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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與歐盟成立WTO臨時上訴仲裁機制避免陷入僵局WTO&RTA中心
作者: 吳欣慈
加拿大與歐盟於今(2019)年7月25日在WTO下提出共同聲明,表示雙方同意以臨時上訴仲裁程序解決兩國未來貿易爭端,以避開可能陷入癱瘓的WTO上訴程序。自2017年中旬,美國開始以上訴機構成員越權為由,杯葛新成員的提名。由於上訴機構需要至少3名成員以做出裁決,目前亦僅剩3名,其中兩名成員任期將至今年12月10日屆滿,此前若無法填補成員空缺,WTO上訴機構將徹底癱瘓而無法審理案件。
對此,以墨西哥為首的114個WTO會員於今年7月22日爭端解決機構(Dispute Settlement Body, DSB)會議共同提出上訴機構成員提名案,又遭美國否決。美國主張,在WTO解決上訴機構成員踰越權限及未遵循WTO協定規範之問題以前,美國無法接受任何新上訴機構成員的提名。有鑑於此,歐盟為避免受到WTO上訴機構癱瘓的影響,近期持續與多國溝通並研究仲裁機制制度化的可能性,加拿大成為第一個支持歐盟作法的國家。
歐盟與加拿大於今年7月25日提出「DSU第25條之臨時上訴仲裁」(Interim Appeal Arbitration Pursuant To Article 25 Of The DSU)之共同聲明(JOB/DSB/1/Add.11),表示雙方將建立臨時上訴仲裁程序,預計保留原有WTO上訴機構的基本原則與特徵,作為維持上訴機構功能的臨時替代方案。
該份聲明主要內容如下:其一、若未來上訴機構因成員不足無法審理案件時,加拿大與歐盟將會根據《爭端解決程序與規則瞭解書》(Understanding on rule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DSU)第25條將兩國貿易爭端訴諸仲裁,作為臨時上訴仲裁程序,並放棄採行WTO上訴程序。其二、臨時上訴仲裁程序將盡可能複製上訴程序的所有實質性與程序性規則,以及DSU第17條的上訴審規則,包含上訴機構秘書處應給予仲裁員適當的行政與法律支援。其三、由3名仲裁員負責審理案件;仲裁員應為上訴機構前任成員,並經WTO秘書長選派,且同一仲裁庭中不能有相同國籍的仲裁員。其四、為適用臨時上訴仲裁程序,加拿大與歐盟應爭端解決小組成立後60天內,亦即上訴仲裁程序實際開始前,預先通知WTO各會員其仲裁協議。最後,待上訴機構成員缺額補齊後,歐盟與加拿大間之臨時上訴仲裁程序將終止適用。
由於上訴機構裁決能維持、修正或撤銷小組裁決,並對大型企業或是價值數十億美元的商業活動造成影響,故歐盟貿易執行委員馬姆斯壯(Cecilia Malmström)表示,若上訴機構無法正常運作,國際經貿情勢將不受控制,其後果不堪設想,尤其不利於小型與開發中國家。另一方面,馬姆斯壯亦表示,由於歐盟與加拿大間沒有重大的貿易爭端案件,因此歐盟提出此項臨時上訴仲裁程序旨在向WTO會員提供解套方案並歡迎各會員加入;儘管歐盟方面認為此項作法恐難取得WTO會員的支持,但在解決上訴機構問題以前,臨時上訴仲裁程序將是渡過此次危機的方法之一。
【由吳欣慈綜合報導,取材自WTO、Bloomberg Law,2019年7月22、25日;Washington Trade Daily,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