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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與巴西於WTO總理事會對市場導向條件認定標準進行提案WTO&RTA中心

作者:    王韻潔

美國與巴西於今(2020)年7月23日的WTO總理事會(General Council)上發表聯合聲明,強調市場導向條件(market-oriented conditions)對自由、公平與互惠之全球經貿體系至關重要,並提出若干認定市場導向條件之標準。據了解,美國於今年2月就曾於WTO場域中提出總理事會決議(General Council Decision)草案(WT/GC/W/796),同樣針對認定市場導向條件之要素進行提案;至於此次美巴的聯合聲明,則係根據該份文件進一步提出市場導向條件之認定標準。

依據美國與巴西之聯合聲明,兩國對於市場導向條件提出以下8項認定標準,包含:(1)企業可以依照市場訊號,自由決定價格、成本、投入要素、採購及銷售;(2)企業可自由並依照市場訊號作出投資決定;(3)資本、勞力、技術及其他生產要素的價格係由市場機制決定;(4)企業可自由並依照市場訊號對資本進行分配;(5)企業遵循國際認定之會計標準;(6)企業遵循市場導向且有效之公司法、破產法、競爭法及私有財產法,並得以透過公正法律程序主張其權利;(7)企業可自由取得資訊以進行商業決策;以及(8)上述提及領域所進行之企業商業決策不會受到政府的干預。

針對前揭聯合聲明,美國與巴西均歡迎其他WTO會員參與連署。同時,美國駐WTO大使謝伊(Dennis Shea)表示,WTO的成立宗旨,係為推動會員基於開放、市場導向政策,以及烏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所設立之承諾,參與全球貿易系統;會員在WTO架構下,基於市場導向條件開放其國內市場予以其他會員進入競爭時,相信其他會員亦將秉持相同原則,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此外,多年來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成員及WTO會員致力於進行市場機制(market-based)改革,此舉反應出市場導向條件係WTO成員受惠於WTO承諾之必要條件之一。另外,針對有會員指出市場導向之價值在於使政府使用法規干預市場,謝伊予以反駁,並主張市場導向之原則乃為確保市場參與者的平等性。
另一方面,謝伊進一步表示,近期有非市場導向之政策及措施破壞集體目標,透過不公平的競爭條件損害其他會員的勞工及企業的權利,並揚言不想向其他會員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倘若此事屬實,謝伊認為更有必要對相關議題進一步討論,且要求該等會員解釋在公平競爭的環境下,為何有些會員不需要提供市場導向之條件。

儘管美國與巴西在聲明中雖未點明具體國家,惟美國近年來不斷指控中國大陸的補貼政策、政府控制企業等措施嚴重扭曲自由經濟市場之秩序,應可推知聲明所指之會員即為中國大陸。針對美巴聯合聲明,中國大陸駐WTO大使張向晨表示,WTO的功能與責任範圍相當明確,有關市場導向條件之學術性討論不應該在WTO架構下進行;且相較於討論市場導向原則,張向晨認為WTO會員更應在WTO下對直接明確違反市場原則之政策措施進行討論,例如基於國家安全而採取之保護措施,以及政府強制供應鏈回流,破壞全球供應鏈秩序之行為。

【由王韻潔綜合報導,取材自Inside U.S. Trade,2020年7月24日;U.S. Mission to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n Geneva,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