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服務業貿易談判、進展與我國談判目標經濟部國貿局
一、前言
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統計,2004年我國服務業產值占當年國民生產毛額(GDP) 68.7%,至2005年服務業的產值已占GDP的73.6%,同時服務業就業人口占總就業人口的比重亦將近6成,此顯示我國的經濟已經逐漸轉型成以服務業為導向的生產型態。隨著知識經濟重要性的提升及產業結構的改變,發展服務業已成為各國最主要的經濟發展方向之一。
尤其當前我國面臨製造業生產成本高漲,勞動力附加價值低且產業外移的情況下,為維持台灣經濟活力,並完成產業結構轉型,積極發展服務業更是必然的途徑。因此,身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之一員及其所轄之規範逐步開放我國服務業市場的同時,如何培養我國服務業者的國際競爭力,將我國服務業者送上國際舞台,當係今日發展服務業最重要的任務。
二、WTO杜哈回合服務業談判概述
WTO可視為世界貿易的聯合國,其中並有眾多協定規範著世界貿易的進行。於1995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之「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 GATS)就是規範WTO會員有關服務業貿易措施的多邊協定。
為對服務業貿易進行規範,GATS第1條第1項規定:「本協定適用於會員影響服務貿易之措施」。同條第2項並對服務業貿易提出定義:
本協定所稱服務業貿易係指服務之提供,包括:
(a) 自一會員境內向其他會員境內提供服務(Cross-Border Supply,簡稱「模式1」)
(b) 在一會員境內對其他會員之消費者提供服務(Consumption Abroad,簡稱「模式2」)
(c) 由一會員之服務提供者以設立商業據點方式在其他會員境內提供服務(Commercial Presence,簡稱「模式3」)
(d) 由一會員之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呈現方式在其他會員境內提供服務(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簡稱「模式4」)
由此可知,服務貿易交易型態之複雜性甚高,無法比照商品貿易簡單以跨越國境之「進口」及「出口」來區分。且其概念同時包括服務提供者及消費者,「勞務」與「投資」亦皆受到GATS之規範。
為了配合以上的規範及談判需要,WTO將服務業分為下列12大類,並再細分為155項次業別:
1.商業服務業 7.金融服務業
2.通訊服務業 8.健康與社會服務業
3.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 9.觀光及旅遊服務業
4.配銷服務業 10.娛樂、文化及運動服務業
5.教育服務業 11.運輸服務業
6.環境服務業 12.其他服務業
服務業貿易談判以各國在加入WTO時所提出之「服務業承諾表」為服務業貿易談判標的,談判的2大重點則為「市場開放」及「規則議題」,談判結果則以修正之「服務業承諾表」來呈現。各國在進行服務業談判時,即針對有利益的目標市場或業別,對目標會員提出諮商要求,要求開放該業別之服務業市場、降低或移除限制,並將其列於各國的「承諾表」中。
(一)市場開放談判:
傳統上「市場開放」的談判模式為雙邊之「要求與回應」(request and offer)模式,即個別會員依據其具貿易利益的業別及有興趣的市場,向其他會員提出開放市場的要求清單。收到要求清單的會員則必需提出回應清單來顯示其是否進一步開放市場,類似市場上的討價還價。但此種談判模式曠日廢時,因為每個國家基於保護本國產業的理由,不希望本國市場被外商所侵入,但是卻又希望為本國廠商打開國外市場,因此在此種談判模式下服務業市場開放(自由化)的進度緩慢。
2001年11月通過之「杜哈部長宣言」(Doha Ministerial Declaration)正式啟動WTO新回合談判,將服務業與農業及非農產品市場進入(Non-Agriculture Market Access,簡稱NAMA)並列為三大議題,並要求會員應於2002年6月30日前提出特定承諾之「初始要求」,2003年3月31日前提出「初始回應」,整個談判預定於2005年1月1日完成,以單一認諾(single undertaking)方式併入整體談判結果。
如前所述,「杜哈部長宣言」原預計服務貿易談判於2005年1月1日結束,但由於服務貿易議題本身龐大複雜,使得服務貿易談判進展並不順利。
(二)規則議題談判:
服務貿易「規則議題」談判分為四大子題,包括:
1. 國內規章:就一個國家如何對外國服務提供者的學歷、經歷及執業資格等建立一套適用所有服務業別的共同規範準則。
2. 緊急防衛機制:討論國內服務業受到外國服務業輸入造成重大損害時應如何建置及啟動防衛機制,同時限制該等服務之輸入。
