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服務業貿易障礙調查報告台灣服務業聯盟秘書 蘇美華

台灣自2002年1月正式加入WTO後,為配合WTO規範已逐步開放我服務業市場,然面對全球服務貿易自由化的趨勢,以及台灣產業結構面臨調整轉型之際,政府欲藉由服務業之發展,來帶動經濟成長,使服務業成為我經濟發展的新動能。基於此,對於排除發展服務業貿易之障礙應列為優先的考慮,由我國服務業貿易出口之發展狀況來檢視,並找出問題癥結,以求對症下藥。然面對服務業業態廣泛且複雜,且台灣早期服務業發展多以國內市場為主,市場規模小且國際化程度低,因此業者對於所謂的服務貿易的市場障礙還一知半解,且對於國際市場涉獵較少,為此更增添蒐集貿易障礙資訊的困難度。
而一般業者對於服務業的出口感到困惑,主因為多數業者對於貿易的認定依舊停留在有實質的貨品出口才為之為貿易出口,對於抽象的服務業出口統計數據的產生已經感到困惑,增添所謂的障礙為何,對業者而言更是丈二金剛摸不著頭緒;故在進行問卷調查前,全國商業總會則先針對服務業貿易障礙作歸類與區分,並依據業者的服務業屬性及國際化程度作一普遍及全面性的分類。
本問卷調查的設計依舊以一般貿易為主的思考方式進行設計,因此還是以相關的問題區分為:市場進入障礙、國內規章、國民待遇等等方面來進行調查;調查的對象以國際化程度較高的行業別如:服務業中最重要的產業-金融服務業、流通服務業、醫療服務業及商業服務業等回覆的問卷較為踴躍。以服務業貿易出口的分類共可分為:(1)跨境提供服務,如電子商務、網路銀行;(2)國外消費,如旅遊觀光;(3)商業據點設立,如到國外設立分店或服務據點;與(4)自然人呈現,即本國人到外國去從事服務四種方式進行口頭查詢和調查。
問卷的回收的部分,我們也針對其內容部分作一分析與了解,依服務業出口貿易的四種模式,其中金融服務業針對其在國際市場上設立據點即是我國服務業的模式三,提出較多的障礙的說明,特別是持股比率部分、外資資本額的限制等在許多開發中國家如越南、中國大陸等皆有此項障礙;但此點障礙是否為該國開放承諾項目之一是否符合期承諾表,則不在業者的考慮範圍,此一問題將列為未來進行相關教育訓練之參考。
另在流通服務業的問卷中,少數業者反映有關貿易便捷化的問題,廠商所提貿易便捷化之問題非國際貿易障礙,應屬於國內問題,與本次問卷調查要求對手國改善措施或可排除貿易障礙並無太大關聯。
在其他服務業部分中有關智慧財產權的問題則被提出,此點值得重視討論;在現勢中智慧財產權及專利權等的糾紛將日益嚴重,且被廣泛討論,特別是服務業本身係以創意及服務為導向的產業,此問題亦備受世界貿易組織的會員國重視。以2007年美國對於中國大陸視聽產業提出爭端解決案,多數參與第三國心中多少揣測美國頗有有聲東擊西的目的,希望藉此能施壓中國重視智慧財產權等問題,相對應國內業者在產品智慧財產權問日漸重視是件好事,可在問題趨於惡化前嚴加防範。
此次貿易障礙係為本會第一次針對所有相關服務業全面性做調查,在過程中有許多不盡完善與改進空間,如在問卷設計中應增設安排進一步訪談,特別在所提問題係屬重要貿易障礙時,面對面的溝通與訪談了解問題;另在貿易障礙的分類還是不夠完備和周延,有待進一步改善空間。也透過此次的調查,本會深刻體會業者貿易障礙調查的重要性,在政府爭取廠商權益的同時,業者應及時反映其利益遭致損害的事實,業者的正確反映才能讓政府及時協助解決,在未來,本會將會針對此項工作重點繼續努力加強,更期盼所有相關業者及政府都能以及積極之態度面對並反映,更能加速台灣服務業國際化的腳步。
貿易障礙調查一覽表
97年4月18日
產業別
障礙類別/國別
說明
建議
倉儲業
 
貿易便捷化的修法要注意不違反國際規範,以免影響我國與國際接軌
 
 
 
