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鏡OECD國家服務業創新政策 促進台灣服務業的發展中華經濟研究院副院長 王健全

前言

台灣服務業的產值已達GDP七成以上,但服務業勞動生產力的增加率,遠低於產業的平均值,代表著服務業的發展已面臨若干瓶頸,亟須透過創新、嶄新的經營模式等來提高其生產力,進而帶領台灣邁向製造/服務雙引擎的體系。相對於OECD國家,台灣在服務業的發展上仍處於後進的追趕階段。「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有鑑於此,本文首先參酌OECD國家創新政策的發展趨勢,接著和國內服務業創新政策做一比較,最後提出政策建議以供政府參酌,進而加速台灣的服務業創新及國際競爭力的提升。

OECD國家服務業創新政策走向

為了解OECD國家服務業創新政策的發展,芬蘭Tekes(國家技術發展局)針對不少會員國(包括芬蘭、德國、愛爾蘭、荷蘭、挪威、瑞典、英國、希臘、捷克等)的創新政策執行單位進行調查,以了解其政策的最新發展趨勢。

根據上述會員國及執行單位在創新服務及政策的調查,主要發現如下:

(一)對服務業及服務創新的長期發展策略的制定有其必要性:

服務中參與的角色太多、太複雜,例如技術人力、市場策略、服務流程的發展、組織發展及經濟結構情形、服務貿易及知識流通等,故需要一套長期的發展政策。

(二)服務創新政策必須建立在水平的分工及各政府單位的協調、整合之上:

目前服務業政策的設計及執行均相當片段、破碎,而且政府部會、利益關係人、研發機構、企業之間也缺乏整合,必須有一跨層級的政府單位才能改善此一情況。服務創新的邁進需要系統性的發展、標竿學習、能力的認證等,因此,分工、整合變得格外重要。尤其是服務部門的巨大差異性,所以水平政策的分工、整合是必須的,例如英國的文化部來整合文化、媒體及運動產業,工商產業部負責所有產業的創新政策。

(三)供給面及需求面的服務創新政策必須平衡且兼顧:

一般言,財務、租稅、政府機構、人力訓練及流動,資訊中介及網絡連結可以視為供給面政策;但目前比較缺乏服務業系統發展、服務創新政策的評估。其次,競爭及管制(如環保規範)對服務創新也有重大影響,另一方面,海外投資訊息提供、政府電子化及國際化也有利於服務創新。
至於在需求面的政策工具上,雖然目前並未扮演重要的角色,但其作法可以大致區分為以下幾類:第一,制度性政策包括群聚政策與供應鏈政策;第二,管制創造商機,例如利用法規及標準來設定創新標的及技術平台來統合發展;第三,採購協議,例如:R&D採購、創新產品之政府採購、私人採購的支持。

荷蘭中小企業的創新券、芬蘭政府採購創新產品,芬蘭利用租稅抵減來鼓勵消費者採購國內服務而非國外服務,瑞典將公部門服務外包,同時也對家庭買國內服務提供租稅抵減,愛爾蘭創新券適用於貿易與非貿易服務等均為需求面政策。

(四)發展一套新的服務創新政策或調整現有政策對服務創新較有利?

根據OECD國家的經驗,創新政策很少是以服務業為主的,而且除非有新的評估程序、補助原則被運用,否則服務創新仍會繼續固守在技術議題之上。雖然特別為服務創新量身訂做的政策是個好的開始,不過,儘管服務創新將會有更顯著的角色,但它仍應被整合進入一個更廣泛的創新政策之內。

(五)區域政策與群聚政策和服務創新相關政策的連結:

在區域的議題上,群聚的形式相當普遍,例如,一群相關的服務如旅遊、金融、數位內容等。不少區域的活動具有群聚政策,甚至包括某一特定的服務部門,如軟體、數位內容,醫療及創意產業。蘇格蘭政府經常選定優先發展的服務業並帶動創新。尤其在若干產業外移嚴重、產業結構面臨調整的地區,因此,針對重點產業,如服務業結合群聚及創新的支持來協助升級與轉型。不過,服務業的特性隨著地區及國情而有很大的差異,在政策及工具的移轉採用時必須注意到其社經架構的差異性。

國內服務業獎勵政策之比較

在分析了OECD國家之服務業創新政策走向,接著,我們分析國內服務業的創新政策,做為比較的依據,進而提出政策建議。目前,國內針對服務業創新的政策,除了商業司的「服務業創新研發輔導計畫」之外,技術處之中小企業創新研究計畫(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SBIR)及服務業創新應用等計畫,本文予以歸納整理(見表1),並就其特性加以分析檢討(見表2),最後,彙列出台灣現有創新補助辦法可以補強的地方。

政策建議

綜合了先進國家經驗、服務創新發展趨勢,以及國內服務創新補助面臨一些問題的分析後,本文提出以下的政策建議;

1.除由下而上(bottom up)的廠商申請計畫之外,也應針對若干外部性較大的計畫,透過由上而下(top down)的驅動, 創造更大的附加價值:

服務業具有示範效果,如有一、二個標竿計畫出現,常能發揮連鎖效應,故由政府主導一、二個跨領域或重大突破的商業模式、服務創新、必能產生龐大的示範效果及經濟效益。

2.政策組合(policy mix)及功能組合(function mix)的措施能發揮更大的綜效:

根據OCED國家的政策走向,結合地方產業(區域政策)、群聚政策、產學合作、服務創新的功能性組合措施在OECD國家已逐漸形成潮流,值得我們正視。

3.透過競賽、獎賞的方式,可以激發社會大眾度為物創新的意識、了解:

如上所述,OECD國家已開始透過競賽、獎賞來提供社會大眾對服務創新的重視,德國、芬蘭、瑞典等國均相當普遍運用。因此,政府可以考慮補助大規模競賽,鼓勵業界投入創新;或由政府提供主題,企業參與競賽勝出者,政府予以補助或提供採購契約,以利其發展;此外,亦可以考慮補助建立產學合作平台,學生參與競賽得獎後,與業界合作商品化。

4.需求面政策和供給面政策一樣重要,可以透過政策設計來激發服務創新:

需求面創新如R&D採購、政府採購創新性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外包服務,或政府鼓勵國人採用國內的服務,以及技術、產品規範的建立等,在OECD國家開始採行來協助國內的服務創新,值得正視。

5.跨部會協調及分工整合是服務創新推動的關鍵:

服務創新最容易產生系統性的失靈,尤其是涉及跨部會、跨領域的協調。因此,鎖定若干重點服務業,透過層級較高單位的協調整合,才能突破法規、協調上的束縛。以英國為例,工商產業部負責媒體、運動休閒及創意產業的政策研擬,未來台灣如何加強跨部會協調,甚至透過組織改造來加強事權統一,有其必要性。

6.舉辦競賽並以政府採購來獎助得獎廠商之商品或服務

政府採購具創意商品或服務為服務業創新政策的重要一環,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9條亦設計有「優良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鼓勵採購」之內涵。第28條則建立「優良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之評選」作法。因此,未來商業司之「服務業創新研發補助」計畫中,亦可提出一定比率經費舉辦評選,政府再以一定比率經費補助得獎廠商之產品或服務,或優先採購其產品或服務,或以10%的溢價,採購其產品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