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重要企業相關法案整理文/畢汝珍

2017年政府推出的多項法案修正案,包括《攬才專法》、《產創條例》、《勞基法》以及《公司法》大翻修等,都將在2018年實施或立法通過,每項法案都攸關企業的經營與未來發展的方向。

為讓企業瞭解新年度的重要法案議題,特別整理相關法案,協助企業瞭解新的趨勢。

《攬才專法》相關子法


首先是,《外國專業人才延攬雇用法》草案,也就是《攬才專法》。這是政府為能吸引外國人才、為台灣留才而特別訂定的專法,目前《攬才專法》已立法通過,相關子法預計會在農曆年前後會出爐。此法主要有三大主軸:一是鬆綁外國人才工作、簽證及居留規定;二是提供租稅優惠、放寬健保及退休金適用資格;三是鬆綁眷屬在台停居留規定。

然而,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營運長劉惠雯認為,《攬才專法》或許可以促使因為企業內部調動來台就業的外國專業人才,在調派期滿後願意考慮延長調派期間或轉為我國聘僱的正職員工,增加國內消費人口,促進消費。而在租稅優惠上,對已經在台工作的外國人較沒有吸引力,但是,仍然有機會延攬更多外國人才今後選擇到台灣就業、定居,進一步帶動國家經濟發展及稅收。

《公司法》翻修

第二是《公司法》。這次政府翻修《公司法》的條文超過150條,其中,對企業影響較大的是閉鎖性公司董事、監察人選任方式、實質受益人入法,以及法人董事是否要廢除。

首先來看閉鎖性公司董事、監察人選任方式,目前的修正方向是閉鎖性公司可以章程排除累積投票制,轉而採用其他投票制來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副營運長沈碧琴因此建議,閉鎖性公司的投資人,如果不希望未來發生董事席次之爭的類似事件,最好要檢視股東關係及持股比率,必要時在法令正式生效前作適當調整。同時,為避免因大股東利用修章而控制董事席次,她建議,可善用特別股的特定事項否決權。

再來看,為了符合國際洗錢防制法評鑑,此次《公司法》修正草案中確定要將實質受益人入法,沈碧琴因而建議政府應明確定義揭露的層數及經理人,以利企業與投資人遵循,她也同時提醒企業,由於台灣社會對於此制度尚陌生,公司宜思考建置與股東溝通及確認實質受益人的機制,另對名目股東及實質受益人進行稅務檢視與合規安排。

至於《公司法》第27條是否應刪除?27條是規範法人董事,一旦刪除,政府或法人對非100%持股的轉投資不得當選為轉投資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對國營企業及法人以合資方式的投資影響甚大,目前包括工總、工商協進會、電電公會等工商團體已函文行政院、立法院籲慎思。沈碧琴也認為,很多的弊端是因「人」,而非全因制度不完善,如何有效落實實質董事責任、明確法人股東與法人代表責任,以及司法究責程序的加速與效果更是值得探究及推動。

共同申報準則CRS

第三是,強化反避稅利器 「台灣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新規範」, 台灣將於108年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RS。為強化反避稅措施,在反避稅移轉訂價規範中,免交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的避風港標準日前已出爐。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周釧培強調,若跨國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達270億元,須繳交國別報告;全年在我國收入達到30億元且跨境關係人交易金額達到15億元,需繳交集團主檔報告。

那麼需提交相關報告之企業將有多少準備時間?周釧培指出,以曆年制公司為例,備妥集團主檔報告的時間為企業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即今年5月31日,針對國別報告部分, 稅報申報時須註明將提供的企業;企業提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的時間為年度結束後12個月內,即12月31日前需提交。企業提交後資訊將更透明,稅局在移轉訂價查核時有如「桌頂拈柑」更加容易;對企業而言,應該更重視移轉訂價規劃管理,確保集團每個個體的利潤配置與所執行的功能、承擔的風險及所擁有的資產一致。

台版CRS在主管機關協定(CAA)下,與我國簽有租稅協定國家洽簽主管機關協定時,優先順序以「承諾按CRS自動交換」的國家為優先。CRS若全面實施,台灣稅務居民的海外金融帳戶將會被國稅局全面掌握,稅務面將有兩大層面影響,在境外公司層面,包括在海外公司盈餘所得,以及PEM實際管理處所;對個人股東層面而言,則包括海外移轉之贈與稅稅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以及個人CFC制度。

稅改

第四是稅改。這次稅改與企業有關的是營所稅由17%提升為20%、股利分離課稅、以及未分配盈餘由10%減為5%。不過,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楊建華認為,外資股東是這次稅改的重災區,但是,外資稅率與本國人仍有差距,可觀察假外資現象在未來能否減少?

《產創條例》修正案

第五是《產創條例》修正案。為獎勵新創、研發及留才給予多項租稅優惠,在《產創條例》中新增三大優惠包括有限合夥創投採穿透稅制、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促進產學合作租稅優惠;此外為我國個人、公司、有限合夥事業讓與或授權智慧財產權收益所得稅;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股票所得稅放寬為緩課。

《勞基法》一例一休再修法

最後是,《勞基法》有關一例一休的再修法。包括休息日工作改依實際出勤時間計算加班費、加班上限單月可增加到54小時、特定行業的例假可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輪班制工作者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8小時,以及原本行政院草案所無的加班補休制度等多項重點,都已三讀通過並自3月1日施行。

安永圓方國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周志潔提醒企業,在善用新法彈性時,應注意程序規定,包括每月總加班時數提高、輪班制更換班次休息時間低於11小時,或例假調整,都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如果企業僱用勞工超過30人以上,也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目前許多企業內沒有召開勞資會議的經驗,應該盡速規劃。另外,這次新修訂的法案將加班補休制度明文化,企業也要配合新法從新檢視內部現有制度是否合規,避免將來違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