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CA 及 CRS 即將升空,納稅人應誠實申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根據1月18日的新聞報導,表示美國FATCA法案的施行可能再次往後推遲半年。FATCA法案的相關帳戶審查程序在去年七月份,已將原預定今年一月開始施行的審查程序延遲至今年7月1日,延遲原因為跨政府協議的談判與金融機構施行的時間較預期的長,美國國稅局與各國金融機構皆需要更多的時間來準備。
若該報導屬實,法案的相關帳戶審查程序正式啟始日期將於2015年開始。新聞中並提到法案推遲的主因為美國仍與許多國家在進行跨政府協議的會談,且美國政府仍有許多書面文件尚需完成。台灣政府可能可因法案的延期與美國政府協議更優惠之條款,但台美跨政府協議也可能於今年3月簽署完成。
資誠會計師周思齊認為,儘管FATCA法案的推動在2010年法案通過初期,在美國境內與海外金融圈皆不被看好,且在法案推行期間遭遇許多阻礙,但回顧從FATCA法案的概念於2010年第一次被提出至2013年施行細則的發布,各國的金融機構從起初的觀望態度逐漸轉變為最後都選擇配合執行FATCA法案的各項規定。近期贊成稅務資訊透明化的政府及機構又贏得兩個重大的勝利 (如下所述),代表國際間透過跨國協議要求非本國金融機構提供帳戶資訊的模式開始被各國政府接受。
OECD 的會員國近期達成協議將於2014年二月發布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與FATCA法案的目標相似,CRS旨在建置各國間(非美國)的互惠自動稅務資訊交換機制,提供各國政府標準化與低成本的資訊交換模式,要求全球的金融機構提供各國稅捐機關該國納稅義務人的帳戶資訊包含該帳戶的孳息。
CRS建置在FATCA與其跨政府協議的架構上,將帳戶區分為既有與新帳戶適用實質審查程序辨識帳戶持有人的國籍或稅籍,希望參與CRS的國家可與他國協商跨政府協議並於國內修訂相關申報法規,根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參與CRS的各國政府最快將於2015年要求在其境內的金融機構配合提供帳戶資訊並於2016年開始資訊交換。
另,美國聯邦法院近期判決美國的銀行亦必須提供非美國人士的帳戶資訊,給予與美國政府有簽署互惠跨政府協議的外國政府。FATCA法案為爭取外國政府的配合,美國與某些外國政府簽署有雙方互惠條款的跨政府協議,等同透過跨政府協議來執行美國稅法加諸於外國(非美國)金融機構的申報義務,然而在互惠協議下,美國的金融機構亦須提供相關資訊給外國政府。針對佛州與德州金融業者提出的訴訟,承審的法官做出利於美國國稅局的判決,認定美國的金融機構不能拒絕提供其他國家人士在美國的帳戶資訊;法官於判決書中指出FATCA法案可改善美國稅務申報的合規狀況並防止在美國與境外的逃漏稅行為,互惠的稅務資訊交換機制為跨政府合作的基礎。
未來資訊系統愈將發達,稅務資訊交換將成為常態,現在反而是彌補過去稅務申報瑕疵的好時機,周思齊觀察,美國國稅局現在對過往逃漏所得稅與漏報海外金融帳戶的補正案件仍採寬容接納的態度,未來這樣的機會恐不再存在。若回歸到官方制定的漏報海外金融帳戶自首方案,納稅義務人恐將被罰以27.5%的漏報帳戶餘額,且罰款的百分比可能被進一步提高。
周會計師認為,美國FATCA法案可說在境內與境外皆被認可為一可行的稅務稽核手段,無論施行日期是否會再次延遲,基本上已是勢在必行。
台灣人過去長久以來認為美國護照或綠卡為第二保險甚至視為身分與財富的表徵,據估算台灣至少有50萬左右的台美雙重國籍或綠卡持有人,但在取得公民或綠卡前大多數人都沒有想到稅務問題與稅務申報成本,家境中上的台美雙重國籍家庭,一年可能需申報美國稅報與兩份境外資產與帳戶揭露表格,不過周思齊也提出,要享有美國公民或綠卡的權利本就隨之附有相關的義務,美國稅負並不如大家所想像的沉重,依據輔導經驗,除非有大額的房產或證券交易或某些特殊狀況,台灣納稅義務人在勞務所得免稅額與外國稅額扣抵後基本上美國稅負都不會太高,無需過於排斥申報。
另,在未來可能建置CRS的氛圍下及目前美國政府的態度來看,若台灣政府想取得台灣稅務居民在美國的投資及其他所得相關資訊似乎並非難事,這對於台灣政府在執行海外所得課稅或甚至未來擬定執行的CFC法令將有相當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