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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向WTO提出的電子商務提案反映USMCA之數位貿易專章規範WTO & RTA中心

作者: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 貿易救濟動態週報 - 第799期
美國川普政府對全球數位貿易協定之提案大部分反映尚待批准的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USMCA)的數位貿易專章規範。


根據彭博社獲得的1份資料,美國提交給WTO的7頁提案大部分反映及基於USMCA條文有關跨境資料流動、技術移轉、數據在地化、隱私及網路安全的規範。


雖然美國最密切的貿易夥伴加拿大及墨西哥可能會支持美國的提案,然而該提案仍待嚴密觀察是否能拉近與世界的其他電子商務巨頭—如中國大陸及歐盟—各自對電子商務各項議題之優先順序的差距。


WTO有76個會員在本(2019)年1月同意進行一項電子商務貿易協定談判,以管理近30兆美元的全球電子商務市場,美國是其中一員。各國貿易官員預定於本年5月13日至14日在日內瓦舉行的談判會議上討論該提案。


美國主張對隱私保護較不嚴格的方法,要求WTO會員大體上維護一個保護個人資訊的架構,並鼓勵各會員政府在彼此的法律制度之下制定「促進互適性的機制」(mechanisms to promote interoperability)。美國對保護隱私的方法不同於歐盟電子商務的提案,歐盟定義個人資料隱私為基本權利,並允許政府採取任何行動來保護個人資料及隱私。相反地,美國則建議各國政府應確保對個人資料跨境流動的任何隱私相關限制“以必要為度且與所呈現的風險成比例”,此外,亦呼籲各國政府確保企業實際能夠符合其他國家的資料隱私法規。


有關貿易障礙的議題,美國的提案旨在阻止政府限制跨境數據傳輸或強迫企業將其計算機設施放置在另一個國家境內,作為在國外開展業務的條件。美國的科技公司,如Alphabet公司、亞馬遜公司、蘋果公司、Facebook公司和微軟公司等,長期以來試圖消除強制本地化規定及對數據自由流動的限制,他們認為這對於21世紀商業構成昂貴的障礙。美國提案文本禁止政府要求個人或公司轉移原始碼作為在其他地區銷售、使用或配銷軟體的先決條件。同時還規定網路內容提供商如何使用或約束被視為有害或令人反感的信息。


有關網路安全、網路中立(net neutrality)議題,美國敦促各國建立其網路安全能力,並強化與其他政府合作解決網路安全事件的能力。該提案稱,各國政府應該採用風險基礎的方法,依靠基於共識的標準和風險管理最佳做法來解決網路安全威脅,而非強加規範性監管。


至於防止網路服務提供商限制或歧視線上內容的網路中立條款,則不包含於美國的提案內。去(2018)年川普政府廢除聯邦通信委員會於歐巴馬時代的開放網路命令,該命令禁止美國有線和無線網路服務提供商對某些用戶優先處理數據。


有關電子商務關稅暫停議題,美國的提案敦促各國政府接受永久停止徵收電子傳輸的關稅,並概述電子簽章之使用的管理原則。該提案旨在避免各國政府對來自電子商務協定其他會員的數位產品產生歧視,以符合WTO之最惠國待遇。美國還敦促各國避免對電子商務施加不必要的監管負擔,並呼籲各國政府採用符合聯合國「1996年電子商務示範法」 的法律架構。最後,美國的提案排除政府採購及其他未特定詳述的安全、審慎管理及貨幣相關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