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誠專論/兩岸投資保障協議的配套法令正在醞釀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2012年8月海基會與海協會達成共識簽定《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簡稱「兩岸投保協議」),對於兩岸投資的保護及交流訂立重要的里程碑。其除了有效改善過去只有大陸國內法規範台商投資保障的單方面效益外,某種程度上也促進了兩岸良好投資環境發展。
2013年2月20日商務部網站公告《台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認定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其主要在認定台商資格,進而確認是否適用兩案投保協議。未來正式的立法動向仍待進一步觀察。
兩岸投保協議重點內容
從國際法的角度觀之,兩岸投保協議可歸屬為兩國政府簽定的「雙邊投資協議」(Bilateral Investment Agreement,簡稱BIA),惟礙於兩岸維妙的政治關係,該協議與一般國際上雙邊投資協定仍有所不同,今簡要匯總兩岸投保協議的特點如下:
- 投資保障的範圍不限於直接投資
囿於以往兩岸投資環境,台商多繞道第三地進行大陸投資。過去台灣政府也默許此種投資模式,並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提供台商間接投資大陸抵扣其盈餘匯回之扣繳稅款,進而消除間接投資大陸的重覆課稅問題。本次的投資保障協定也將實質上由兩岸所有或控制的第三方投資者納入投資保障協議的範疇。
- 明確合理的徵收補償機制
早期投資大陸的台商最怕聽到的就是因自有廠房突然被當地政府以各種名目逕行徵收,造成多年積蓄的財產化為烏有。因此協議特別將要件、定義(直接徵收與間接徵收)及補償的計算方式納入,以期增加台商投資大陸的信心。
- 多元的爭端解決機制
對於爭端解決機制,投資保障協議在投資人對政府及投資人對投資人兩種情況下提供多種爭端解決管道。台商在大陸發生爭端,將可視情況選擇最有利的解決模式。雖然投資人可在雙方合意下,選擇兩岸的仲裁機構及仲裁地點,然考量兩岸的政治因素,BIA常見的國際仲裁制度,則未納入兩岸投保協議中。
- 增加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的條款
一般的BIA鮮少規範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的規範,然而兩岸投保協議增加限制台商人身自由時,在規定時間(24小時)負有通報義務。但對於排除國家安全的除外條款,因難度過高,因此也未納入兩岸投保協議中。
相關法令正在醞釀
有鑑於兩岸投保協議中將投資人的範圍擴大到第三方投資者,暫行辦法目的即在規範台灣投資者的範圍及申請程序。以下就該法令主要內容摘要如下:
暫行辦法第2條規定:「台灣投資者以其直接或間接所有或控制的第三地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在大陸投資設立企業,可根據本辦法提出申請,將該第三地投資者認定為視同臺灣投資者。」
暫行辦法並針對前述範圍的相關重要名詞進行定義:
暫行辦法進一步闡明,多個台灣投資者共同透過第三地投資大陸,只要擁有所有或控制權,仍能適用暫行辦法,而台灣投資者一旦取得備案該大陸公司的第三地投資者名稱後可標注“(台灣投資者經第三地轉投資)”,並受到兩岸投保協議的保障。
針對台商認定意見稿的內容,我們觀察到其中有些尚未明確的議題,例如意見稿中沒有提到第三地投資者投資設立大陸公司的持股比例,若台灣投資者未全資持有大陸公司能否申請備案,若可備案其可享受的待遇與全資持有大陸公司的台灣投資者是否有所不同。
資誠的觀察
兩岸投保協議的立意良好,且將能促進兩岸的投資發展。惟在考量該如何申請時,可能也需要思考資料充分揭露的後續影響。例如,若未來兩岸簽署稅收安排考量將透過第三地轉投資的台商也納入範圍內,台灣投資者是否須取得「暫行辦法」的申請認定方能適用。又或者未來台商在進行間接股權移轉時,大陸被投資公司應履行的工商變更程序是否需要增加。
此外,過往台商投資大陸有透過人頭持有股權的情事,若這些台商有意享受兩岸投保協議,則應考量大陸投資顯名化可能衍生的稅務及法律議題。顯名化前應審慎思考其影響及後果,設想好主管機關可能要求提交或提問的事項,以降低不必要的稅務法律風險。我們將密切注意未來的動向,並即時分享策略性的觀點。
((原全文刊載於資誠出版品《中國稅務熱訊點評》2013年3月第二期/資誠網站:http://www.pwc.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