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建造執照數量看建築師自然人移動的契機朱午潮建築師/ 前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北縣辦事處主任

依據WTO規範之服務提供模式,一般將自然人移動(服務提供模式4) 之類型及定義 ,分為四類。而建築師是屬於第二類中,獨立專業人士(Independent Professionals, IP):指專業人士本身係自雇者,依「服務契約」到其他會員境內提供專業服務,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療人員等專業人士。獨立專業人士,指居住在一會員領域內,從事專業或技術性活動之自雇型人員(self-employed persons),並依服務契約至其他會員境內提供服務。惟獨立專業人士在其他會員境內提供服務,亦涉及教育學歷及專業證照之相互認許問題。建築師係屬自雇者(self-employed persons),如自行成立事務所或一人公司,本身擔任服務提供者,且依據其與他國企業或個人簽訂之服務契約進行服務提供,因其報酬係直接由他國企業或個人支付,則可歸類為獨立專業人士(IP)。

由於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對諸多自然人移動之問題仍未解決,貿易協商委員會接受部長會議「有關自然人移動談判之決議」八項進行談判中,與建築師較為相關的有第(3)適用之服務項目不宜限制;(4)自然人移動不應與商業據點相接軌;期望能夠進一步修改服務貿易承諾表中有關自然人移動的規範。WTO開發中和已開發會員國分別對自然人移動提出許多自由化的要求,其中關於建築師自然人移動部分相關的主張主要有:不得限制低技術之自然人提供服務;與水平承諾中增列無需商業據點之專業人士的開放,此部分仍有待各方面的努力。

我國在服務貿易承諾表之水平承諾中,明列只對商業訪客和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僱用超過一年並具負責人、高級經理人或專業技術人員之身份)做承諾,所以已經排除對半技術和無技術人員之入境並居、停留承諾。我國也承諾「受中華台北企業僱用之自然人得入境並居、停留,但不得超過三年」,即國內企業聘僱之外國人得入境並居、停留,然依據我國就業服務法第五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的第四十二、四十六和四十七條,或相關法規之前身,對國內企業聘僱外國人具有勞動市場和經濟需求檢測之規定。由於其它會員國對國內企業聘僱外國人是否受GATS協定規範、是否去除勞動市場和經濟需求檢測仍有爭議,我國宜就原有法律之規定在承諾表未明列之疑慮,仍需在世界貿易組織架構下尋求解決。

關於建築師獨立專業人士移動的限制; 政府對自然人移動的限制將對專業服務(professional service) 的貿易產生莫大的障礙。中華民國政府不准外國建築師在本國執業,不准外國律師在本國法院出庭、不准外國會計師在本國查帳等,均是對自然人移動的限制。對自然人移動的限制影響的貿易,都是非由本人親自執行無法提供的服務,一般的專業服務均屬之。當然對引進外國勞工的限制也是一種對自然人移動的限制,不過目前在服務業貿易的相關談判中,重點都擺在專業人員的議題上。對於建築師獨立專業人士移動的另外一種限制方式,是對執業資格的認證。例如我國並不禁止外國建築師在我國境內執行建築師業務,但條件是他必須取得我國建築師資格,而建築師資格的取得包括適當的教育背景學分數條件及通過建築師考試,建築師資格考試需以中文作答,因此外國人恐怕難以通過建築師資格考試。相對的,這也將是外國對我建築師對等式的技術門檻限制,距離真正建築師獨立專業人士移動理想境界仍有段差距。

從2016年一整年台北、新北二市核發建造執照數量來看建築師業務數量(詳如下表統計),依據以往建造執照發照記錄,在無重大建築法變更時期,台北市建造執照數量大約是800~1000件之間; 新北市建造執照數量大約是1200~1400件之間。民國105年(2016年) 台北市建造執照數量共計200件; 新北市建造執照數量共計465件;大約畏縮將近75%左右。其中建造執照數量影響因素雖然眾多,其中最大誘因是不動產的「市場大小」,相對於建築師獨立專業人士移動因素,區域不動產市場大者,則建築師獨立專業人士移動速度快。區域不動產市場小者,則建築師獨立專業人士移動速度慢。不動產市場會隨著商機而有所改變。但危機就是轉機,未嘗不是建築師獨立專業人士移動的一個重要機會。而真正建築師獨立專業人士移動時境外提供的服務模式、所需要的資金、商業據點的設立、及相關技術人員得移動等,這些才是建築師獨立專業人士移動前真正要考慮的項目。



受了2016年雙北二市建造執照數量減少的影響,當建築開發商投資金額數量減少,開發案源減少,建築執照核發的數量降低時。則意味著營建產業將從建築開發案、建築師業務、營造廠工程、代銷公司接案、室內設計及裝修工程、建築材料提供等一系列產業,將於2017年後二年內相對萎縮低迷,相關產業仍有待後勢情況改變,而持續觀察。

台灣當局之最高建管單位「營建署」,對此建築師獨立專業人士移動問題並未做出相關對應考量,政府政策的不持續性及缺乏相關配到措施,為最主要影響因素。「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亦只針對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之檢測、評定及推廣方面關心,對建築師獨立專業人士移動前瞻政策性部分的研究相對地未能提及與擴大市場商機方向思考。而在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方面,對於台灣已經與紐西蘭簽署「台紐經濟合作協定」 (ANZTEC)部分,對於台灣三千多位建築師而言,似乎無法感受的相關效益產生,這似乎也是各國洽簽的自由貿易協定鐘,在獨立專業人士移動部分所產生實質效益微乎其微的普遍現象,實屬可惜。建築師獨立專業人士移動需要外交、教育、考試、移民、稅務、保險等相關配套結合,對於政府橫向的溝通與協調是很大的挑戰,我們期待政府相關單位應針對政策性前瞻問題研擬出基本架構,相信對於獨立專業人士移動部分仍有極大的進步空間,則將嘉惠所有相關的專業人士而非僅限於建築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