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台灣亞太工程師在中國執業的可行性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北縣辦事處主任 朱午潮建築師

根據我國向WTO提出之特定承諾表(Schedule of Specific Commitments),我國在專門職業服務業中提出特定承諾的行業,包括下列6項: 1.法律服務業、2.會計、審計及簿記服務業、3.租稅服務業、4.建築服務業、5.技師服務業、6.獸醫服務業。亞太經濟合作會議人力資源發展工作小組(HRDWG)指導委員會自 1997-1998 年間開始發展亞太工程師(APEC Engineer) 專業技師相互認許制度,亞太工程師目前已在澳洲、加拿大、香港、日本、韓國、馬來西亞、紐西蘭、印尼、菲律賓、美國、泰國、我國及新加坡等13個經濟體實施。

中華台北亞太工程師監督委員會(Chinese Taipei APEC Engineer Register)組織係屬於亞太經濟合作會議(APEC)各經濟體會員國專業工程師資格相互認證的機制,以擴大會員國間經濟合作及發展。此機制係經由APEC之「亞太工程師協調委員會」,協調運作各會員國之認證組織。而國際工程師必須是(1). 在所屬經濟體獨立執業的專業技師、(2). 畢業後擁有至少七年工作經驗、(3). 其中二年以上負責重要工程工作、(4). 維持個人專業持續發展、(5). 信守倫理規範。

依我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分為32類科技師。依據亞太工程師協調委員會訂定之「亞太工程師手冊2003 年6 版」核定,亞太工程師正式會員經濟體可辦理土木工程(Civil)、結構工程(Structural)、大地工程 (Geotechnical)、環境工程(Environmental)、機械工程(Mechanical)、電機工程 (Electrical) 、工業工程(Industrial)、採礦工程(Mining)、化學工程(Chemical)、資訊工程(Information)、生物工程(Bioengineering)、航太工程(Aerospace Engineering)、建築設施工程(Building Services Engineering)、消防工程(Fire Engineering)、石油工程(Petroleum Engineering)等15 科。其中中華台北亞太工程師監督委員會目前辦理中華台北國際工程師土木、結構、大地、電機、及環境工程五科審查,所頒發之「亞太工程師證書」有效期限為自頒發日起四年。

台灣政府為因應台灣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及亞太工程師(APEC Engineer)組織,為促進技師國際流通,並強化工程相關產業開拓海外市場的競爭力,與台灣締結技師相互認許條約或協定,外國技師可以口試、審查學、經歷證明等方式,參加台灣技師考試,取得技師認許證書後申請執業許可。領有執業許可之外國技師在台執業,除了與本地技師共同執行專案工程業務並聯名簽署,或獨立執行專案工程業務並簽署外,也可以其他依相互認許條約或協定所定平等互惠方式執業。此外,外國技師在台執業必須先加入技師公會,而在我國執行業務上所用之文件、圖說,則必須以中文為主。

在正常情況下,如果當事人在母國(The Home Member State)已經取得執行特定專門職業的資格,向地主國申請認許她(他)的資格條件以便執行相同的專門職業的話,其專門職業資格都會被認許。不過,在作決定之前,地主國權責機關會比較當事人在母國接受的專業教育及訓練,是否符合地主國所要求的水準,並應考量當事人取得執業資格後的訓練或專業經歷可否彌補原有條件之不足。如果發現雙方在時間長短或內容上有重大差異,地主國得就認許設定額外的條件,但此種額外條件僅能以下列3種方式設定:(1)要求當事人提出在母國執行該專門職業的經歷證明(如果專業養成教育或訓練時間低於地主國規定時間一年以上,通常採此一方式),否則應(2)要求當事人須先在地主國擔任見習人員一定期間(an adaptation period),或(3)要求當事人通過地主國的能力測驗(an aptitude test)(採見習或測驗方式,通常是因為當事人專業養成教育或訓練之內容與地主國之規定有重大差異,或因兩國同一專門職業執業範圍不同)。原則上,在見習或測驗2者之間,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

在一般體系下的專門職業認許,原則上不能要求當事人接受語言測驗(language examination),但地主國可以要求當事人須具備基於執行該專門職業所必要之該國語言相關知識;對於語言的要求,不能超過執業所必要的範圍。同時,不論是那一種受法規管制的專門職業,申請表件均係以地主國之官方語言處理;地主國可以要求當事人送審的證明文件須先以其官方語言翻譯,甚至要求須透過其所採認之翻譯人員負責翻譯。而且,如果認許的額外條件是實施能力測驗的話,也很可能是以地主國官方語言進行。

