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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財政部將變更CFIUS有關關鍵技術之認定方式WTO&RTA中心

作者:    余飛槿

美國財政部於今(2020)年5月21日公布擬修正外國投資委員會(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S., CFIUS)關於不具控制權的投資(non-controlling investment)之審查規則。該修正主要釐清外國政府投資美企是否獲有實質利益(substantial interest)之判斷方法,以及變更關鍵技術(critical technology)的認定方式。草案公告後將進入1個月的法規評論期,自公布日起至今年6月22日止,財政部將參考提交之意見後作出修正暨回應公眾評論。

美國於2018年制定《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FIRMMA),將原先CFIUS僅審查取得過半控制權之外國投資,擴大至不具控制權的投資,亦即即便外國政府未獲過半控制權,若符合特定條件下仍受CFIUS審查並適用強制聲明程序(mandatory declaration)。

強制聲明程序係指不具控制權的外國政府,因投資獲有實質利益,須向CFIUS提交聲明;或根據依財政部於FIRMMA施行後公布之先導計畫(Pilot Program)暨臨時規則判斷,若外資實際參與美企之關鍵技術,亦須向CFIUS提交聲明。聲明中應交代參與交易之企業詳細資訊及聯絡方式、交易性質、取得表決權股數、投資資金來源、投資美企之股權制度(如多層投票權制或雙重股權制)、總交易額及所有交易所需的財務資訊等,以便CFIUS進行國家安全審查。

本次財政部擬釐清實質利益之判斷方法,若該外資以子公司形式投資,應視該母公司對子公司存在100%控制關係(interest),此時,CIFUS在判斷政府對該外資是否具有實質利益時,將直接依據政府在母公司所持有之表決權進行判斷,若政府在母公司所持有之表決權達到49%以上,即可謂該政府對該外資具有實質利益,應受CFIUS審查並提交聲明。

在投資參與關鍵技術領域,原先將北美產業分類系統(North American Industry Classification System, NAICS)中的27類產業納為關鍵技術,包括航太製造、電信、半導體、石化、電池、電腦、引擎零件、鋁材生產、電腦儲存裝置、生物科技、光學製造及奈米技術研發等領域,在本次修正中,財政部擬刪除此27類產業別,不再以此方式認定是否為關鍵技術,而是只要投資涉及由美企生產、設計、測試、製造或開發之技術,必須獲得有關主管機關許可方得出口、轉出口、國內移轉或移轉給外資者,即應認定為關鍵技術。

【由余飛槿綜合報導,取材自Washington Trade Daily、U.S. Federal Register,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