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ECFA時代台灣建築「工程顧問服務業」的去向台灣省建築師公會臺北縣辦事處主任、中國南京大學建築博士 朱午潮建築師

最近熱門的話題「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 ),是規範兩岸之間經濟合作活動之基本協議。不採港澳模式,也非一般的「自由貿易協定(FTA)」,而是屬於兩岸特殊性質的經濟合作協議,不違背世界貿易組織(WTO)精神;只規範兩岸經濟合作事項,如同兩岸已簽署的海空運等九項協議,不涉及主權或政治問題。

ECFA服務業早收清單底定,台灣早收清單有11項,大陸為九項,台灣在非金融服務業部分,分別有會計師、室內設計、醫師等等穫得讓利,大陸開放台灣會計師登上臨時執行審計業務有效期由半年延長為一年,開放專業設計服務業得設立合資、合作或獨資企業,台灣醫院得在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設立獨資醫院。要推動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目前雖然兩岸都是WTO的成員,但是彼此之間的經貿往來仍有許多限制。

要避免我國在區域經濟整合體系中被「邊緣化」。區域經濟整合是全球的重要趨勢,目前全世界有將近247個自由貿易協定,簽約成員彼此互免關稅,如果不能和主要貿易對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我國將面臨被邊緣化的威脅,在重要市場失去競爭力。而中國大陸是目前我國最主要的出口地區,與中國大陸簽署協議並有助我國與他國洽簽雙邊自由貿易協定,可避免我被邊緣化。依據中華經濟研究院以GTAP模型研究,兩岸簽署ECFA對台灣經濟之影響,研究結果顯示簽署後對台灣GDP、出進口、貿易條件、社會福利均呈現正成長,整體經濟成長率將增加1.65%-1.72%,簽署後對台灣可以取得領先競爭對手國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優勢,吸引外人來台投資,有利台灣經濟結構轉型、成為外商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優先合作夥伴及門戶、有助於產業供應鏈根留台灣、增加中國對台採購及產業競爭力、加速台灣發展成為產業運籌中心等優勢。

行政院經建會針對「工程顧問服務業」訂定該服務業之產業範圍:工程顧問服務業係以從事各類工程及建築之測量、鑽探、勘測、規劃、設計、監造、驗收及相關問題之諮詢與顧問等技術服務為專業者之行業,目前分為建築師、專業技師、顧問機構三種不同業別。OECD針對建築服務業中“建築與工程技術服務之國際貿易”定義為:「營建服務」、「建築與工程技術服務」等項。

雖然,建築與工程顧問技術在公司為混合之功能,或與施工之設備施行密不可分,提供建築及工程顧問技術服務之廠商可能為小型商業,尤其是建築師。建築與工程顧問技術公司成本之80%為固定營業費用,薪資費用佔大部份之營業成本費用。通常建築服務為地方或區域之服務,國際上成功之案例甚少。建築及工程顧問技術服務屬於需認證之專業服務,市場進入及國民待遇適用於跨境之專業認證服務,惟相較於會計服務、法律服務之認證,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受限制較少。近年來,各國之相互認證,如專業經歷、教育、執照及證書已十分普及,尤其是建築及工程顧問技術服務。

專業服務規範之目標為確保服務之品質及保障消費者,建築及工程顧問技術服務亦然;評估規範措施對外國專業人士之競爭、市場進入、國民待遇之潛在影響。市場進入限制包括商業呈現形式之限制,通常與本地專業人士合資或合夥。自然人呈現得依經濟需要或國籍規定;外國廠商進入受限於案件金額,或小型建物設計;國民待遇限制包括居留需求,或需使用本地服務,或雇用本地專業人士。

在OECD國家裡,建築及工程顧問技術服務通常沒有法律規範,亦不屬於特定從業員;外國專業人士提供建築及工程顧問技術服務所受到的規範,比會計師及律師所受的規範要少。許多OECD國家報告中陳述沒有建築服務法規(如丹麥、芬蘭、挪威),沒有工程顧問技術服務法規(如澳洲、丹麥、芬蘭、瑞士、英國),恰巧與會計服務及法律服務相反,所有OECD國家報告會計服務與法律服務有法律規範此類專業服務;然而,在一些國家(如芬蘭、挪威、英國),建築師是受保護者。顯然地,建築及工程顧問技術專業服務之控管是趨向於與物件相關的規範,如建物法規、安全標準。建築師提供施工許可證之請求服務,及證書的技術控管服務;技師提供設計與計劃服務,以及許可證之取得服務。該項措施以不歧視為基礎,確保服務之品質與正確性。在規範建築及工程顧問技術時,消費者保護、公共健康及安全為合法的考量,然而,如有限制措施,外國專業人士仍難進入市場,公司組成及自然人移動措施影響建築及工程顧問技術服務之市場進入。

