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立即針對享有的中國政府獎勵和補貼進行統計與評估

近年來中國各地政府為加強當地經濟與促進地方發展,提供了各種不同形式的獎勵或補貼(如財政補貼、稅收返還等),以鼓勵外資於當地投資設廠。然而,部分外資企業於收到各地政府的獎勵和補貼後,常因對於中國稅務法令的不熟悉,導致自身暴露於潛在的風險中。

根據我們的瞭解,上月已有某市國稅局通知轄區內的外資企業進行自查補報,要求企業統計目前所享有的各種獎勵或補貼,且要求企業針對享有的獎勵或補貼是否依照財稅[2008]151號(註1)、財稅[2009]87號(註2)及財稅[2010]70號(註3)。辦理進行說明。相關法令內容摘要如下:

除屬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准予作為不徵稅收入的,雖可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減除,但相關的費用、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部份不徵稅收入,若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部分,應重新計入收入總額。

此外,該市國稅局表示轄區內企業若被發現應申報而未申報,將要求補繳稅款及滯納金,甚至處以罰款。

資誠觀察:
隨著中國經濟發展逐漸成熟,中國稅務機關的態度也從過去配合地方政府招商引資,逐漸轉變為強化轄區內稅務查核,且加上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已出台國稅發[2012]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2012年減免稅統計調查實施方案》,要求各地稅務機關統計轄區內企業適用減免稅優惠的情形;因此我們相信中國稅務機關未來很有可能藉由該統計來找出更多稅務處理不合規的企業,進而要求補繳稅款、滯納金及罰款,或導致未來企業在針對獎勵或補貼進行稅務處理及適用時,面臨到比過去更嚴苛的標準與查核。
有鑑於此,我們建議企業應立即就目前所享有的獎勵和補貼內容進行評估,並確認相關的帳務及稅務處理是否符合規定,以免遭罰。若企業所享有的獎勵和補貼種類較多、性質較複雜,建議先向專業會計師進行諮詢與討論,以妥善辨認各獎勵和補貼性質,以及相關的合規程度。


註解:
註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註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註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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