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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發布數位稅提案WTO&RTA中心

作者:    吳欣慈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秘書處於今(2019)年10月9日發布了「解決方針一:一致性徵稅原則」(Unified Approach under Pillar One)的提案文件。原則上,該項提案旨在使跨國企業消費者或市場所在的國家或地區,能重新分配利潤並擁有相當的課稅權,以確保未設立實體據點的跨國企業能繳納公平的稅金。

早在2015年OECD就已將數位經濟時代之租稅挑戰視為重要議題,並將其列為防止跨國企業進行租稅規避的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 BEPS)第一項行動計畫(Action 1),其後為有效落實各項行動計畫,成立包容性架構(Inclusive Framework)發展標準化監督及檢視機制。今年6月,二十國集團(Group of Twenty, G20)財長與領袖峰會已批准包容性架構下兩個解決方針的工作計畫(Programme of Work),並展望於2020年底達成共識。

今年7月,法國向美國科技巨頭課徵3%數位稅,導致美國對法國啟動301條款調查,提升美法緊張情勢,雙方於今年8月的G7領袖會議上達成協議,將數位稅議題交由OECD解決,因而加速OECD的數位稅談判進程。倘OECD提出的數位稅解決方案通過,將取代現行數位服務的相關稅收,法國亦須履行承諾,停止並退還對美國企業課徵的數位稅。

依據目前公布之提案內容,該項提案共有下列四項特色:第一,範圍廣泛,涵蓋所有具高度數位化的企業,特別是與消費者有關之業務。第二,新的課稅關聯性(nexus),以銷量取代過往的實體據點課稅基礎。第三,新的利潤分配規則,不論納稅人是否在境內設立常設機構、獨立子公司或是透過不相關的經銷商進行銷售活動,皆應適用。第四,訂定三層利潤分配機制(Three Tier Profit Allocation Mechanism),確立納稅人及租稅管轄地區的租稅義務。

三層利潤分配機制包含:第一層,租稅管轄地區可向境內有銷售行為之無實體據點跨國企業課徵稅金,稅率取決於公司例行運作的利潤率;第二層,租稅管轄地區可向境內有實體據點之跨國企業課徵稅金,針對企業於該地區之行銷與經銷行為徵收固定回報,回報金額可為單一固定百分比,或依照不同行業與產業訂定固定百分比,亦可另訂之,而此機制已存在於現今的國際稅收制度中;第三層,為預防爭端及其解決機制,將對與行銷及經銷無關的業務徵收額外的稅金,然而此項僅適用於具實體據點的跨國企業。

然而OECD於10月9日的解決方針提案只是G20預計於2020年底完成的工作計畫之一,因此該提案文件必須在明年1月前達成共識,才有可能完成OECD的整體工作計畫目標,而方針二的提案文件預計於今年11月發布,並於12月進行籌畫,該方針將處理除了數位化之外,包括其餘的BEPS議題。OECD秘書長古瑞亞(Angel Gurria)表示:「若2020年底未達成協議,將會升高各國單方面採取行動的風險,為脆弱的全球經濟帶來不利影響。」

「解決方針一:一致性徵稅原則」提案正在公眾諮詢階段,期間至今年11月12日止。

【由吳欣慈綜合報導,取材自OECD Public Consultation Document、Bloomberg Law,2019年10月9日;Inside US Trade Daily、Washington Trade Daily,2019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