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成員國服務業現有開放承諾之分析台灣WTO中心 靖心慈博士
一、RCEP之成立和推動現況
東協十國在2011年8月第43屆東協經濟部長會議中,首次提出推動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邀請中國大陸、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印度共同籌組「10+6」,通過削減關稅及非關稅障礙,期望建立16國統一市場的自由貿易協定。
隨後東協進一步積極推動RCEP落實基礎工作,經濟部長非正式會議於2012年2月26日通過RCEP基本內容,強調共同強化貨品貿易、服務貿易及投資三項議題。經濟部長會議在同年8月30日通過《RCEP談判指導原則與目標》(Guiding Principles and Objectives for Negotiating the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東協高峰會16國領袖於11月20日共同發表《啟動RCEP談判聯合聲明》(Joint Declaration on the Launch of Negotiations for the 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正式宣布啟動RCEP談判。聲明重點包括:(1)RCEP談判將於2013年開始,並於2015年年底前完成;(2)談判遵循《RCEP談判指導原則與目標》。東協經濟部長非正式會議於2013年3月8日通過RCEP談判範圍文件,並通過成立「貿易談判委員會」。
RCEP談判會議於2013年正式展開,首先在3月底在印尼舉行RCEP談判籌備會議。於5月在汶萊進行第一回合談判,啟動貨品貿易、服務貿易、投資談判工作小組,日本希望也成立智慧財產權及貿易爭端等其它領域之工作小組。在9月於澳洲進行第二回合談判,16國不僅討論三項議題自由化外,也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討論原產地規則、通關程序、貿易便捷化、非關稅障礙,並進一步討論智慧財產權、經濟與技術合作、爭端解決、貿易競爭等新議題。RCEP第三回合談判於2014年1月20日至25日,在馬來西亞吉隆坡舉行,參與國持續針對貨品貿易、服務貿易及投資領域之技術性議題展開磋商。並且為進一步推動談判,於更多領域取得進展,參與國決定成立智慧財產權、競爭政策、經濟技術合作及爭端解決4個工作小組。至於,RCEP第四回合談判預計於2014年4月於中國大陸舉行。
二、RCEP服務貿易議題之談判範圍
在《RCEP談判指導原則與目標》中,服務貿易談判設定範圍如下,RCEP將會是全面性、高品質、大幅削減限制和歧視性措施的協定;對於服務貿易規則和義務方面,將與《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原則一致,並根據RCEP成員國在《服務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 GATS)和「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之下所做的承諾為基礎,直接邁向自由化承諾之達成。至於所有部門和供應模式,都將納入談判考量之中。
在已完成的三回合談判中,16個參與國對RCEP協定章節結構、要素、市場進入之領域及其他特別議題展開討論,並就部分各國感興趣的服務部門開放問題初步交換意見。
根據上述《RCEP談判指導原則與目標》談判範圍,指明了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方向有二,一是在WTO杜哈回合談判已列出要開放的項目,二是在「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中已經承諾開放的項目。RCEP談判目標是在2015年達成高水準的市場開放,(1)必須超越現有「東協加一」區域貿易協定開放內容;(2)必須對所有其他RCEP成員提供單一開放清單。
三、RCEP成員國服務業承諾開放項目
RCEP參與國在WTO對服務業都做出市場開放承諾,為了計算各國的平均開放程度,本文採用Hoekman(1995)依據各國的GATS承諾表,將155項服務子行業活動,搭配四種供應模式,總共620個欄位,當一國對某個欄位作出的承諾是完全沒有限制,就設定數值為1;若為完全限制,就設定數值為0;若為部分限制,就設定數值為0.5,如此就可以計算出每一個國家所承諾之平均開放程度。
RCEP參與國在WTO承諾之服務業平均開放程度,含入會承諾及尚未兌現的杜哈回合談判承諾。在東協十國方面,整體而言,服務業平均開放程度介於4%至40%,幅度差距很大。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印尼、菲律賓、汶萊、越南、柬埔寨、寮國、緬甸十國,分別在WTO承諾之服務業平均開放程度為33.2%、27.1%、20.4%、16.7%、18.7%、8.1%、27.6%、39.3%、22.7%、4.0%。
東協RCEP夥伴國方面,整體而言,服務業平均開放程度介於28%至50%,日本、澳洲和紐西蘭開放幅度較中國大陸、韓國和印度高出許多。中國大陸、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印度六個RCEP夥伴國分別在WTO承諾之服務業平均開放程度為37.5%、46.2%、33.2%、47.5%、49.7%、28.9%。
(一)新加坡
新加坡在WTO承諾之服務子項目平均開放程度,見圖1,商業服務41%、通訊服務26%、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100%、配銷服務30%、教育服務20%、環境服務25%、金融服務39%、健康及社會服務13%、觀光旅遊服務56%、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10%、運輸服務5%、別處未包括的其他服務33%。新加坡在「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開放之服務子項目,涉及都市規劃及景觀建築服務、研究與發展服務、廣告服務、與管理顧問相關之服務、技術檢定與分析服務、人力仲介及供給服務、調查和安全服務、設備維修服務(海運船隻、航空器或其他運輸設備除外)、攝影服務、包裝服務、電信服務、配銷服務、成人教育、其他教育服務、衛生和類似服務、其他環境服務、保險及相關保險服務、銀行和保險以外的其他金融、其他人類衛生服務活動、社會服務、旅行社及旅遊服務、娛樂服務、體育和其他娛樂服務、海運、空運、路運、別處未包括的其他服務。新加坡在杜哈回合談判之承諾尚未納入開放的服務子項目,有不動產服務、未附操作員之租賃、建築物清理服務。
