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建築師在中國執行業務之可行性分析台灣省建築師公會台北縣辦事處主任、中國南京大學建築博士 朱午潮建築師
中國大陸對於建築師執行建築設計,基本上採取同一單位內備齊專業人才,以團隊合作方式完成設計,我國認為建築師以其專業,整合外部專業人士,即可以團隊合作方式完成設計,國家於行政管理觀念上本質上已有差異。從而,於中國大陸執行業務依據註冊建築師條例規範註冊建築師執行業務,應當加入建築設計單位,又註冊建築師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不得超越其聘用單位的業務範圍,註冊建築師的執業範圍與其聘用單位的業務範圍不符時,個人執業範圍服從聘用單位的業務範圍,如此與我國建築師在台灣習慣以獨資形式之事務所型態執業,限制了其事務所運作之靈活性,且一定受聘於建築設計單位,與我國建築師以開業獨立負責之經驗,格格不入,因此我國建築師目前實務上,均以設立非建築設計單位之公司組織來承接方案設計以為因應。
基於國家主權之國際法原則,我國之建築師若欲跨國服務,原有證照將無法跨國使用,只能在大陸地區,與其公民平等的報名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以獲得該級別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而終能註冊執業;但這不是我台灣建築師所期待之結果,因為中國大陸考試錄取也非容易之事,況且考試準備之時間與精神花費甚大。因此,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多年透過管道爭取,與中國大陸考試機關間透過協商共識,首先對於台灣推薦之建築師,採取一次性評估認定方式,共有37位元建築師免試取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跨出建築師跨國服務免試之初步成功。
在APEC組織中設有十個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s)及三個委員會,負責推動各項功能領域的合作計畫與工作。而APEC建築師計劃係屬其中人力資源發展小組,其最終理想就是希望能建立一個機制,以替代WTO雙邊或多邊的相互認證談判,但相互認證的執行效力,涉及內國之法律依據,各國態度不同,對於考試限制則較少,但因大陸對APEC談判,執行上未成為內國之法律,因此未與其他會員體進入開放市場之討論階段,我國之建築師自然無法以中華臺北監督委員會認證之APEC建築師身份,直接轉換為大陸官方認可之執業身分。
中國大陸於2006年要兌現允許獨資的建築、(綜合)工程、都市規劃與景觀建築服務(1) ,台灣建築師欲跨國服務,除以外資股東或外國建築師身份進入,必先取得中國大陸專業資格,目前我台灣建築師尚有技術上優勢地位,但差距上因人而異,當市場定位上有其專業價值差異後,方有意願積極投入資本整備,建立駐點設施與人力。另外,台灣建築師執業已習慣於在專業公會體系下,享受專業公會推動健全執業環境之良好服務,而今進入中國大陸市場,卻無此種公會團體存在,必須以自己資力獨自面對完全迥異於台灣之法規體系與經濟環境等雙重挑戰,因此,台灣已經獲得中國一級註冊建築師的37位建築師,至今尚未運用通過認證之優勢,達到進入中國市場的目的。
鼓勵台灣建築師跨國服務,於國際間基於互惠原則,可參考GATS第七條關於認許之規定:「學位、執照等可經由調和方法與相關國家協議獲致認許,會員應提供適當機會,使其他會員以諮商加入。若單方自主給予認許,應提供適當機會使其他會員證明在其境內取得之學位、執照,應予認許。認許不得在各國間造成差別待遇」,所以,國際貿易為自願加入市場開放,無法強制,除非中國大陸官方決定開放市場為前提,我國之建築師方才能有機會,以中華臺北監督委員會認證之APEC建築師轉換為中國大陸官方認可之執業身分。
關於允許台灣地區居民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
(1)自2007年度起,凡符合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台灣地區居民,均可在中國大陸的任何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考務管理機構,報名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和二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在規定的期限內,通 過相應級別註冊建築師資格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可獲得該級別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
(2)附件包含「台灣地區居民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的具體辦法」,其中與建築師一般考試有關規定有(一)考試報名條件: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地區居民,符合註冊建築師條例和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規定的考試報名條件,均可報名參加全國一級、二級註冊建築師資格的考試。(三)考試有關要求:5、台灣居民參加全國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全部科目合格後,應在最後一個考試科目通過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辦理領取相應級別資格證書手續。
(3)台灣已經獲得37位建築師免試取得資格者之法源規定為「台灣地區居民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的具體辦法」中,通過一次性評估認定方式取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因此於2009年對部分符合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評估認定條件的台灣地區知名資深建築師,開展一次性評估認定工作,經評估認定合格人員,可獲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通過後,其註冊執業申請程式,在通過評估認定取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並在大陸工作的人員,可向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提出註冊申請。由全國註冊建築師管理委員會按照註冊建築師條例有關要求對其申請註冊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頒發一級註冊建築師註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台灣之建築師約有三千位,問題在如何協助這些專業人士,跨出免試或類似我國早期實施檢覈制度,可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證書之第二步,而能註冊執業進入中國市場,擴增事務所於業務上之機會。但大陸基本上為保護其建築服務水準與既有制度,當然基本邏輯思考在鼓勵台灣建築師受聘於設計院,避免內外國之執業競爭條件有所差異,且台灣建築師若願意受聘於設計單位,則便於管理,也可增進設計單位之人才。因此即使以37位建築師免試取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者,對於進入中國之註冊條件,仍抱持相當疑慮之看法,經實際現況調查,台灣通過評估認定取得中國大陸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的台灣建築師之疑慮為「近三年內在大陸從事建築設計及相關業務一年以上」限制過嚴,基於推動建築師國際化競爭,建議爭取:1.註冊前長駐時間之放寬:將其在台灣專業執業居留時間,亦計算爲大陸居留時間,或採取註冊後訂定積極期限補正即可。2.受聘經歷之採認:台灣之建築師因執業型態為獨資雇主,且係與中國大陸設計院合作,非以受聘型態,從而不易滿足只受聘於中國大陸境內一個單位之條件,因此建議其在台灣和中國大陸的業績,可共同作爲符合其在大陸申請註冊資質的依據,或採取註冊後訂定積極期限補正即可。
建議台灣建築師在中國執業時注意事項:
1、APEC建築師的資格,目前仍無法有效的在中國地區執行業務。最好取得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台灣建築師在中國大陸的執業方式以建築規劃、方案設計與建築顧問為主,目前並無簽證權利與問題,勢單力薄。不過,未來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並不意味就可以長驅直入中國大陸的建築市場。
2、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建築師業務仍需要長時期經營,不可以用跑單幫方式,兩岸來來去去,台灣的相關經驗不一定適用於中國市場。中國政府在建築設計這個行業的開放仍是有條件性的,不會是全面的,因為在中國的每一個設計單位,上千人的設計單位,在每個城市幾乎都有。融入當地的環境條件、法規以及人際關係,加強對中國市場的深耕程度。
3、中國國台辦等三部門聯合發佈「關於允許台灣地區居民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從2007年起允許台灣居民參加中國大陸註冊建築師資格考試,並對台灣部分資深建築師開展一次性評估認定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的工作。中國發佈新規定便利台灣民眾取得註冊建築師資格,兩岸同文同種,又有共同的語言,依2008年北京奧運及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經驗而言,台灣建築師在中國大陸執業不一定會比其他國家具有更大競爭優勢。
4、中國建築設計院是以對公司的形態為基礎,只有各地的「設計院」才能包攬建築工程。這些官方設計院都是一、兩千人,即使想成立中外合資設計院,也嚴格限定註冊資金、三名一級建築師、三名一級結構師、十六名技術骨幹,不同於台灣建築師事務所經營模式,這些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