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宇法律專欄>常見職業災害補償問題李宗哲律師/環宇法律事務所
近來陸續發生幾起餐飲外送員於外送途中車禍死亡的案件,對此外送平台業者主張與外送員間屬承攬關係,勞動部則解釋屬雇傭關係,兩種解釋關係到外送員在工作期間是否受有勞動基準法的保障,乃至意外發生後外送員或其家屬可否向業者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如屬雇傭關係,即可請求職災補償;如屬承攬關係,則無法請求職災補償。就本件個案解釋不同情形,未來或需透過訴訟方式解決。本文僅討論通常情況下,接受企業交辦工作之人,於工作過程中發生災害時,企業是否需要補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該條各款規定,分別給予醫療費補償、原領工資補償、殘廢補償、死亡補償及喪葬補助。但接受企業交辦工作之人,是否當然屬勞動基準法的「勞工」?哪些情況屬於職業災害?上下班途中車禍受傷算不算職災?雇主如無過失可否免除職災補償責任?企業是否須對派遣公司的派遣工職災負責?均為常見的職災補償問題,以下分別說明之:
一、 是否屬於勞基法的勞工?
司法實務見解認定勞工具有下列特徵:一、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二、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三、經濟上從屬性,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四、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民事判決參照),亦即具有「從屬性」,如受雇人在人格上、經濟上及組織上均從屬於雇主,即屬勞工。反之,若係受託處理事務,具有獨立之裁量權或決策權,得自行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事務目的者,則屬委任關係下的受任人,一般公司的經理人多屬之;另若係完成一定工作始有報酬請求權,對於該事務之完成,除有特別約定外,得自行決定處理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工作,所側重者在於工作之完成、交付者,則屬承攬關係下的承攬人,如一般工程的承包商屬之。簡言之,須為勞基法的勞工,始有請求職災補償的權利,若為受任人或承攬人,則無請求職災補償的權利。
二、 哪些情況屬於職業災害?上下班途中車禍受傷算不算職災?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規定,所謂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所謂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而上下班途中車禍受傷,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故在一般情況下,上下班途中車禍受傷亦會被認定為職災。
三、 雇主如無過失可否免除職災補償責任?
例如雇主已對作業場所做好安全防護,但勞工仍不慎失足摔傷,雇主可否免除責任?依據法院判決見解,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特質係採無過失責任主義,雇主不問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受僱人縱使與有過失,亦不減損其應有的權利(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8號民事判決參照),亦即勞工一旦發生職業災害,雇主均應依法支付補償費用。
四、 企業是否須對派遣公司的派遣工職災負責?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63條之1規定,要派單位使用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雇主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故企業仍須對該派遣工支付職災補償費用。
依據前開說明,如接受企業交辦工作之人,屬勞基法的勞工,縱使是自己在上下班途中車禍受傷,或是其他雇主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發生職災,企業均應負職災補償責任。基於勞基法優先保護勞工的立場,包括派遣勞工,企業亦應負連帶負責。為適度轉嫁企業責任,除依法所需投保的勞保外,企業亦可加保其他商業保險,在派遣工的部分,亦可於要派契約中約定企業對派遣公司享有最終的求償權,以分散企業的職災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