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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貿易代表萊泰澤提出WTO改革構想WTO&RTA中心
作者: 羅絜
美國貿易代表萊泰澤(Robert Lighthizer)向華爾街日報投書,提出其WTO改革提案,但部分提案已遭WTO會員反對。萊泰澤認為,國際貿易體系發展至今,充斥著不平等關稅,貿易規則也並非真正一體適用,自由貿易協定在許多情況下更成為保護主義的溫床,侵蝕WTO最惠國待遇原則;同時,WTO爭端解決機制變相鼓勵會員在協商中提起訴訟,更試圖創造異於WTO規則之法律見解。基此,萊泰澤提出5項WTO需改革之項目。
首先,WTO應有可適用於全體會員之基本關稅稅率(baseline tariff rate),僅能有最小限度之例外;並建議以工業國家平均關稅為基準,限制會員以政治敏感性為由之差異例外。
其次,應該結束自由貿易協定所帶來的「搶地」(land grab)效應。自由貿易協定應僅用以促進相鄰國家間之區域整合,例如歐盟或美墨加協定(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 USMCA);WTO會員應相互提供真正、無條件的最惠國待遇。
第三,較大或屬於先進經濟體之會員,不應享有特殊及差別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若WTO係為體現所有會員追求的世界級標準,中國大陸、印度及其他先進經濟體,應該與美國、歐盟及日本受到同樣水準的貿易規則限制。
第四,WTO需要透過新規則來制止中國大陸國營企業造成之貿易扭曲。若想維持公眾對於國際貿易體系之信心,則不能容許非市場經濟體破壞全球勞工與商業前景。
最後,應重新思考WTO爭端解決機制。將目前的爭端解決小組及上訴機構兩級制度,改採類似商業仲裁之單一階段程序;其中,特設法庭(ad hoc tribunals)僅為快速解決特定爭端而設。在這種單一階段程序下,一次性的小組裁決結果,僅適用於爭端當事方,而非自動成為發展中之自由貿易法學的一部分。萊泰澤更提出大膽看法,認為與其使敗訴方可上訴至司法機構,不如建立機制,允許WTO會員可在特殊情況下,擱置錯誤的專家小組意見。
萊泰澤進一步針對上訴機構提出嚴厲批評,認為上訴機構原應扮演有限角色,但目前卻自視如同高等法院,試圖在自由貿易法體系下持續創造新的普通法(common law)。他認為,上訴機構的「不民主與過度發展」,傷害了全球貿易體系及美國。美國在小組階段多獲得勝訴,但上訴機構卻一再透過重新闡釋、減少權利、創造法律文本未見之新義務,以此來推翻小組報告。其更舉例,中國大陸已發現可透過上訴機構來挑戰美國貿易救濟法;若各會員皆可透過訴訟而非協商來實現其利益,將大幅降低會員協商的動機,也難怪WTO多邊關稅協商遲遲無法完成。
萊泰澤認為,目前進行中的漁業及數位貿易談判進展緩慢,制度性癱瘓也使得WTO無法解決如中國大陸這類非市場經濟體產能過剩、強制性技術轉讓、補貼、國營企業等帶來之貿易扭曲;雙邊貿易協定更大幅傷害了WTO最惠國待遇原則。他直接點名歐盟,認為歐盟與較小國家簽署雙邊協定,根本是複製其在GATT時代之前(pre-GATT)的殖民地作法。美國可以接受以雙邊體系作為WTO的替代方案,也願意與同等心態之國家共同努力實現多邊體系,但現狀絕非美國選項之一。
【由羅絜報導,取材自Washington Trade Daily,202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