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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自本(2020)年11月1日起不強制規定使用電子發票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經濟部 / 駐越南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越南政府頒布第123/2020/QD-TTg號議定規定有關發票及商業憑證問題。其中:


廢除第119/2018/ND-CP號議定第35條第2及第4項之規定。


根據第123/2020/QD-TTg號議定規定自本(2020)年11月1日起不再強制企業、經濟組織、其他組織及個體戶須落實電子發票、具有稅稽單位提供統一編號之電子發票。


同時,第51/2010/ND-CP號議定、第04/2014/ND-CP號議定及第119/2018/ND-CP號繼續生效至2022年6月30日。鼓勵各單位、組織及自然人於2022年7月1日前完善第123/2020/QD-TTg號議定規定電子發票及憑證所用之資訊基礎設施。


第123/2020/QD-TTg號議定自2022年7月1日起生效。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