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草案出爐 台商須重新檢視布局與架構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開曼群島與英屬維京群島(BVI)等免稅天堂近日陸續立法引進經濟實質的新規定,要求設立在這些免稅天堂的新舊公司,需具有真正的經濟實質。開曼群島繼今年2月底發布經濟實質法的施行細則(Guidance of Economic Substance for Geographically Mobile Activities),隨後又在4月初發布修正版草案,微調部分細節內容。BVI同樣受到台商廣泛使用,BVI在4月23日發布施行細則草案(Draft Economic Substance Code)。

PwC Cayman/BVI經濟實質法負責會計師Kelli Dawson表示,BVI 政府聲明了解該法規的實施可能造成公司出走潮,仍表示將會堅決執行經濟實質法的規定。目前的施行細則草案正在向各界徵求意見中,考量亞洲企業在BVI登記家數眾多,BVI政府更將於4月29日與30日兩天在香港開說明會,PwC也將派員參加。預計說明會後不久,BVI政府將會公布最終版本的施行細則條文。

開曼群島與BVI在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的差異
依據現有的法規與相關草案,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曾博昇彙總與比較開曼群島與BVI的重要條文如下:
1.申報個體
基本上,開曼與BVI的細則及草案差異性並不重大。其中兩個地區均含括公司及合夥組織作為申報個體(Relevant Entities)。但均排除境外稅務居民的適用性,也均要求申報個體提示足夠的證明文件以支持境外稅務居民身分,例如稅務居民證、稅籍編號、納稅證明、稅務申報書等。

2. 實質營運要求
開曼與BVI均說明控股活動適用較低限度的實質營運要求,例如不需要於當地開立董事會,且可以外包當地專業機構提供員工及辦公室的要求,BVI的細則草案甚至說明消極性的控股公司的員工及辦公室要求,應該僅需要符合消極性的控股公司營運需求。

3. 其他類型相關活動
其他類型的相關活動 (Relevant Activities)則需要符合較高的實質營運要求,包括當地的管理活動,例如開立適當次數的董事會,具備適當的員工及辦公室,具有適度的當地營業支出等。

4.彈性
相較於開曼2.0版細則,BVI的施行細則草案多了許多彈性用語,例如說明BVI稅局會用務實(Pragmatic)及商業上可行(Commercially realistic)的解讀方式來執行法案。若申報個體表示有意願進行商業活動調整來符合BVI經濟實質要求,BVI稅局願意給予申報個體彈性時間來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此外,BVI對於2019年1月1日前已存在的BVI公司及合夥組織,給予半年的寬限期至2019年6月30日。至於年度申報日,為財務年度結束6個月內, 對歷年制的已存在公司來說,為2020年12月31日。

企業應重新檢視布局與架構  並注意各地法規差異
曾博昇指出,雖然針對純控股公司,依照開曼群島施行細則與BVI施行細則草案,均不要求在當地開立董事會,也可以透過外包方式符合法規要求,但個人與企業仍不可掉以輕心,特別針對其他類型的相關活動,例如轉單或總部活動,仍應具備相當的當地實質,個人與企業均需要爭取時間進行妥善規劃。

曾博昇表示,透過開曼群島與BVI施行細則草案出台,我們可以進一步了解此法案的預計執行方式,其他的低稅或免稅國家及地區也將陸續出台施行細則。曾博昇建議,面對經濟實質法所帶來的制度變化,企業及個人必須重新檢視資產布局、交易安排、企業營運架構,從實際營運需求及各國稅務法規的角度,進行各項可行的調整方案。特別是各地規定仍有些許差異之處,如何因應仍需請教相關專業人士為宜。



表一:開曼群島與BVI在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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