(二)泰國
泰國在WTO承諾之服務子項目平均開放程度,見圖2,商業服務25%、通訊服務12%、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40%、配銷服務17%、教育服務55%、環境服務72%、金融服務29%、健康及社會服務0%、觀光旅遊服務38%、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20%、運輸服務19%、別處未包括的其他服務0%。泰國在「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開放之服務子項目,涉及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建築服務、工程服務、都市規劃及景觀建築服務、教育服務、海運服務。泰國在杜哈回合談判之承諾尚未納入開放的服務子項目,有電腦及其相關服務、與科技工程有關之顧問服務、零售服務、旅館與餐館、娛樂服務、空運服務、鐵運服務。
(三)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在WTO承諾之服務子項目平均開放程度,見圖3,商業服務36%、通訊服務18%、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47%、配銷服務0%、教育服務5%、環境服務0%、金融服務31%、健康及社會服務10%、觀光旅遊服務25%、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20%、運輸服務2%、別處未包括的其他服務50%。馬來西亞在「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開放之服務子項目,涉及建築服務、工程服務、都市規劃及景觀建築服務、電腦及其相關服務、電信服務、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高等教育、其他教育服務、保險及相關保險服務、銀行和保險以外的其他金融、醫院服務、旅館與餐館、導遊服務、娛樂服務、海運服務、空運服務。馬來西亞在杜哈回合談判之承諾服務子項目,已經全部納入到「東協加一」之中先行開放。
(四)印尼
印尼在WTO承諾之服務子項目平均開放程度,見圖4,商業服務11%、通訊服務11%、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25%、配銷服務0%、教育服務38%、環境服務0%、金融服務30%、健康及社會服務10%、觀光旅遊服務49%、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0%、運輸服務2%、別處未包括的其他服務25%。印尼在「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開放之服務子項目,涉及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旅館與餐館、其他觀光旅遊服務、別處未包括的其他服務。印尼在杜哈回合談判之承諾尚未納入開放的服務子項目,有法律服務、高等教育服務、成人教育、其他教育服務、銀行和保險以外的其他金融、醫院服務、海運服務。
(五)菲律賓
菲律賓在WTO承諾之服務子項目平均開放程度,見圖5,商業服務13%、通訊服務17%、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7%、配銷服務13%、教育服務0%、環境服務13%、金融服務48%、健康及社會服務0%、觀光旅遊服務41%、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0%、運輸服務18%、別處未包括的其他服務55%。菲律賓在「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開放之服務子項目,涉及附帶於採礦業的服務、附帶於能源配銷的服務、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經紀商服務、污水處理服務、旅館與餐館、旅行社及旅遊服務、其他觀光旅遊服務、別處未包括的其他服務。菲律賓在杜哈回合談判之承諾尚未納入開放的服務子項目,有電腦及其相關服務、土木工程的一般建築工作、其他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
(六)汶萊
汶萊在WTO承諾之服務子項目平均開放程度,見圖6,商業服務16%、通訊服務5%、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50%、配銷服務0%、教育服務0%、環境服務0%、金融服務13%、健康及社會服務0%、觀光旅遊服務13%、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0%、運輸服務1%、別處未包括的其他服務0%。汶萊在「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開放之服務子項目,涉及建築服務、旅館與餐館、海運服務、空運服務。汶萊在杜哈回合談判之承諾尚未納入開放的服務子項目,有電信服務、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
(七)越南
越南在WTO承諾之服務子項目平均開放程度,見圖7,商業服務34%、通訊服務30%、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50%、配銷服務66%、教育服務23%、環境服務23%、金融服務63%、健康及社會服務28%、觀光旅遊服務38%、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31%、運輸服務17%、別處未包括的其他服務0%。越南至今未在WTO杜哈回合談判或「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中,進一步開放任何服務子項目。
(八)柬埔寨
