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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中國家針對WTO改革提案訴求發展及包容WTO&RTA中心
作者: 吳欣慈
以印度與南非為首共9個開發中國家,包含玻利維亞、古巴、厄瓜多、馬拉威、突尼西亞、烏干達及辛巴威,於今(2019)年7月11日向WTO總理事會提出「透過促進發展與包容強化WTO」(Strengthening the WTO to Promote Development and Inclusivity)之立場文件(WT/GC/W/778),作為其WTO改革之主要提案。開發中國家之主要訴求為盡速解決上訴機構的任命危機,以及部分國家採取單邊措施兩大問題,提案內容基本上與美國、歐盟及日本等已開發國家之改革主張大相逕庭。
開發中國家首先駁斥,近來部分會員積極針對WTO改革提出許多廣泛的建議,惟在杜哈發展議程(Doha Development Agenda, DDA)尚未完成談判之前,不應制定任何其他新規則,並堅持WTO改革並非意味著承襲過去的不平等或接受加劇失衡的新提案,認為所有改革必須基於包容性與發展性原則,解決目前所面臨之貿易及工業化挑戰。
針對上述問題,開發中國家提出兩項訴求,且主張這兩大訴求優先於其他的改革議題:第一,WTO應優先處理上訴機構的任命危機,開發中國家均認為,一旦缺乏了上訴機構做為執行規則的獨立運作機制,任何領域的新談判將毫無意義。第二,維護多邊貿易體制下的核心原則,任何由WTO會員在貿易問題上採取的單方面措施,若不符合WTO規定者,其法規皆需進行修正,以確保其他會員之利益。
此外,開發中國家的特殊與差別待遇(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S&D)議題向來極具爭議。對此,美國提案主張無論是現在或未來的談判,包括漁業補貼及電子商務複邊談判等,皆應對開發中國家設置「畢業」(graduation)或「差異化」(differentiation)規則,亦即當開發中國家達到一定經濟標準後,就不該再繼續享有特殊優惠。然而,開發中國家認為S&D待遇才是能落實包容性與發展性的核心規定,故要求應保留並予以強化,以利開發中國家在面對貿易發展困境時仍享有彈性空間,並進一步達成工業化等目標。
最後,開發中國家認為WTO改革應考量DDA中尚未完成之發展性議題,以及在農業談判等領域中不平衡問題。另一方面,任何WTO條文的修改皆須遵守《馬拉喀什協定》(Marrakesh Agreement)第10條,並透過共識決經由各會員批准始能生效,以此維護WTO之多邊性及談判工作之持續推動。
【由吳欣慈綜合報導,取材自WTO,2019年7月11日;Washington Trade Daily,2019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