員工從數十人,裁減到剩下一、二人。客戶覺得這樣不行,以前開的事實聲請「假扣押」,請法院把對方現有財產、貨品先扣起來,避免對方脫產。


法院的裁定很快下來了,駁回假扣押聲請,理由是店面遷址是常見普遍現象,無法支付員工薪水等事實,亦無法證明對方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事。這件訴訟最後一部勝訴,勝訴後調查對方財產,發現對方公司名下、銀行帳戶全無資產,且原本經營的工廠及店面,均已轉讓給第三人,負責人不知所蹤,空有一紙勝訴判決,卻求償無門。


而筆者處理過的另一件民事訴訟,亦是以貨品瑕疵向廠商求償,但本件並沒有發現廠商有類似前開財務出狀況的問題,只是客戶擔心廠商可能在訴訟中脫產,故亦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理由只以對方屢經催告賠償,但迄今仍未為任何賠償,恐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情形,而沒有提出任何對方財務出狀況或可能脫產的事證。但這個案子法院裁准假扣押,經過聲請執行後,也順利扣到對方的房產。


前開兩個案例,介紹的是民事訴訟法中的保全程序─「假扣押」制度。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第523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第526條第1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明定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的案件,如欲保障未來的強制執行,亦即避免對方脫產的情況下,可以聲請假扣押。但須釋明請求及假扣押的原因。前者是指釋明可以求償的原因,以前面的案件為例,就是對方不依約交貨,可以請求交貨或賠償的這個事實;後者是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需向法院同時釋明有這兩項要件,始可獲得准予假扣押之裁定。


簡言之,如果對方欠錢脫產或可能會跑路,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取得假扣押裁定後,可以裁定向國稅局調查對方名下有無不動產、動產(車輛)或銀行存款(利息),如有則可聲請法院暫時扣押這些財產,讓對方在訴訟確定結束前,無法對這些財產進行處分,以保障未來勝訴確定後,可以對這些財產進行強制執行例如拍賣變價、移轉等,以滿足債權。而假扣押聲請需向法院釋明「請求原因」及「假扣押原因」,缺一不可。


惟由前開法院裁定結果可知,法院對於「假扣押原因」的釋明,有認為就算釋明對方屢經催告不賠償、把營業場所換到租金便宜的地點、大量裁減員工等,亦未達到「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程度,故不符假扣押原因;亦有認為釋明對方屢經催告不賠償,即算有釋明「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只是釋明不足而已。而在釋明不足的情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規定:「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法院會同意准予假扣押,但同時要求聲請人要提供擔保金提存在法院(實務上多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可知法院對假扣押原因的認定,似無統一的標準,將因個案而有所不同。


為充分釋明假扣押的原因,以利獲得准予假扣押的裁定,需盡量提供對方有脫產嫌疑的事證,例如對方地址已張貼出售或出租之廣告、錄音對方公司或個人電話均無人接聽、拍攝對方外部信箱信件爆滿已長期無人收信、上網查找對方有將資金移往國外的事實等,可供參考。另如假扣押經法院駁回,抗告救濟成功的機率一般不高,如有意繼續嘗試假扣押,可蒐集其他事證,向原法院再次聲請假扣押,或有成功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