對建築師需要四至五年大學教育,另外二至三年多的實習;一些國家有專業考試,技師規定也大致相同,但在有些國家技師規定比建築師規定要鬆。在一些國家,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規定必需為專業公會會員,少部份國家採專業自律,要求為公會會員。建築師提供施工許可證之請求服務,以及證書的技術控管服務;技師提供設計與計劃服務,以及許可證之取得服務。地形的決定、劃分及勘查屬測量員。OECD列出影響建築及工程顧問技術服務交易之措施:對於建築師及技師之公司組成措施,比其他專業服務限制較少。外國技師資格認定程度較高,建築師資格認定範圍較少,在一些國家有關證照規定外國專業人士在其祖國獲得實習權利。

外國專業人士之困難點為不被認定或限制之教育程度、資格或執照,國籍及居留規定,合夥限制,合約限制包括政府採購合約,以及為了倫理道德原因限制刊登廣告等等。有時規定限與本地專業人士合夥,其背後原因為維持服務之品質與確保對文化之認知及其他與市場有關之因素。另一方面,建築師為一獨立專業服務,是一小型商業,缺乏國際事務訓練,不熟悉外國市場,文化及地域障礙為建築師想進入外國市場之困難原因,在此情況下,過度的法規影響外國專業人士,縱使一些國家認定外國資格或執照,個案逐一審查仍提高不確定因素或浪費時間;在某些情況下,專業公會以反競爭方式,企圖保護專業人士之利益。為了保護本國公司的利益並且設下了投資的障礙,包括外國人投資限制、合夥人數限制、本地公司之國際關係限制以及政府採購政策限制。

由於上述困難,近年來為利國外建築師及技師進入市場,歐聯及歐洲經濟地區發展專業人士自由移動原則及相互認證文憑;1985年6月10日在此法令下,歐聯每位成員相互認證文憑、證書、及其他在建築領域所獲得正式資格證件。依據GATS規定,一些國家已有相互認證協定,該協定大部份關於政府間之文憑相互認證,另一部分關於會計師資格之相互認證及非政府專業機構間其他領域之相互認證。關於建築及工程顧問技術,美加兩國相互建築認證。依據「美加自由貿易協定」,1994年美國建築業包括美加建築師證書之相關規定條約,該條約由非政府機構,建築註冊委員會(NCARB)及加拿大建築委員會(CCAC)相互同意,並適用於全國,美加國內大部份已施行。在國際建築師工會,已開始制定國際建築術成規法令之第二版,預定1999年會員將採行,該法令包括下列指導原則(1)認證政策 (2)實務經驗/訓練/實習政策 (3)專業能力考試政策 (4)註冊/證照/證書政策 (5)道德倫理政策 (6)持續教育政策。

在工程顧問技術方面,由六個國家(澳洲、加拿大、伊朗、紐西蘭、英國及美國)之專業機構,於1989年簽訂華盛頓條約,之後,香港、中國大陸、南非亦簽約,彼此相互承認專業教育課程或工程技術基本教育,但並不相互承認專業技師(PE)或技師協會會員(CE)。在APEC已開始準備專業服務規定指南,首先以會計師、技師及建築師著手,在此一區域已有一些雙邊協定關於相互承認工程技術實務標準。有關承諾層次,可分為三種:無條件承諾、部份承諾、不承諾。為建築及工程技術各國市場進入承諾,經由商業呈現方式提供服務,無條件承諾佔48-66%,僅24-31%以自然人呈現方式,相較於會計及法律服務,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承諾較為寬鬆。

表示建築及工程技術市場進入限制措施分析,其中以商業呈現之法律及外人投資限制最多,另以自然人呈現之雇用限制最多。建築及工程技術國民待遇限制措施分析,大部份集中在執照、標準、資格,以及國籍、居留規定。有些國家對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為最惠國待遇之免除部份,但有些國家採行互惠措施,允許外國專業人士在本國提供專業服務。例如:韓國及馬來西亞對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提供附加承諾,簡化二國建築師考試程序,建築師及技師資格考試可以用英文為依據,未來承諾允許兩國建築師共同契約。

專業公會為建築及工程技術領域之主要資訊來源,例如UIA, ACE, FIEC等。除了各會員國的公會外,許多區域專業公會亦是重要資訊來源,例如非洲建築師公會,歐洲建築師委員會,亞洲建築師委員會,泛美國建築師公會,以及美國建築師註冊委員會。

其中受ECFA衝擊之攸關傳統產業,除了在既有產值下追求品質的提升外,更應透過研發創新與營運模式的改善,進一步提升高附加價值產品之比重,朝向自主品牌發展,並致力於建立品質品牌雙連結;此外應改善生產環境,促使產業聚落朝均衡區域發展等面向,以協助傳統產業在質與量上的全面升級。

ECFA為台灣服務業參與經濟全球化之一部分,除可藉此排除經貿競爭壓力,突破市場狹隘與資源局限之威脅,形成吸引國際投資之優勢。對整體經濟、產業、人才帶來之衝擊固然不一,然而亦為台灣建築服務業帶來轉型升級的契機。除了需要政府落實輔導救濟措施,協助受衝擊產業發展及轉型。在後ECFA時代,亦應透過產業政策之協助,進一步厚植台灣於全球經濟實力板塊。由於產業結構轉型及發展並非一蹴可幾,因此台灣產業更應趁勢而起,加速產業結構轉型升級,尋找產業版圖新定位,以提升於全球發展之關鍵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