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服務貿易 > 多邊
USTR發布報告指明WTO上訴機構各項越權行為WTO&RTA中心
作者: 余飛槿
美國貿易代表署(the Office of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於今(2020)年2月11日發布174頁的報告,直指WTO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各種越權行為,例如上訴機構越權裁決、濫用判決先例原則,以及針對非案件核心議題趁機發表意見等,均是美國抵制補選上訴機構法官進而導致上訴機構停擺之原因。
美國自2017年起持續杯葛WTO爭端解決機制上訴機構成員任命,導致2019年12月11日起上訴機構僅剩一名成員,由於每個上訴案件均需三位法官審理,因此除了3件已開始審理的案件可以繼續完成外,其餘11件已提上訴的案件以及未來新的上訴案件,都將因法官人數不足而停止審理。
基此,USTR提出「WTO上訴機構報告」(Report on the Appellate Body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指出美國在過去20年不斷提出上訴機構未依照當初會員同意的WTO規則運作的問題,上訴機構卻不斷地重蹈覆轍。美國曾反覆提及上訴機構超出《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DSU)明文規定的義務,如逾越90日審理期間、法官出具意見書、錯誤詮釋WTO協定、在上訴審重新認定事實、將過去上訴裁決採納為判決先例等,這些問題在本報告中亦再度強調。
同時,報告亦點明美國認為上訴機構錯誤解釋WTO協定的詳細情形,比如對「公共機構」(public body)的錯誤定義、使用錯誤的方法衡量非市場經濟體之國有企業造成的貿易扭曲程度、不合理地禁止使用歸零法則(Zeroing)、創造「不可預見之發展」(unforeseen developments)原則及嚴格的因果關係衡量防衛措施,使會員難以符合此標準,以及限制會員對非市場經濟體採取非市場經濟分析方法以實施反傾銷及反補貼稅等,這些上訴機構見解導致裁決更有利於非市場經濟體,使合法的貿易救濟措施無效,進而侵害國家的政策自由。
另一方面,USTR報告中指出針對美國法律、行政措施或貿易救濟措施的上訴案件超過四分之一,達155件,與針對他國措施的案件相比差距懸殊,可謂在過去25年間,平均每年就有5、6件判決認為美國的措施違反WTO相關規定,對美國本身、產業及公民造成傷害。然而,這些美國被宣告違反WTO規則的法律、規定或貿易救濟措施,都是由美國民選代表所制定,卻任由上訴機構成員對這些規範作出二度揣摩(second-guessing),進而宣告違反WTO規則,不甚合理。
儘管WTO過去不斷呼籲美國提出改革上訴機構之提案,USTR在此份報告中卻明白表示,此份報告目的不在於提出改革方案,而是一一盤點上訴機構的不當行為。USTR表示美國了解各國嘗試提案改革上訴機構,但美國認為羅列改革大綱或總體目標之方法不足以真正改革上訴機構,各國須正視報告中指出的問題,否則永遠無法真正解決實質問題。綜上所述,此份報告顯示美國加大了對上訴機構批評的力道,而此份報告中所提及之內容,預期將在今年6月努爾蘇丹(Nur-Sultan)的第十二屆部長會議(the 12th Ministerial Conference, MC12)中被搬上檯面。
【由余飛槿綜合報導,取材自USTR、Bloomberg Law、Inside U.S. Trade、Reuters,2月11、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