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海關聲明提單正本之掃描文件效力等同於正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經濟部 / 駐聖保羅辦事處經濟組
巴西海關系統SISCOMEX頃於本(3)月24日發布進口第017/2020公告:
http://www.siscomex.gov.br/importacao/importacao-n-017-2020/
內容略以: 根據巴西政府2020年3月18日第10278號法規(規範掃描文件效力等同正本),海關聲明提單正本之掃描文件效力等同於正本,因此可被視為依據2006年10月2日第680號實行細則第54條第IV款,進口商作為向海關提取貨物之提交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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