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貿易協定」(TiSA)成員國運輸服務業之談判近況-以海運為例WTO & RTA 中心 靖心慈副研究員

TiSA成立簡介

在WTO杜哈回合談判期間,美國、歐盟、澳洲、瑞士、挪威、紐西蘭、加拿大、日本、韓國、香港、墨西哥、智利、巴基斯坦、哥倫比亞、新加坡及我國共16個會員組成服務業「真正之友」(Really Good Friends of Services, RGF)非正式談判團體,積極促成各國提高國內服務業市場自由化程度。在美國及澳洲積極倡議下,「真正之友」會商後認為服務業自由化不應受制於WTO杜哈談判僵局而停滯不前,於是決定另起爐灶推動一個以複邊方式洽簽之服務業自由化協定。

自2012年初起,「真正之友」成員在瑞士日內瓦進行密集討論,並於同年年底就未來談判架構達成共識,協定名稱為「服務貿易協定」(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 TiSA)。由於成員陸續於2013年6月前完成取得談判授權的國內程序,爰於6月底召開之「真正之友」會議中,以發布聯合新聞稿的方式宣布進入談判階段。目前共有23個WTO會員參與TiSA談判,包括美國、歐盟、澳洲、瑞士、挪威、紐西蘭、加拿大、日本、韓國、香港、墨西哥、智利、巴基斯坦、哥倫比亞、以色列、土耳其、哥斯大黎加、秘魯、巴拿馬、冰島、巴拉圭、列支敦士登及我國。

TiSA成員國與我國跨境服務貿易現況


根據Trade Map可獲得資料顯示,見表1,TiSA成員國的跨境服務貿易總出口金額約為32,090億美元,其中對我國出口金額約為328億美元,對我國而言主要來源國是美國的119億美元、日本的101億美元、歐盟的49.2億美元、香港的45.8億美元。TiSA成員國的運輸跨境服務貿易總出口金額約為5,985億美元,其中對我國出口金額約為103億美元,對我國而言主要來源國是日本的39.9億美元、香港的29.6億美元、美國的19.5億美元、歐盟的12.7億美元。

TiSA成員國的跨境服務貿易總進口金額約為26,556億美元,其中從我國進口金額約為71.4億美元,對我國而言主要目的地是香港的29.4億美元、歐盟的19.2億美元、美國的7.7億美元、日本的5.9億美元、加拿大的5.5億美元。TiSA成員國的運輸跨境服務貿易總進口金額約為6,102億美元,其中從我國進口金額約為40.4億美元,對我國而言主要目的地是歐盟的19.0億美元、香港的8.3億美元、美國的5.0億美元、韓國的3.7億美元、日本的2.7億美元。

表1        TiSA成員國的服務總進出口和運輸服務進出口



註:()內數字是與我國之間的進出口數據,並不是都有統計或有公布結果。na表示該數據並未公布,無法獲得。
資料來源:Trade Map, http://www.trademap.org。


表1中的數據可以顯示,我國與TiSA成員國之間在服務貿易的關係,但是近些年來隨著我國對外拓展經貿的努力下,原先與我國跨境服務貿易不高的國家,運輸跨境服務貿易也具有了相當的商機。因此,TiSA談判運輸服務進一步開放,就具有實質的重要性。

海運服務談判目標

以TiSA成員國海運服務初步承諾(巴基斯坦和巴拉圭尚未提交)為例來看,大致是追尋WTO貿易談判委員會訂定之談判目標在進行。談判目標在涵蓋範圍方面,包括(A)國際海運服務業、(B)海運輔助服務業(海運貨物裝卸服務、倉儲服務、通關服務、貨櫃集散站服務、海運代理服務、海運貨運承攬服務)、(C)進入以及使用港埠相關設施服務無差別待遇(額外承諾對國際海運提供者可以合理和非歧視的條款和條件下,獲得下列港口服務:(a)領航;(b)拖帶和牽引輔助;(c)物資供應、供油和供水;(d)垃圾收集和壓艙廢物處理;(e)駐港船長服務;(f)助航設備;(g)船舶運營所必需的岸基運營服務,包括通信、水、電供應;(h)緊急修理設施;(i)錨地、泊位和靠泊服務)。

談判目標在降低或消除限制方面,包括(1)國際貨物運輸服務方面,排除境內航行,就模式1(跨境提供服務)、模式2(提供國外消費服務)、模式3(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所作承諾中,減少或移除下列限制:貨載保留、外資參股比例限制、設立商業據點權利限制、董事會成員國籍要求、稅收優惠及船舶登記限制。(2)海運輔助性服務方面,就模式1至模式3所作承諾中,減少或移除下列限制:外資參股比例限制、設立商業據點權利限制、對於模式1及模式2在技術可行下予以承諾,並移除商業據點要求和歧視性措施。(3)額外承諾允許進入與使用港口服務及複合運輸服務。(4)取消最惠國待遇豁免。(5)模式3減少經濟需求測試。

TiSA成員國海運服務初步承諾與我國承諾之比較

在國際海運服務方面,我國在海上運輸(含客貨運)和配備船員的船舶租賃兩項目上較許多TiSA成員國承諾程度高,見表2,包括澳洲、紐西蘭、美國、加拿大、巴拿馬、挪威、以色列、冰島、哥斯大黎加、哥倫比亞、智利、瑞士、列支敦斯登、墨西哥、秘魯等;反之,韓國及香港較我國承諾程度高,高的原因是國籍船之設立商業據點提供服務,然國籍船並非海運服務談判之重點項目。在船舶維修、曳引服務、海運輔助服務三項目上,我國雖未做出承諾,但實際上在船舶維修和曳引服務兩項目上已自願性自由化,若納入自願性自由化,在該兩項目的開放程度都較多數TiSA成員國開放。目前僅海運輔助服務未開放,故該項目較我國開放的國家包括日本與韓國。

TiSA成員國海運服務初步承諾與我國承諾之比較,在各類運輸之輔助性服務海運方面,見表2,包括貨物裝卸服務、儲存及倉儲服務、貨運代理服務、其他運輸輔助服務、裝運前檢驗、通關服務及貨櫃集散站服務。由於我國在這部分承諾程度非常高,故有許多項目承諾程度是大於其他20個TiSA成員國,尤其是在其各類運輸之他運輸輔助服務海運項目。反之,各類運輸之輔助性服務海運方面TiSA成員國也有較我國承諾程度高之項目,主要是(1)貨物裝卸服務、儲存及倉儲服務及通關服務模式一,我國承諾技術不可行。(2)其他運輸輔助服務,我國排除了地區性裝載及運送。(3)航運經紀,該項目係為韓國獨有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