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無飄渺的"雲端" ,該如何課稅?以美國為例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作者/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周思齊會計師
正當美國各州急於著手針對數位經濟(包括網路行銷等)這塊永不退流行的市場版圖修改稅法時,日新月異的科技發展又讓各州稅法制定者被遠拋在後而苦苦追趕,好比來說現今最熱門的雲端運算。基本而言,在美國跨州的商品銷售所得係依州與州間的應稅所得分配比例的課稅原則來分配各州可徵收的稅額,州與州間的所得分配比例主要依三大準則決定,一為此公司在該州的資產配置比例,二為公司在該州的銷售額比例,三為公司在該州的工資比例。因此,若針對建立在無國界的全球性網路上的雲端運算技術而言,此應稅所得分配原則該如何適用? 若不能精確地定位出雲端的位置,各州的稅法又該如何對所謂的雲端科技產業課稅呢?
雖然目前法令更新的進度仍然跟不上科技產業變化的急速變化,但各州政府已注意到此議題並著手因應。部分州政府已開始針對相對存在較久的「軟體即服務」(Software as a service)平台(如租用線上遊戲軟體服務等)作出相對應法令變更。例如,華盛頓州於2009年特別更新其法令,針對「軟體即服務」提供廠商課徵銷售和使用稅及業務使用稅。
有些州則選擇採取私人信件裁決方式解決此一議題。例如,密蘇里州稅務部(Department of Revenue)針對科技產品課徵稅收時,若軟體銷售是由州外的伺服器提供但在州內連結取得時,毋須繳納銷售稅。相反地,紐約財稅部裁定,若「軟體即服務」係由州外的伺服器提供但從州內連結取得時,則須繳納銷售稅。
許多州相繼提供稅務優惠政策來鼓勵公司於該州架設雲端服務所需之相關硬體設施。當公司籌劃設立所謂的自用雲端科技的區域前,應先了解這些優惠和鼓勵政策並與當地的政府協商再決定雲端服務的架設地。
從稅務角度來看,業者必須隨時了解各州稅收政策對各種雲端運算平台的稅務影響。此外,當雲端運算提供商正在尋求擴展業務時,業者應諮詢專業人士以了解現行相關的稅賦政策。若業者能意識到雲端科技衍生出的各種稅賦問題,將有較充足的準備因應這無法避免的州稅風暴。(本文由吳佳玨協理協助完成)
為協助企業成功邁向雲端之路,資誠以台灣雲端運算產業協會服務委員的角色,提出「PwC 雲諮詢平台」(http://www.pwc.tw/zh/cloud-computing/consult.jhtml),提供企業在開發雲端產品或雲端服務時,朝向商品化及國際化的過程中,有關智財法律、資訊安全、財務管理、國際租稅、併購交易、財會制度、內部控制、人力資源等方面的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