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宇法律專欄>中國大陸新通過的《外商投資法》李宗哲律師/環宇法律事務所

  長期以來,臺商在中國大陸投資,主要是適用中國大陸《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規定,臺商可採取獨資、與中國大陸的企業成立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等方式進行投資。同時依據中國大陸外資三法(即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規定,臺商企業是參照外資三法實施細則辦理,故臺商一直以來在中國大陸的地位較接近一般外商,與外商同樣適用外資三法。


2019年3月15日中國大陸通過並公布《外商投資法》,明定於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適用的對象包括外國的自然人及外國公司等。但此處的「外商」,根據兩岸間的特殊關係,應不直接包含臺商,此由中國人大發言人張業遂的發言:「港澳台的投資,既不同於外資,也不完全等同於內資,有一定的特殊性,制定《外商投資法》不會改變中國對港澳台的法律適用安排。」亦可得知。


惟,中國大陸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面對媒體詢問台港澳資是否適用《外商投資法》時表示,港澳台投資是可以參照,或者比照適用剛剛通過的《外商投資法》,同時中國大陸長期以來行之有效的一些制度安排和實際作法會繼續沿用。因此,臺商在投資法令適用上,目前仍應先適用《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未來待《外商投資法》相關施行細則或行政解釋陸續完成後,可能會有較為明確參照或比照適用於臺商的明文規定。至於臺商若透過第三地赴陸投資是否即等同於外商,而應直接適用《外商投資法》?或仍為臺商?《外商投資法》並未明確規定,有待中國大陸進一步解釋。


針對《外商投資法》未來是否適用於臺商,或未十分明確。但《外商投資法》第42條明定,於2020年1月1日施行時,原來的外資三法,即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同時廢止。過去依據外資三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外商投資法》施行後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亦即外商企業必須在五年內改組完成,因此過去參照外資三法成立的臺商企業,也同樣要在五年內改組完成,此為臺商首須面對的重要問題,臺商應密切注意中國大陸後續相關配套法規或措施的頒定,以順利完成企業組織的改組。


有關《外商投資法》有別於《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的規定,重要的有下列幾項差異:


一、    原本外資三法中規定,中外合資時,合資的中方不能是自然人,只能是法人,《外商投資法》通過後,內外資規定一致,外資可與中國自然人合資,不限於法人。


二、    《外商投資法》第16條規定,外商可公平參與政府採購活動;《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則無類似規定。


三、    《外商投資法》第22條規定,強調智慧財產權之保護,並禁止以行政手段強制技術轉讓;《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則無類似規定。


四、    《外商投資法》第24條規定,因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改變政府與外資企業簽署的承諾或合同,應就外資所受損失予以賠償;《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則無類似規定。


五、    《外商投資法》第33條規定,建立外商投資安全審查制度,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進行安全審查;《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則無類似規定。


六、    《外商投資法》第36條規定,對違反規定之外資企業,納入信用信息系統,實施聯合懲戒;《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則無類似規定。


七、    《外商投資法》第37條規定,任何國家或地區對中國大陸採取歧視性禁止、限制者,中國大陸可對該國家或地區採取相應的措施;《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則無類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