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營改增」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中國自2012年起進行的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政策,對某些跨境服務提供了增值稅的免稅優惠,然而由於免稅優惠的執行規定內容尚未明確,造成各地稅務機關執行上有不一致的情形,同時也增加了提供跨境服務的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免稅優惠待遇的不確定性。為便於納稅人理解和基層操作,國家稅務總局於發佈了《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跨境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2013]52號,以下簡稱「52號公告」),以明確提供跨境服務可享受免稅優惠待遇的具體標準及申請免稅程序。茲將52號公告之內容簡要說明如下:

享受增值稅免稅待遇的跨境服務適用範圍更加明確

此次52號公告係針對《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 [2013] 106號)附件4中,適用免稅待遇的跨境服務範圍部分項目做出更具體的解釋。舉例如下:

免稅範圍 52號公告對跨境服務的解釋
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為客戶參加在境外舉辦的會議、展覽而提供的組織安排服務,屬於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發行、播映服務 透過境內各種媒體渠道或有線裝置向境外播映廣播影視節目(作品),不屬於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播映服務。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物流輔助服務 航空地面服務、港口碼頭服務、貨運客運站場服務、打撈救助服務、裝卸搬運服務,屬於向境外單位提供的物流輔助服務。
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在境外發佈的廣告所提供的廣告服務,屬向境外單位提供服務。


此外,52號公告明確了納稅人向中國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不屬於跨境服務,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

免稅資格和申請程序更加明確

52號公告對納稅人提供免稅的跨境服務提出申請需同時符合下述條件,若無法完全符合以下要求的納稅人一律不予以享受免稅待遇:

  •  須與服務接受方簽訂跨境服務書面合同。
  •  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有償提供跨境服務的,該服務的全部收入應從境外取得。
  •  應單獨核算跨境服務的銷售額,準確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其免稅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2號公告還詳細列出了申請免稅待遇的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需要提交的資料,納稅人須依52號公告要求準備齊全所有的提交資料以確保享受到免稅優惠待遇。


雖然採用備案程序,但根據52號公告,稅務機關將對納稅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並可能在審查過程中要求額外的資料。若備案資料與相關規定不符,稅務機關將拒絕備案,使得納稅人無法享有免稅待遇。此外,稅務機關後續也將不時檢查相關跨境服務的增值稅處理是否合規。因此,納稅人仍需像對待申請審批程序一樣嚴格遵守相關程序性規定。

政策執行的時間及銜接

自營改增開始試點到52 號公告2013年8月1日生效日之前的這段時間內,各地稅務機關的實務操作不盡相同。為了確保政策的統一執行,52 號公告對從2012 年1月1日開始的營改增試點下的跨境服務提供方提供追溯處理。52號
公告做出了以下的稅務規定:

  • 納稅人提供屬於52號公告範圍的免稅服務且已進行免稅申報者,納稅人要追溯完成免稅備案手續確保他們提供的服務可以根據52 號公告的規定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 未進行免稅申報的,按照本公告規定辦理跨境服務備案手續後,可以申請退稅或者抵減以後的應納稅額。
  • 未進行免稅申報並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全部聯次追回後,方可辦理跨境服務免稅備案手續。


資誠的觀察

52號公告對中國境內的服務提供方提供跨境營改增試點服務而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在中國境內提供跨境服務之企業應檢視該服務是否符合52號公告規定之免稅服務範圍及條件,以評估是否有調整商業安排的需求,並進一步掌握免稅備案的申請流程及資料,提前做好因應及規劃,降低不適用跨境服務增值稅免稅資格的風險。另一方面,台灣等境外服務購買方需瞭解52號公告如何對現有的服務安排產生影響,並制定相應的定價策略。

我們將持續關注52號公告執行後所帶來的影響,也建議有計畫調整服務安排的企業,應即時掌握政策的內容以判斷企業的營運、交易流程是否須進行相應的調整。(全文刊登於《中國稅務熱訊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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