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TPP商務人士短期進入的談判成果看我國會面臨的挑戰靖心慈 中華經濟研究院臺灣WTO中心副研究員
TPP協定條文和承諾在今(2015)年11月對外公布,全協定共有30章,其中第12章為商務人士短期進入。本文研究TPP第12章條文和附件12-A承諾,進而討論我國所面臨的挑戰。
TPP第12章商務人士短期進入條文重點內容
第12章有10條條文,分別說明如下:
第12.1條:定義
- 商務人士是指一個自然人或永久居民從事貨物貿易、服務供應或投資活動的行為。
- 入境手續是指簽證、許可證、通行證或其他文件或電子授權批准短期入境。
- 入境措施是指影響外國人入境和居留的任何措施。
- 短期入境是指商務人士進入一締約方領土而不打算永久居留。
第12.2條:適用範圍
- 適用於影響短期入境一方當事人的商務人士到另一締約國領土的措施。
- 不適用於影響自然人尋求進入另一締約方就業市場的措施,也不適用於關於永久性地公民身份、國籍、居住地或就業的措施。
- 不阻止一締約方為保護其邊界完整性和秩序移動入境,在不剝奪或減損他方利益下,對短期入境人員採用的措施。
- 締約一方要求他方商務人士完成入境手續,而未向非締約方商務人士要求該等手續之事實,不得被認為剝奪或減損締約他方之利益。
第12.3條:申請程序
- 當締約一方提出內容齊備入境手續之申請時,該締約方應迅速處理並做出決定,若獲核可,其可停留之時間長短與其他條件。
- 在申請人要求下,於收到齊備之短期入境申請後,締約一方應提供該申請案進度之相關資訊。
- 每一締約方應確保其主管部門為移民手續申請的處理所收取的費用是合理的,它們不會過度損害或延遲本協議項下的貨物貿易、服務或投資活動的開展。
第12.4條:短期入境之核准
- 締約雙方應在附件12-A 中列出商務人士短期入境承諾之承諾表,應載明任一方對各類別商務人士入境與短期停留之條件與限制,包含停留之要件與期間。
- 於締約一方依據第 1 項作出承諾時,如商務人士屬以下所列者,該方應在承諾之範圍內,允許其短期入境或短期停留期間之展延:(a)遵循其所欲辦理之入境手續所定申請程序;及(b)符合入境相關締約方之所有合格要件。
- 依據本章給予商務人士之短期入境許可,並不免除該商務人士遵循國內法律對其執行專業或活動之要求,以及任何依據國內法律制定且具強制性之規定。
- 一締約方可拒發入境手續給他方商業人士,如果該人的臨時入境可能產生不利影響:(a)任何勞動爭端解決正進行中;或(b)任一自然人的就業涉及該爭端。
- 當締約方按照第4款拒絕發出移民手續,應當相應地通知申請人。
第12.5條:商務旅行
- 締約方重申在APEC的背景下對彼此的承諾,以提高商務人士的流動,包括通過對受信任旅客計劃和APEC商務旅行卡計劃的發展或支持。
第12.6條:資訊提供
- 各締約方應:(a)立即將資訊在網路上公布,或以其他方式公告。
- 資訊是指(i)對於短期入境之要求,包括可使締約他方商務人士知悉該等要求之解釋性資料及相關表格及文件;(ii) 處理入境手續申請程序的時間表。
- (b)建立或維持適當的機制以反應有興趣人士詢問有關本章的短期入境。
第12.7條:設立商務人士短期進入委員會
- 締約雙方應專門設立一個商務人士短期進入委員會,由政府代表組成。
- 委員會應每三年召開一次,除非雙方另有約定通過,召開目的是:審議本章的實施和運行;考慮雙方進一步便捷商務人士短期進入的機會,包括通過12.8條(合作)活動的開展;考慮在本章下的任何其他事項。
- 一方可要求與一個或多個其他締約方進行討論,以期推動載於第2款的討論,時間和地點由參與方共同同意。
第12.8條:合作
- 體認各締約方可以通過分享他們在開發和應用有關簽證手續和邊境安全的豐富經驗,各締約方應考慮在現有的資源下,開展共同商定的合作活動,包括(a)提供關於制定和實施電子處理系統辦理簽證的建議;(b)法規和實施經驗分享:邊境安全和加速某些類別申請人的申請,以減輕設備及工作量的限制;和(c)在多邊論壇中合作,以促進程序的改進。
第12.9條:關聯性
- 除本章第1章(初始條款和一般定義)、第27章(行政和制度規定)、第28章(爭端解決)、第30章(最終條款)、第26.2條(出版)條和第26.5(提供資訊)外,本協定其它條款都無任何入境措施之義務。
- 本章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其他章節的義務或承諾。
第12.10條:爭端解決
- 締約一方不得將依本章拒絕給予短期進入之案件訴諸第28章(爭端解決):除非涉及(a)該事項涉及慣例;(b)受影響之商務人士對此案已用盡所更國內可能救濟途徑。
- 如締約他方未於救濟程序開始後之合理期間內做出最終決定,包括任何再審或上訴程序,應被視為符合本條第1(b)款所稱用盡所更國內可能救濟途徑,惟此以未能做出最終決定之原因非由該相關商務人士所致者為限。
TPP第12章附件承諾重點內容
TPP目前12個成員中,只有美國尚未公布商務人士短期進入承諾表,其他11國的承諾表,加拿大、澳洲、日本承諾見表1,馬來西亞、新加坡、汶萊、越南承諾見表2,墨西哥、智利、秘魯、紐西蘭承諾見表3。
我國面臨的挑戰
根據台紐經濟合作協議第14章與TPP文本第12章法條相比對,重要的差異之處如下:TPP獨有的部分是(1)第12.4條之中規定一締約方可拒發入境手續給他方商業人士,如果該人的臨時入境可能產生不利影響:(a)任何勞動爭端解決正進行中;或(b)任一自然人的就業涉及該爭端。當締約方按照第4款拒絕發出移民手續,應當相應地通知申請人。(2)第12.5條的商務旅行。(3)第12.6條之中規定建立或維持適當的機制以反應有興趣人士詢問有關本章的短期入境。(4)第12.8條的合作。(5)第12.9條的關聯性。台紐經濟合作協議有第12.7條的聯絡點規定,TPP第12.7條有更全面的設立商務人士短期進入委員會規定。從我國法規面審視,TPP文本內容不構成須要法規條正的需求。
至於,TPP商務人士短期進入成員國的承諾內容,與我國自然人移動在世界貿易組織所做之GATS承諾相比,結合我國對外談判內容,我們發現面臨的挑戰有以下幾點:
- 商業訪客-停留期間由不得超過九十天延長至6個月;承諾無須申請工作許可。
- 履約人士-每次入境不超過九十天或契約期間,修改為停留1年得延長;取消派遣前受雇期限要求和增加適用行業。
- 獨立專業人士-開放且不適用經濟需求測試, 主管停留1年延長為2年。
- 配偶-停留超過1年且自動取得工作權。
- 經濟需求測試-移除。
綜合來看,我國希望加入TPP所面臨之商務人士短期進入挑戰,幾乎不涉及法律層面的修正,而是政府行政措施適度調整就可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