同樣的,在中國大陸技師執行業務的要求業務上所用之文件、圖說,亦必須以中文(簡体字)為主。在語言與文字上台灣的亞太工程師在這方面佔有極大的優勢性,在中國大陸執行亞太工程師業務上會比在其他12個經濟體來的方便。所以在其他市場的選擇上,中國大陸市場是一個可以優先考量的地區。

中國大陸對於台灣技師或是亞太工程師執行業務,基本上採取同一單位內備齊專業人才,以團隊合作方式完成設計,我國認為技師以其專業,整合外部專業人士,即可以團隊合作方式完成設計,國家於行政管理觀念上本質上已有差異。然而,於中國大陸執行業務依據註冊工程師條例規範註冊工程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設計單位,又註冊工程師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註冊工程師的執業範圍不得超越其聘用單位的業務範圍,註冊工程師的執業範圍與其聘用單位的業務範圍不符時,個人執業範圍服從聘用單位的業務範圍,如此與我國技師或是亞太工程師在台灣習慣以獨資形式之事務所或工程顧問公司型態執業,限制了其事務所或工程顧問公司運作之靈活性,且一定受聘於設計單位,與我國技師以開業獨立負責之經驗,格格不入,因此我國技師目前在中國大陸實務上,均以設立非設計單位之公司或是諮詢公司組織來承接方案以為因應。中國建築設計院或是工程隊是以對公司的形態為基礎,只有各地的「設計院」或是「工程隊」才能包攬建築工程。這些設立設計院、工程隊都是一、兩千人,即使想成立中外合資設計院,也嚴格限定註冊資金、三名一級建築師、三名一級結構師、十六名技術骨幹,至少需要22名員工才能成為一家公司的模式,不同於在台灣技師事務所或工程顧問公司運作經營模式,這些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至於涉及專業證照相互認證之問題,目前亞太工程師流通計畫已推動在APEC會員國間建立專業工程師相互認證體系,我國如加入便能與APEC會員國之技師相互認證,我國技師至其他國家執業無障礙,亦即如同市場相互開放。在執業項目部分,如涉及簽證業務則不可作,但如只是進行技術評估研究則無問題。當然涉及專業證照承認問題應該不是主要項目,中國大陸自2007年度起,凡符合註冊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台灣地區居民,均可在中國大陸的任何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註冊工程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機構,報名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一級註冊工程師資格和二級註冊工程師資格考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相應級別註冊工程師資格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可獲得該級別註冊工程師資格證書。簽證業務則回歸到上述公司成立問題,需符合公司組織註冊工程師資格才能有簽證業務。

未來努力方向

台灣經過多年努力,多邊貿易談判雖然觸礁,最近幾年在複邊或雙邊談判上,尤其是區域貿易協定或自由貿易協定方面,則有許多的進展。若是經由ECFA簽訂作為另一個進入中國市場談判的跳板,並非不可能。而在專門職業人員資格相互認許方面,我國在2005年加入了亞太工程師組織,更重要的是成為亞太建築師的創始會員經濟體,以APEC區域貿易協定為框架,將有機會與其他經濟體洽談專門職業資格認許協定。但是此種模式在中國市場上似乎是不適用,仍然需要以中華台北亞太工程師監督委員會名義努力溝通,亞太工程師的資格,目前仍無法有效的在中國大陸地區執行業務。最好取得一級註冊工程師資格。台灣工程師在中國大陸的執業方式以規劃、方案設計與專業顧問為主,目前並無簽證權利與問題,勢單力薄。不過,未來取得註冊工程師資格是有其必要性的,但並不意味就可以長驅直入中國大陸的工程市場。

中國大陸地區,從事工程師業務仍需要長時期經營,以整體、大型化、整合組織力量進入中國大陸的工程市場,不可以用跑單幫方式,兩岸來來去去,台灣的相關經驗不一定適用於中國大陸市場。中國政府在這個行業的開放仍是有條件性的,不會是全面的,因為在中國的每一個工程及設計單位,具有上千人以上的單位,在每個城市幾乎都有,比比皆是。融入當地的環境條件、法規以及人際關係,加強對中國市場的深耕程度。

中國國台辦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允許台灣地區居民取得註冊工程師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從2007年起允許台灣居民參加中國大陸註冊工程師資格考試,並為對台灣部分資深技師開展一次性評估認定成為一級註冊工程師資格的工作,除非有另一階段對此部份更大的「讓利」,不然只好硬碰硬回歸到考試制度上取得中國大陸註冊工程師資格。中國發佈新規定便利台灣民眾取得註冊工程師資格,兩岸同文同種,又有共同的語言,但是在2008年北京奧運及2010年上海世博會等重大建設項目的經驗而言,台灣的技師(或稱亞太工程師)在中國大陸執業不一定會比其他國家具有更大競爭優勢,但以整體、大型化組織力量進入中國大陸的工程市場,相信仍可以有一番作為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