柬埔寨在WTO承諾之服務子項目平均開放程度,見圖8,商業服務28%、通訊服務44%、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63%、配銷服務66%、教育服務53%、環境服務88%、金融服務63%、健康及社會服務13%、觀光旅遊服務68%、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22%、運輸服務30%、別處未包括的其他服務0%。柬埔寨至今未在WTO杜哈回合談判或「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中,進一步開放任何服務子項目。
(九)寮國
寮國在WTO承諾之服務子項目平均開放程度,見圖9,商業服務27%、通訊服務31%、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50%、配銷服務22%、教育服務33%、環境服務38%、金融服務40%、健康及社會服務10%、觀光旅遊服務40%、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0%、運輸服務2%、別處未包括的其他服務0%。寮國至今未在WTO杜哈回合談判或「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中,進一步開放任何服務子項目。
(十)緬甸
緬甸在WTO承諾之服務子項目平均開放程度,見圖10,商業服務0%、通訊服務0%、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0%、配銷服務0%、教育服務0%、環境服務0%、金融服務0%、健康及社會服務0%、觀光旅遊服務63%、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1%、運輸服務0%、別處未包括的其他服務0%。緬甸至今未在WTO杜哈回合談判或「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中,進一步開放任何服務子項目。
(十一)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在WTO承諾之服務子項目平均開放程度,見圖11,商業服務41%、通訊服務34%、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50%、配銷服務77%、教育服務50%、環境服務67%、金融服務53%、健康及社會服務0%、觀光旅遊服務46%、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1%、運輸服務32%、別處未包括的其他服務0%。中國大陸在「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開放之服務子項目,涉及電腦及其相關服務、不動產服務、市場研究與公眾意見調查服務、與管理顧問相關之服務、人力仲介及供給服務、建築物清理服務、出版印刷、別處未包括的其他商業服務、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環境服務、體育和其他娛樂服務、空運服務、路運服務。中國大陸在杜哈回合談判之承諾尚未納入開放的服務子項目,有保險及相關保險服務。
(十二)日本
日本在WTO承諾之服務子項目平均開放程度,見圖12,商業服務64%、通訊服務46%、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67%、配銷服務68%、教育服務53%、環境服務67%、金融服務50%、健康及社會服務13%、觀光旅遊服務63%、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41%、運輸服務24%、別處未包括的其他服務0%。日本在「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開放之服務子項目,涉及建築服務、都市規劃及景觀建築服務、醫療和牙醫服務、助產士護士理療師和醫務輔助人員提供的服務、研究與發展服務、技術檢定與分析服務、人力仲介及供給服務、調查和安全服務、會議服務、電信服務、視聽服務、批發交易服務、初等教育服務、高等教育服務、廢棄物處理服務、衛生和類似服務、銀行和保險以外的其他金融、未附操作員之租賃、其他人類衛生服務活動、社會服務、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運輸服務、別處未包括的其他服務。日本在杜哈回合談判之承諾尚未納入開放的服務子項目,有法律服務、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租稅服務、工程服務、綜合工程服務、與科技工程有關之顧問服務、別處未包括的其他商業服務、郵政服務、成人教育、其他環境服務、旅館與餐館。
(十三)韓國
韓國在WTO承諾之服務子項目平均開放程度,見圖13,商業服務64%、通訊服務49%、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70%、配銷服務67%、教育服務12%、環境服務29%、金融服務23%、健康及社會服務0%、觀光旅遊服務58%、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7%、運輸服務20%、別處未包括的其他服務0%。韓國在「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開放之服務子項目,涉及法律服務、研究與發展服務、不動產服務、未附操作員之租賃、市場研究與公眾意見調查服務、附帶於農牧林的服務、附帶於漁業的服務、附帶於採礦業的服務、附帶於製造業的服務、人力仲介及供給服務、與科技工程有關之顧問服務、建築物清理服務、包裝服務、出版印刷、別處未包括的其他商業服務、快遞服務、電信服務、其他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經紀商服務、批發交易服務、零售服務、高等教育服務、成人教育、環境服務、保險及相關保險服務、銀行和保險以外的其他金融、旅館與餐館、娛樂服務、運輸服務。韓國在杜哈回合談判之承諾尚未納入開放的服務子項目,有獸醫服務。
(十四)澳洲
