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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上訴機構確定停擺,會員國展開多邊諮商盼解決僵局WTO&RTA中心
作者: 余飛槿
今(2019)年12月11日兩位屆期的WTO上訴機構成員確定已不再留任,僅剩1位中國大陸籍成員,其任期至2020年11月30日止。兩位屆期的上訴機構成員於12月10日卸任前,已完成美國超級壓光紙案(U.S. — Supercalendered Paper, DS 505)及俄國鐵路設備案(Russia — Railway Equipment, DS 499)兩案之聽審程序,而澳洲素面包裝菸盒案(Australia — Tobacco Plain Packaging(Dominican Republic), DS435/441)一案因已開啟程序,將依上訴審查作業程序(Working Procedures for Appellate Review)第15條規定續審完畢,預計明年3月底結案;至於其餘已提上訴的11起案件,因低於最低審理案件法定人數3人而停擺。
眼見目前上訴機構確定陷入僵局,且在可預見之近期內無法重新運作,歐盟持續力推其於今年7月25日提出依據「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DSU)第25條規定運作之「臨時上訴仲裁」(interim appeal arbitration arrangement)之提案(JOB/DSB/1/Add.11),此提案係歐盟及加拿大達成的雙邊協議,同意(1)上訴仲裁程序將盡可能複製上訴程序的所有實質性與程序性規則、(2)仲裁人由前任上訴機構成員中選任,以維持仲裁決定之獨立性和公正性、(3)上訴機構秘書處應給予仲裁人適當的行政與法律支援以及(4)雙方均不再採行WTO上訴程序;另挪威與歐盟亦於10月21日達成相同協議(JOB/DSB/1/Add.11/Suppl.1)。然消息指出,在12月13日由歐盟主辦之機密會議中,多國針對加入上訴仲裁程序機制進行討論,該會議中提及此方案係在解決成員任命前的權宜之計(stopgap solution),會員可自願加入,同時也保留開啟對爭端有拘束力的機制之程序權利以及上訴權利,與先前歐加、歐挪協議中同意不再採行WTO上訴程序略有不同之外,其餘議題則維持不變。
另一方面,澳洲認為在上訴機構恢復運作前,急需以多邊或複邊協議替代目前的上訴機制,目的是終局解決爭端,避免產生小組報告上訴無效之結果。澳洲同意目前很難找到可以取代以DSU第25條作為法源的機制,同時以自身與印尼的爭端「澳洲A4影印紙反傾銷措施案」(Australia — Anti-Dumping Measures on A4 Copy Paper, DS529)為例,呼籲各會員國應審慎評估是否接受小組報告作為終局判斷之結果。澳洲與歐盟所倡議內容之不同處,係澳洲支持建立新的仲裁人選人才庫,而非一定要從前任上訴機構成員中選任。最後,針對新的「臨時上訴仲裁」機制下仲裁人所做的報告,澳洲認為直接將該報告視為等同於上訴機構之報告(Appellate Body Report)並無法律依據,目前僅能將其視為DSU第25.3條之仲裁判斷(arbitration award),從而對爭端雙方具有拘束力。
消息指出,澳洲此提案之目的係盼美國能加入多邊仲裁機制,惟無論歐盟或澳洲之提案,均圍繞在DSU第25條上訴仲裁程序,然美國先前已於11月12日舉行的WTO預算委員會會議上質疑上訴機構不應使用WTO預算補助依DSU第25條開啟之仲裁程序。在12月6日預算委員會會議上,WTO秘書長阿茲維多(Roberto Azevêdo)同意美國明年的上訴機構預算將不會超過700萬瑞郎,已對上訴機構預算大幅刪減,各會員國如何能繼續推動DSU第25條之上訴仲裁程序之多邊協議,仍有待觀察。
【由余飛槿報導,取材自Washington Trade Daily,12月11日、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