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正案三讀通 企業因應之道文/畢汝珍

今年7月6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正條文,在強化公司治理外,也賦予新創企業更大經營彈性與募資空間的同時,也是影響企業經營的重大變革,未來企業進行董事會及股東會召開、員工獎酬機制建立運用及擬定股利發放政策等程序,都必須做適當的安排。

為讓企業瞭解《公司法》修法後,遵循新法時應注意事項,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歸納整理出幾項重點:

首先是,施行期程:

《公司法》修正雖經立法院完成三讀,但是,主管機關為因應修法配套,需要增修訂董監股東持股申報、財務報表簽證對象適用範圍,以及各項公司登記申請公文書電子送達等相關管理辦法或公告等行政作業處理,因此,這次修法將由行政院另行發布施行日期。

不過,為了因應年底亞太區洗錢防制評鑑的需要,《公司法》增修訂的董監股東持股申報,及廢除無記名股票發行等相關條文將會先行適用。

二是,放寬盈餘分派次數:

盈餘分派涉及應於章程載明事項,又章程修訂屬股東會職權,因此,這次《公司法》修法發布施行後,何時召開股東會修正章程,將影響企業股利發放分派政策的運作。

例如,章程增訂得每半年或每季分派,非公開發行公司得隨時召開股東臨時會修正章程規定即可執行,上市櫃公司恐怕得到108年股東常會召開才得為之,除非提前召開股東臨時會,先行完成修正章程始才能適用。這項變革將有助於吸引外資投資長期獲利穩定的公司,促使資本市場更顯活絡。
 
三是,無面額股發行與轉換:
這次《公司法》修法允許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無面額股票,避免受限原《公司法》規定不得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份不利其籌資的問題,同時,已發行的面額股也可以轉換為無面額股,但是,目前已公開發行公司的面額股,依法還是不得轉換為無面額股,除非先行撤銷公開發行,成為非公開發行公司後才能轉換。
 
四是,擴大多元特別股發行 :

《公司法》這次修法將原閉鎖性公司章訂發行複數表決權,以及特定事項否決權或當選董事一定名額權利等彈性規定,擴大適用於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有利於新創事業股東間股權結構規劃安排與經營權的穩固及掌握。
 
五是,股東會召集事由列舉:

這次《公司法》新增訂股東會召開,如涉及減資彌補虧損或減資退還股款、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股票、董事競業許可、盈餘或公積轉增資等議案,應於股東會的召集事由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以免影響或損及股東權益。

如果議案沒有列入召集事由,而以臨時動議提出者,股東得以召集程序違反法令規定,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恐有造成股東會決議效力不確定之虞。
 
六是,精簡董監人數:

因應《公司法》修訂,非公開發行之一人法人股東公司,得設董事一人,惟股東兩人以上公司,須至少設一董一監。這次新修《公司法》施行後,企業得依經營政策考量,修正公司章程調整董監人數,如一人法人股東之公司,修章後得以解任方式,僅留任董事一人或重新指派一人擔任董事,股東兩人以上之公司,現任董監得以辭任方式留任一董一監或重新改選,本項修法有助企業撙節成本及增加經營彈性。
 
七是,員工獎酬給付對象:

為鼓勵企業留住優秀人才,這次修法增訂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且就各項員工獎酬工具,如員工庫藏股、認股權憑證、員工酬勞、現金認購新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等,得於章程訂定給付對象,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且本項規定控制與從屬公司認定,除股權控制外,有人事、業務、財務等實質控制權者亦可適用。

因此,企業得以運用該項規定,依實際需要,調整公司已發行或擬發行之各項獎酬工具,以留住優秀員工。例如:生產事業母公司發行給研發子公司員工或研發子公司發行給生產事業母公司員工。投控母公司發行給各生產事業、銷售事業子公司員工或各生產事業、銷售事業子公司發行給投控母公司員工。另外,應特別注意的是本項員工獎酬給付對象如果涉及外籍員工或陸籍員工,應另依外國人投資條例或陸資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之規定辦理。
 
八是,公發及非公發不同處罰規定:
 
這次修法增訂部分特定條款,對非公開發行與公開發行公司為違反公司法規定者,處以不同罰鍰處罰規定。例如違反股東會召集程序、受理股東提案權、董監事候選人提名、備置提供股東名簿等,非公開發行公司仍處新臺幣1萬元至5萬元,公開發行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公司負責人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公開發行公司應特別注意相關新制之規定,以免不慎受罰。
 
最後,《公司法》修正原本打算增訂公司得設置公司治理人員,立法院政黨協商時,都認將大幅增加企業遵法成本,進而沒有列修法條文。但是,上市櫃公司仍應注意金管會日前發布的新版公司治理藍圖,第一階段就要求金融業及資本額達新台幣10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約120家)自明(2019)年起需設置公司治理人員,藉以協助董事會充分發揮職能、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因此,符合強制設置門檻之公司,應注意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適用辦法規定並配合辦理,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