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更新著作權法規進展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經濟部 / 駐比利時台北代表處經濟組
歐盟在數位單一市場(Digital Single Market)政策架構下推動修訂著作權法規,於2015年訂定追求擴大歐盟內部線上內容可觸及度、採納適用於數位環境且跨歐盟之例外措施、打造功能良好且公平之市場等目標。在法規面,具體作法包括於2016年推出線上內容服務跨境可攜性(cross-border portability of online content service)、線上廣播與電視廣播節目再傳輸(online transmissions of broadcasting organisations and retransmissions of television and radio programmes)、執行馬拉喀什條約(Marrakesh Treaty)、著作權法規現代化等相關法案。上述法案中,線上內容服務跨境可攜性規章(Regulation (EU) 2017/1128)與涉及執行馬拉喀什條約之法規(包含Regulation (EU) 2017/1563與Directive (EU) 2017/1564)皆已於2018年開始實施,另於2018年就關於線上廣播與電視廣播節之規章達成政治共識。
有關著作權法規現代化,歐盟執委會、歐盟部長理事會與歐洲議會於2019年2月13日就數位單一市場之著作權指令(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達成政治協議。歐方在所發布的新聞稿中指出:
(一)該項政治協議將使著作權法規適用於當今音樂串流服務、隨選視訊平臺、新聞入口網站、使用者內容上傳平臺成為接觸創意內容及新聞之主流管道的世界。
(二)本項指令將強化歐盟著作人與表演人在數位環境下之地位,並強化歐盟境內高品質之新聞,具體益處包括:
1、強化著作人與表演人相對於上傳平臺之地位,使之對於其創作內容之使用有更高控制力,給予所有創意產業,特別是視聽與音樂產業帶來利益;
2、採行著作人與表演人之報酬應適當且成比例原則,為歐盟著作權法規中首見;
3、著作人與表演人將享更多關於其作品將如何被出版人、製作人使用之資訊;
4、若出版人、製作人未能利用著作人與表演人讓渡與其之權利,則著作人與表演人可撤銷之;
5、歐盟新聞發行人將享有新的權利,使其與線上平臺就其著作內容如何被使用之談判可更為快速。
(三)使用者將可由新的授權規範獲益,使之可合法上傳受著作權保護之內容至Youtube或Instagram等線上平臺,以及對言論自由的保護。另簡化涉及基於研究、教育或保存文化遺產等目的進行文字或資料挖掘(text or data mining)之著作權規範。
(四)本項指令待歐盟部長理事會及歐洲議會正式通過並發布於歐盟官方公報後,將由各會員國在兩年內轉換為國內法實施。
備註:經濟部駐外單位為利業者即時掌握商情,廣泛蒐集相關資訊供業者參考。國際貿易局無從查證所有訊息均屬完整、正確,讀者如需運用,應自行確認資訊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