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魯政府公布第1492號法令推動秘魯外貿作業電子化
經濟部 / 駐秘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經濟組
受到武漢肺炎(COVID-19)衝擊秘魯外貿易嚴重衰退,其中本年3月出口較去年同期衰退40.7%,進口亦衰退19%。秘魯政府爰於5月10日公布第1492號法令,屆時將由外貿暨觀光部於30日內訂定外貿作業電子化作業規範,包括公務機關不得要求文件正本,以及貨物交付、裝運授權將不需出示提單正本,透過此等電子平台積極復甦對外貿易能量,維持外貿物流有效運作,以及降低紙本文件傳染病毒風險。
第1492號法令重點如下:
外貿作業電子化後,公務機關不得要求文件正本:管理貨品進出口運輸流程之公務機構,收件及寄件應以數位化方式取代實體方式。主管單位就進口貨物執行衛生或關務實物檢查,應透過外貿單一窗口(VUCE)或海關總署稅務管理系統(SUNAT)等系統之安全管道傳輸數位文件來進行查核,不得要求檢閱文件正本。
貨物交付、裝運授權將不需出示提單正本:外貿經營者必須將數位交換系統或替代性電子機制納入其作業流程,以驗證相關文件或資訊。船運公司(或其代表)必須提供客戶(用戶)取得貨物交付、裝運授權之自動化作業系統或其他電子機制。取得貨物交付、裝運授權將不需出示提單正本及其他實體附件,而係透過電子化方式驗證核實貨物所有人、收貨人或收貨代理人。
查核單位及裁罰規定:本案查核及裁罰單位為秘魯外貿暨觀光部;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者,最高處以10個秘魯稅單位(約13,030美元)罰款。
國際海運契約需載明各項服務:國際海運契約內容須包含所有服務及作業項目、行政費用、任何相關費用或支出,以及其他交付貨物所需之運輸服務。除另行要求外,所有服務項目均須列入運輸契約單據內,否則未列入契約之服務,使用者將無支付義務。
後續配套措施:秘魯國家港口管理局於180日內執行本法相關規定。自本法令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外貿暨觀光部部長簽署最高法令及發布相關細則規定,以完備本項立法法案;外貿暨觀光部並於60日內為外貿經營者提供一電子平台。
秘魯外貿協會(COMEX)、全國工業總會(SNI)、出口商協會(ADEX)及利馬商會(CCL)等主要公協會會長均於媒體公開支持本項法案,渠等認為相較拉美其他國家,秘魯運輸物流費用明顯過於高昂,本法案將有助於運輸服務及成本透明化、降低貿易業者交易成本、縮短貨物通關作業時間,進而提升秘魯外貿競爭力。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