澳洲在WTO承諾之服務子項目平均開放程度,見圖14,商業服務64%、通訊服務36%、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73%、配銷服務77%、教育服務60%、環境服務67%、金融服務17%、健康及社會服務17%、觀光旅遊服務63%、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60%、運輸服務37%、別處未包括的其他服務0%。澳洲在「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開放之服務子項目,涉及法律服務、附帶於採礦業的服務、與科技工程有關之顧問服務、其他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零售服務、其他環境服務、海運服務。澳洲在杜哈回合談判之承諾尚未納入開放的服務子項目,有技術檢定與分析服務、附帶於製造業的服務、設備維修服務、保險及相關保險服務、空運服務、鐵運服務、路運服務。
(十五)紐西蘭
紐西蘭在WTO承諾之服務子項目平均開放程度,見圖15,商業服務66%、通訊服務61%、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87%、配銷服務40%、教育服務60%、環境服務100%、金融服務23%、健康及社會服務0%、觀光旅遊服務75%、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0%、運輸服務35%、別處未包括的其他服務50%。紐西蘭在「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開放之服務子項目,涉及法律服務、租稅服務、綜合工程服務、都市規劃及景觀建築服務、獸醫服務、電腦及其相關服務、管理顧問服務、與管理顧問相關之服務、人力仲介及供給服務、攝影服務、會議服務、別處未包括的其他商業服務、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其他教育服務、環境服務。紐西蘭在杜哈回合談判之承諾尚未納入開放的服務子項目,有附帶於農牧林的服務、郵政服務、快遞服務、經紀商服務、批發交易服務、保險及相關保險服務、海運服務、空運服務、別處未包括的其他服務。
(十六)印度
印度在WTO承諾之服務子項目平均開放程度,見圖16,商業服務53%、通訊服務10%、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83%、配銷服務20%、教育服務13%、環境服務42%、金融服務22%、健康及社會服務17%、觀光旅遊服務54%、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20%、運輸服務13%、別處未包括的其他服務0%。東協和印度之自由貿易協定仍在進行談判中,尚未完成。
印度在杜哈回合談判承諾開放之服務子項目,有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建築服務、工程服務、綜合工程服務、都市規劃及景觀建築服務、內科和牙科服務、獸醫服務、助產士護士理療師和醫務輔助人員提供的服務、電腦及其相關服務、研究與發展服務、不動產服務、未附操作員之租賃、管理顧問服務、與管理顧問相關之服務、技術檢定與分析服務、附帶於漁業的服務、附帶於能源分配的服務、人力仲介及供給服務、設備維修服務、建築物清理服務、攝影服務、包裝服務、會議服務、別處未包括的其他商業服務、電信服務、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經紀商服務、批發交易服務、高等教育服務、廢棄物處理服務、衛生和類似服務、保險及相關保險服務、銀行和保險以外的其他金融、醫院服務、觀光旅遊服務、娛樂服務、體育和其他娛樂服務、海運服務、空運服務。
四、RCEP成員國服務業承諾開放之分析
在服務子項目承諾開放方面,東協十國以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觀光旅遊服務為最高,其次是金融,再其次是環境、商業、教育、配銷、通訊和別處未包括的其他服務,健康及社會、休閒文化及運動、運輸服務為最低。東協六夥伴國以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為最高,其次是環境、觀光旅遊、商業、配銷,再其次是教育、通訊、金融、休閒文化及運動、運輸時服務,健康及社會和別處未包括的其他服務為最低。
「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開放之服務子項目,多數為杜哈回合談判之承諾項目。澳洲、紐西蘭、日本、印度、印尼和泰國手中仍握有較多杜哈回合談判之服務業承諾,尚未納入「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在「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中,東協對東協夥伴國新增加開放承諾之服務項目,以新加坡最多,馬來西亞和菲律賓次之,泰國、印尼和汶萊再次之,越南、柬埔寨、緬甸和寮國至今未在WTO杜哈回合談判或「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中,進一步開放任何服務子項目。東協夥伴國對東協新增加開放承諾之服務項目,以日本最多,中國大陸次之,韓國和紐西蘭再次之,澳洲只兌現部分的WTO杜哈回合談判開放承諾,印度和東協之自由貿易協定仍在進行談判中,然印度於WTO杜哈回合談判開放承諾服務子項目很多,故預期印度會如澳洲只兌現部分的WTO杜哈回合談判開放承諾。
從目前RECP成員國在WTO杜哈回合談判或「東協加一」自由貿易協定之承諾來看,商業服務中開放最多的是電腦及其相關服務、都市規劃及景觀建築服務、人力仲介及供給服務;通訊服務中開放最多的是電信服務;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中開放最多的是土木工程的一般建築工作、安裝和組裝工作;配銷服務中開放最多的是經紀商服務、批發交易服務;教育服務中開放最多的是高等教育服務、成人教育、其他教育服務;環境服務中開放最多的是其他環境服務、廢棄物處理服務、衛生和類似服務;金融服務中開放最多的是保險及相關保險服務;健康及社會服務中開放最多的是醫院服務、社會服務;觀光旅遊服務中開放最多的是旅館與餐館;休閒文化及運動服務中開放最多的是娛樂服務;運輸服務中開放最多的是海運服務、空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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