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服務貿易 > 國際產業訊息

澳洲擬修正《外國收購及併購法》加強主管機關審查權限WTO&RTA中心

作者:    余飛槿

澳洲財政部於上週發布《外國投資規範改革》(Foreign investment reforms)政策文件,預告將修正《外國收購及併購法》(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 FATA)部分內容。文件中指出此次改革目的係加強敏感企業收購、併購之國家安全審查機制,並賦予主管機關更大的權限及資源,以確保外國投資人遵守許可投資時所附條件,對於未履行投資條件者加重民事賠償(提高投資額倍數)及刑事罰金(提高罰金額度),另簡化非敏感領域投資審查程序。財政部於政策文件中表示修法草案將於近期公布,預計明(2021)年元旦施行新法。

澳洲過去關於投資審查之方式,係採用「國家利益檢驗」(national interest test),審查範圍包含經濟層面、競爭法、投資人型態(外國政府以公司、合夥或有限合夥之形式投資)、其他政策層面及國安層面。惟鑒於越來越多投資涉及國安,澳洲認為國安層面之審查有特別規定之必要,故此次修法新增「國家安全檢驗」(national security test),當採用國家利益檢驗後,認為屬於國安事項,則進一步使用國安檢驗。至於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則維持《澳洲安全情報組織法》(Australian Security Intelligence Organization Act 1979)中對國安之定義,只要是間諜行為、破壞、出於政治動機的暴力及對澳洲國防系統的攻擊,或外來干擾行為,或威脅到澳洲的領土和邊境完整性,均屬於國安範圍。

當特定投資遭國安檢驗,則必須適用下列程序及新規:(1)具有直接利益及欲藉投資來進行敏感國安事業(sensitive national security business)者均適用強制通報(mandatory pre-investment notification)程序。原則上特定投資能持有10%以上股權或取得控制權,即可認定為具有直接利益;(2)賦予主管機關判定外國投資是否屬於國安領域之權力(‘call in’ power),此審查權力不限於投資前,只要主管機關認為國安疑慮浮現,在投資期間甚至投資後隨時得審查;以及(3)當主管機關對已核可的投資所從事的活動,浮現國安疑慮時,擁有重審權(last resort review power),以便重新評估投資性質。

至於何謂「敏感國安事業」,澳洲財政部在政策文件中對此採例示方式,並表示將在公眾評論階段徵求各方意見,包含但不限於目前文件中所例示之範圍。目前政策文件中所列屬於敏感國安事業者,如:(1)《關鍵基礎建設安全法》(Security of Critical Infrastructure Act 2018)及《電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1997)中所規範之事業;(2)任何涉及製造或提供國安產品、服務、技術之事業及其上下游事業;(3)任何可對國防上下游產業的系統安全造成威脅的事業;(4)任何位於國防或國安設施內或附近的企業與土地;以及(5)任何持有、存儲、蒐集或維護與澳洲國安、國防有關的敏感數據的事業。

【由余飛槿綜合報導,取材自澳洲財政部公告,6月5日;Corrs Chambers Westgarth News,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