ANNEX III簽證,增加廠商成本
 
 
 
市場進入/大陸
要設立百分之百外資貿易商,很難獲准
超過某一金額之外國投資須受到審查及批准
台商在大陸購買不動產,很難獲准
 
科技設計業
市場進入/大陸
超過某一金額之外國投資須受到審查及批准
外國企業營業範圍僅限於特殊活動,較國內企業所允許之營業範圍小
存在獨佔或獨家服務供應商以致不允許外資建立與其競爭之公司
 
能源業
 
OEM方式輸入大陸市場,問題不多,唯獨智財權問題需要提升,發現中油潤滑油品的瓶、罐遭盜用,混裝入其自造劣質油品,妨害廠商利益和商譽,迫使廠商須變更包裝或防偽,應要求大陸官方加強查緝不法
 
醫療服務業
 
 
醫療院所受限於法令規定,不得廣告招攬國外旅客,在推動醫療觀光須透過旅行業者擔任中介角色,因此對於醫療廣告的規範可分國際和國內兩部分來思考。
 
觀光業
 
中南美(巴西、委內瑞拉)為向中共示好,對我國簽證要求嚴苛,例如臨時取消入境等措施,造成我方困擾。
東南亞方面,我國給予馬來西亞免簽證優惠,但未獲相等對待,基於平等互惠原則,應要求其給予我方相同待遇。
利比亞近期已突然取消我國落地簽證,因未提早通知,造成我方團體作業方面的困擾,希望談判時能提出要求。
 
銀行業
人員移動/香港
申請長期工作簽證,處理時間過長、要求不必要之文件
 
 
國民待遇大陸上海
超過某一金額之外國投資須受到審查及批准
外國企業營業範圍僅限於特殊活動,較國內企業所允許之營業範圍小
 
證劵業
國民待遇越南
當地企業不允許外資持股超過49%,未能持有主導權。
規定全部或某些比率之董事需由本國人/居民擔任
 
證劵業
投資法令/大陸
台灣產官學界專業人士對中國已不藏私態度提供經驗,顧大陸相當多金融法規取材自台灣。唯執行仍充滿人治
 
證劵業
國民待遇/大陸
台灣證劵業只能設代表處,觀察市場收集資訊,不能有業務行為
限制外資只能以中外合資參股證劵業,外資持股不超過33%,且限制營業範圍,形成非國民待遇之不公平競爭
超過某一金額之外國投資須受到審查及批准
外國企業營業範圍僅限於特殊活動,較國內企業所允許之營業範圍小
台灣從業人員不能考證劵保薦人執照
 
證劵業
市場進入/大陸
只能設代表處不能設營業據點
 
證劵業
國民待遇/大陸
外資與大陸合資外資持股不超過33%,且限制營業範圍不得從事A股相關經濟及自營業務,形成非國民待遇之不公平競爭,外資參股不得超過25%等相關限制
 
證劵業
國民待遇/大陸
外國企業營業範圍僅限於特殊活動,較國內企業所允許之營業範圍小
超過某一金額之外國投資須受到審查及批准
外國企業營業範圍僅限於特殊活動,較國內企業所允許之營業範圍小
 
證劵業
市場進入/大陸
外資參股大陸證券公司所擁有權益,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單一外資股東持有上市證券公司股份比例不得超過20%,整體外資持有上市證券公司比例不得超過25%
外資持股大陸上市證券公司5%以上股份,應履行報告、暫停交易等義務。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的規定,對外資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資格進行審查;如未獲中國證監會核准,需將持股降低至5%以下。
外資參股大陸未上市證券公司,經營範圍不得從事大陸A股經紀、自營業務。
外資參股大陸基金公司所擁有權益,不得超過49% 
.放寬台灣券商轉投資大陸券商淨值上限(目前為10%)  
大陸:2.促使兩岸儘速簽署兩岸金融監理備忘錄(MOU)
      3.大陸放寬合資券商營業範圍及外資股東投資比例 
證劵業
國民待遇/大陸
超過某一金額之外國投資須受到審查及批准
規定全部或某些比率之董事需由本國人/居民擔任
 
證劵業
市場進入/大陸
外資參股大陸證券公司所擁有權益,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保險業
市場進入/大陸
壽險公司需合資,外資50%,陸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