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識專區】淺談兩岸商標制度之差異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 鄭淑芬副總經理 /黃穎詩經理
文/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 鄭淑芬副總經理 /黃穎詩經理
資料來源: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供
根據統計,至2011年止中國商標註冊申請量已連續十年蟬聯世界第一,是國外商標申請人申請商標註冊最頻繁的國家。而以兩岸經貿關係之密切,申請大陸之商標,已成為多數企業必要之選項,如能了解兩岸商標制度之異同,在兩岸商標的管理與維護上,應有相當助益。是謹先就中國大陸現行之商標法與臺灣將於2012年7月1日施行之商標法,針對商標保護客體、惡意搶註、商標授權及侵權救濟等四個方面加以比較如下:
一、 商標保護客體
兩岸就商標之保護客體不盡相同,由於顏色及聲音等非傳統商標,消費者通常會將其視為商品的本身、提供商品實用的功能或裝飾性的形狀或圖樣,而不會將其視為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目前大陸商標法並不允許聲音及單一顏色商標之註冊,僅接受由二種或二種以上顏色構成的商標註冊。而臺灣則接受單一顏色商標之註冊,目前已獲准註冊之單一顏色商標及聲音商標如美商公司LRG螺栓公司則以紫色螺母取得之單一顏色商標(如下圖)及Mr.Brown咖啡聲音商標。而大陸之商標法修正草案已擬擴大商標保護客體,未來單一顏色及聲音商標均可能得於大陸申請註冊。
二、 惡意搶註
(一) 惡意搶註之態樣
1. 臺灣商標法關於惡意搶註主要分為搶註著名商標,及基於一定關係(如契約、地緣、業務)知悉他人已先使用之商標之存在,意圖仿襲而搶註該他人商標。而大陸商標法則分為搶註馳名商標、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註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搶註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及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註他人商標。
2. 關於基於一定業務關係知悉他人先存在商標而搶註之狀況,大陸規定者僅有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搶註,大多係基於經銷或代理關係而生,適用範圍不如臺灣之規定寬廣。另大陸規定之搶註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其實務上認定所謂「在先使用」,是指在大陸境內之在先使用,不包括在臺灣地區之使用,故縱使於臺灣係很著名之商標,但未於大陸使用,亦難以依本項規定處理搶註之問題,但相較於臺灣規定之搶註他人「先使用」之商標,則不限於臺灣先使用之商標,於國外先使用之商標亦包括在內。而大陸本項規定之「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並不需要達到馳名商標之程度,只要相關公眾知悉即可。再者,大陸規定之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註他人商標,當中之「其他不正當手段」是針對公益事項,特定私權無法適用,無法解決一般兩岸間惡意搶註商標之情況。
(二) 救濟方式
就惡意搶註之狀況,臺灣商標法規定,任何人均得於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智財局提出異議,另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自註冊公告日起五年內申請或提請智財局評定,撤銷遭搶註商標之註冊。如遭搶註者為著名商標,則無評定期間之限制。大陸商標法則規定,對初審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權利人認為自己的商標被他人惡意搶先註冊的,可以自該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撤銷。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就此,兩岸規定大致相似。稍有不同者係臺灣之商標係採先註冊後公告制度,故臺灣之異議程序是在撤銷商標之註冊,而大陸係採先公告後註冊制度,故在大陸公告期間提起異議係在阻卻商標註冊。
三、 商標之授權
有別於與臺灣商標僅區分為專屬授權及非專屬授權,大陸將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分為三類:獨占使用許可、排他使用許可及普通使用許可。以下分別將中國大陸與臺灣商標授權規範作整理:
就兩岸商標授權規範中,應注意者為大陸特有的備案制度。臺灣之商標授權,並未強制辦理登記,但非經臺灣商標專責機關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而根據中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否備案並不影響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除外,則當事人得約定許可合同須經備案,始生效力;如當事人未約定,且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大陸商標局備案,則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四、 商標侵權救濟
(一) 救濟方式
與臺灣不同者,大陸針對商標侵權案件,除得向法院起訴,另得持相關侵權證據資料向工商行政部門投訴。工商部門受理投訴後,會依職權對涉嫌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者,可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此工商查處為大陸特有的方式,透過行政機關之力量可迅速制止侵權行為。然實行上是否順利,仍視個案而定。另針對商標侵權之損害賠償問題,則仍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為較佳之解決方式。
(二) 損害賠償之計算
商標侵權案件中,其損害賠償金額,兩岸之規定均不外乎為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利益或商標權人因侵權所受損失等,但大陸針對商標權人在被侵權期間所受到的損失之規定,係包括對侵權行動調查取證費用、律師費用等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另就商標權人難以舉證損害賠償金額之情況,臺灣商標法規定商標權人得以查獲商品之零售單價一千五百倍以下之金額計算,大陸商標法則規定法院可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人民幣50萬元以下的賠償。
五、 結語
兩岸因為商標制度不同,以致臺灣的商標到了大陸,使用認定上缺乏保護而衍生各種問題,尤其以抄襲搶註他人商標的情形最為嚴重,若想避免相關損失,保護自身商標權,實有必要進一步了解兩岸相關法規之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