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基金 兩岸金融交流新契機文/吳偉臺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副營運長暨金融服務業召集人
日前中央銀行總裁彭淮南宣布「海峽兩岸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已經完成簽署,金管會亦著手研擬開放人民幣相關業務,諸如開放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人民幣存款、開放保險業發行人民幣計價保險商品、開放企業在台發行人民幣計價債券、開放投信事業發行人民幣計價基金,以及開放證券商複委託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等,此等開放政策有助於於兩岸金融及貿易之交流往來,亦有助於台灣爭取成為人民幣離岸中心。
近來台灣金融主管機關對於人民幣相關業務已鬆綁諸多限制,在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將可降低兩岸貿易往來之結匯成本,而人民幣相關業務的開放,對於台灣金融業者於大陸布局亦有所助益,且台灣企業及人民將可發行或投資人民幣計價之有價證券與基金,人民幣資產配置之選擇也因此更加多元化。在未來兩岸貨幣可直接進行清算的環境下,台灣企業及金融業者應當思考如何將手中之人民幣資金尋求去化管道,以獲取最大的資金收益。
目前在大陸資本和金融管制的情況下,可考慮將人民幣資金投入大陸證券或股權投資市場以獲取投資收益。大陸境外投資人如要將人民幣資金投資大陸資本市場,除了透過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簡稱(QFII))」的資格來投資外,亦可透過合夥方式參與當地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以投資大陸未上市公司。目前已有相當多外商透過私募人民幣基金方式參與投資大陸未上市公司,台灣的金融業者,特別是創投業者,可考慮透過此管道,布局大陸創投及私募基金業務,並可作為人民幣資金之資產配置選擇。
目前外資參與募集大陸境內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的典型架構,是以合夥方式進行,外資以「普通合伙」身分與境內之「有限合伙」方合作募資成立人民幣基金,並將募得人民幣資金投入當地具有發展前景之未上市公司。因為現在大陸對於外匯控管有一定限制,外資無法將境外募集之外匯資本結匯成人民幣以注入人民幣基金,故人民幣資金來源的取得管道受到限制。
大陸當局為解決外匯管理所產生之人民幣資金取得問題,在2011年於上海市試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簡稱(QFLP)」政策,允許境外投資者可將境外資金結匯成人民幣,以參與境內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之募集。雖然這項政策對於境外資金結匯作一定程度的放寬,有利於境外投資者進入大陸創投市場,惟目前境外投資者與境內出資方合夥成立的人民幣基金,得否比照純內資人民幣基金,而不受大陸對於外商投資項目之限制,仍有待進一步觀察。
目前對於外資投資者,不論是前述的「普通合伙」或是「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的人民幣基金投資架構,仍有若干稅賦議題尚待釐清,例如基金將取得的股息及資本利得分配予合伙人時,是否仍維持原有所得性質?外資合伙人如何就所獲配收益報繳稅款?在大陸繳納之稅款可否抵繳外資投資人所在國之稅款?外資投資者就該等稅賦議題應尋求適當專家諮詢以降低不確定性。
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並開放台灣金融業者從事人民幣相關業務後,人民幣相關資產管理、創投及私募基金等業務已出現發展契機,可進一步思考如何協助台灣企業及人民進行人民幣資產管理,以達最佳資金運用效益。另外,如前述討論之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在有金流的情況下,就會衍生法規管制、外匯管理及稅務等議題,建議應事前尋求專家諮詢,以減少投資風險。最後,兩岸應儘速簽署租稅協議,以解決隨著兩岸經貿、投資往來日益密切所產生之租稅課徵不確定性及雙重課稅等稅務議題。(本文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協理劉奉岩協助完
近來台灣金融主管機關對於人民幣相關業務已鬆綁諸多限制,在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將可降低兩岸貿易往來之結匯成本,而人民幣相關業務的開放,對於台灣金融業者於大陸布局亦有所助益,且台灣企業及人民將可發行或投資人民幣計價之有價證券與基金,人民幣資產配置之選擇也因此更加多元化。在未來兩岸貨幣可直接進行清算的環境下,台灣企業及金融業者應當思考如何將手中之人民幣資金尋求去化管道,以獲取最大的資金收益。
目前在大陸資本和金融管制的情況下,可考慮將人民幣資金投入大陸證券或股權投資市場以獲取投資收益。大陸境外投資人如要將人民幣資金投資大陸資本市場,除了透過取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簡稱(QFII))」的資格來投資外,亦可透過合夥方式參與當地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以投資大陸未上市公司。目前已有相當多外商透過私募人民幣基金方式參與投資大陸未上市公司,台灣的金融業者,特別是創投業者,可考慮透過此管道,布局大陸創投及私募基金業務,並可作為人民幣資金之資產配置選擇。
目前外資參與募集大陸境內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的典型架構,是以合夥方式進行,外資以「普通合伙」身分與境內之「有限合伙」方合作募資成立人民幣基金,並將募得人民幣資金投入當地具有發展前景之未上市公司。因為現在大陸對於外匯控管有一定限制,外資無法將境外募集之外匯資本結匯成人民幣以注入人民幣基金,故人民幣資金來源的取得管道受到限制。
大陸當局為解決外匯管理所產生之人民幣資金取得問題,在2011年於上海市試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簡稱(QFLP)」政策,允許境外投資者可將境外資金結匯成人民幣,以參與境內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之募集。雖然這項政策對於境外資金結匯作一定程度的放寬,有利於境外投資者進入大陸創投市場,惟目前境外投資者與境內出資方合夥成立的人民幣基金,得否比照純內資人民幣基金,而不受大陸對於外商投資項目之限制,仍有待進一步觀察。
目前對於外資投資者,不論是前述的「普通合伙」或是「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的人民幣基金投資架構,仍有若干稅賦議題尚待釐清,例如基金將取得的股息及資本利得分配予合伙人時,是否仍維持原有所得性質?外資合伙人如何就所獲配收益報繳稅款?在大陸繳納之稅款可否抵繳外資投資人所在國之稅款?外資投資者就該等稅賦議題應尋求適當專家諮詢以降低不確定性。
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並開放台灣金融業者從事人民幣相關業務後,人民幣相關資產管理、創投及私募基金等業務已出現發展契機,可進一步思考如何協助台灣企業及人民進行人民幣資產管理,以達最佳資金運用效益。另外,如前述討論之人民幣私募股權基金,在有金流的情況下,就會衍生法規管制、外匯管理及稅務等議題,建議應事前尋求專家諮詢,以減少投資風險。最後,兩岸應儘速簽署租稅協議,以解決隨著兩岸經貿、投資往來日益密切所產生之租稅課徵不確定性及雙重課稅等稅務議題。(本文由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協理劉奉岩協助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