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稅務總局陸續與避稅天堂簽定稅收情報交換協議 台商應重新檢視投資架構與稅務規劃資誠會計師事務所

資料來源: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供

背景
台商過去經常利用境外公司資訊不透明的特性,藉由境外公司控股大陸子公司,或是利用境外公司與中國子公司進行交易以達到避稅或逃避查核等特定目的。然自中國與開曼群島簽定的稅收情報交換協議(TIEA:TaxInformationExchangeAgreement)(以下簡稱「協議」)於2011年9月29號生效後,中國政府已經與8個所謂避稅天堂國家簽定協議(請詳後表),其中不乏台商經常登記境外公司的地區,且依據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表示,中國將在未來數年內與更多所謂的避稅天堂簽定協議,以維護中國的稅收主權。因此,台商應立即評估稅收情報交換協議對目前投資架構與交易模式所產生的影響,以因應國際租稅環境的變化,以下將針對稅收情報交換協議之內容及其影響進行說明。

稅收情報交換協議
中國與各地簽定之稅收情報交換協議內容大同小異,協議開宗即說明締約地雙方交換之情報必須是與稅收相關之情報;然是哪些稅收,則各協定有些許不同,下表詳列中國與各地所簽協議的生效日期及規定情報交換適用於中國的稅種。

需注意的是,被請求方有義務提供其領土境內與議定稅種相關之情報,或是其所管轄之人所掌握的相關情報,且不論與該情報相關之人或掌握情報之人是否為締約地之居民、國民或是公民;換言之,以往許多台商經由第三地投資中國公司,個人股東及非公開發行公司還能隱身其後,中國稅局無法進一步取得資訊,如今透過稅收情報交換協議,只要中國稅局提出要求且說明與其議定稅種相關,締約地就有義務提供各股東資訊;此外,被請求方所管轄之人(包括自然人、公司或者為稅收目的視為法人團體的任何實體,以及其他團體或集團)所掌握的相關情報,如帳冊、銀行資料等,被請求方主管當局也有義務啟動所有相關的情報收集程式向請求方提供,即使被請求方可能並不因其自身稅收目的需要該情報。
各協議中議定之專項稅收情報交換主要內容整理如下:

相關稅務及法律風險
稅收情報交換協議簽定後,有進行下列安排者稅務風險將增加,跨國企業應儘早檢視自身交易安排並及早進行規劃,以降低將來被追溯調整的風險。
●利用境外公司掩飾真實身分以逃避關聯交易申報與查核者;
●利用境外公司保留不合理交易利潤者;
●利用境外公司支付虛假費用者;
●利用境外公司支付非屬該境外公司員工薪資以協助員工逃漏個人所得稅申報者;
●轉讓第三地控股公司以達到間接轉讓中國公司目的,且不按照相關規定申報者;
●在中國因連續居住滿五年已成為中國稅務居民卻不申報來自境外公司所得者。

資誠的建議
在2009年的倫敦G20高峰會中,與會國決議制裁反對交換稅務資訊的避稅天堂,故開曼群島及英屬維京群島紛紛與各國簽定稅收情報交換協議來擺脫避稅天堂的惡名,並求轉型為實質的國際金融中心。在可預見的未來,更多以往所謂的避稅天堂將與更多國家簽定協議,故企業之因應之道已非單純變更境外公司所在地即可解決。可行之道應是先分析交易中可重新配置的功能與風險,合理利用各地提供之租稅獎勵或優惠稅率,再配置合理利潤於承擔實質功能與風險的集團成員,如此才能有效管理集團稅負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