3. 補貼:目的在於制訂多邊規範,避免補貼對服務貿易產生扭曲效果,並交換會員對其國內業者補貼之資訊。
4. 政府採購:如何在GATS架構下就政府採購服務進行多邊諮商談判。
以上各規則議題的談判除國內規章較有可能在杜哈回合結束前取得具體成果外,其餘都面臨定義及會員間立場差距過大、整合不易的困難,恐不易達成協議。
三、香港部長宣言服務業重要結論
2005年12月WTO於香港召開第6屆部長會議並通過部長宣言,香港部長宣言涉及服務貿易談判的部分,分別為本文第25段至27段以及附件(Annex) C,其中清楚列舉服務業談判的目標、方式及時程,等於是今(2006)年WTO服務業談判的工作指南。香港部長宣言服務業重要結論可歸納為下列5點:
1. 以進一步改善市場開放承諾為目標:除要求會員應該依照目前服務業市場開放的實際程度做出承諾外,並盡量減少對各服務提供模式之限制。
2. 建立複邊談判運作模式:有鑒於服務貿易談判傳統「要求與回應」之雙邊諮商方式不僅曠日費時,而且會員所提出的市場開放清單品質亦不佳。因此,包括我國在內之十餘個會員倡議輔以複邊談判模式,即利益相同的會員可以組成會員集團,以集體的名義對其他會員提出開放服務業別或模式別的要求,以同儕壓力的方式來加速談判的進度。此一倡議提出後,雖遭致非洲集團國家強烈反對,惟經香港部長會議激烈攻防後,該等國家立場軟化,終於同意納入複邊談判模式,此可稱一歷史性的突破。
3. 發展透明化及不歧視國內規章共同規範:就服務貿易主管機關在審核外國服務提供者進入當地市場之國內規章,建立一套透明化及不歧視的準則。
4. 設定新的談判時程,加速推動:為於2006年底結束杜哈回合談判,會員集團應於2006年2月28日或之後儘快提出複邊要求市場進一步開放清單,7月31日提出第2階段修正回應清單,並於10月31日應提交最終承諾表草案,俾能在12月31日完成杜哈回合談判。
5. 新入會員彈性:認同新入會國已對服務業市場進入提出廣泛之承諾,並列入「吾等瞭解新入會國於入會過程中已作廣泛市場開放承諾之特殊狀況。談判中將對此等狀況予以考量」之文字。未來是否可依據我國經濟發展之需求,以漸進方式提出市場自由化之承諾,以減少可能造成的負面衝擊,有賴談判之努力。
四、我國參與WTO服務業貿易談判之預定目標
(一)市場開放部分:
WTO會員為加速服務業市場進一步的開放及自由化,由部分對市場開放持積極態度的會員組成數個非正式小組,盼以小組討論的形式來形成市場開放的共識,期能對整個服務業談判的進行產生引導的作用。我國希望藉由加入相關服務業別非正式小組,積極參與小組討論與運作,以會員集團的力量推動進一步自由化談判。
在WTO新回合談判中我國業者特別重視且具有出口利益之業別計有電腦、工程、海運、物流、金融、視聽、配銷、環境、電信及觀光等10項服務業,已列為我國在談判中要求會員進一步開放市場之優先目標。此外,東南亞及中國大陸與我地處鄰近,我國業者在當地投資頗多,尤其中國大陸係與我同文同種,均係列為我服務業出口重要目標市場。未來倘目標對手國同意將我國優先服務業別進一步市場開放要求納入承諾表中,談判結果即可為我業者創造更多商機。
(二)規則談判部分:
我國特別關切影響我國業者進入他國提供服務之國內規章議題,認為發展透明、公平且客觀之服務業貿易多邊規範攸關市場開放成果之有效實踐,主張會員應正視規則議題之重要性,鼓勵會員積極參與相關討論,期望在本回合結束前可獲致具體結論。
五、結語
WTO杜哈回合談判在美國、歐盟、澳洲、日本、巴西、印度等6國(G6)於今(2006)年7月24日六國部長級會議上,因對「三角議題」(即農產品關稅調降、農業補貼削減及工業與漁業產品關稅調降)缺乏共識,使該會議最終演變成了一場相互指責的遊戲(Blame Game),歐盟批評美國對農業補助堅不讓步,美國指責巴西與印度對解除工業產品之進口障礙沒有彈性及歐盟拒絕進一步削減農產品進口關稅,WTO秘書長拉米(Pascal Lamy)在極度失望之下宣布暫停杜哈回合談判。以上原因使得WTO遭遇成立以來最大挫敗,已進行5年的杜哈回合談判,在G6會談破裂後,陷入後果難以預料的危機。至於談判是否恢復,何時恢復,目前不得而知。有可能需要數月,也可能要數年,或甚至更久。
因杜哈回合談判採「單一認諾」(single undertaking)原則,服務貿易談判受農業及非農產品市場進入談判破裂之拖累,WTO秘書長宣布各談判小組全面中止談判,服務貿易談判亦隨之暫停。香港部長宣言適用服務貿易談判所列之各談判時程,如會員應於本年7月31日前提交第2階段服務貿易修正回應清單及在10月31日前提出最終修正回應清單之時程,與服務貿易規則談判(如國內規章等)皆隨著杜哈回合談判的暫停而完全凍結,僅存與杜哈回合談判無關之議題仍繼續進行。
WTO杜哈回合談判暫停雖使我國未來在參與國際經貿事務、開拓全球市場以及參與國際競爭上面臨著各種不確定性,但基於積極參與國際貿易多邊架構對我國貿易有重大利益,我國可將談判暫停期間視為緩衝期,重整經濟體質,加速產業升級,應付未來隨時可能來到的挑戰。國內各單位更應利用此談判空檔,先行研商依據香港部長宣言應提出之第2階段服務貿易市場修正回應清單內容,以待日後在適當時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