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TPP禁止設立境內資料中心之規定排除適用金融服務機構事,美國行政部門擬於未來洽簽之經貿協定中,將該規定適用於金融服務機構TPP專網

       依據Inside US Trade報導,為因應美國相關利害關係人對上述標題議題之關切,美國行政部門近期向該國金融業者及國會幕僚進行簡報會議中,以口頭說明方式提出,擬於未來洽簽之經貿協定中,禁止成員國之監管單位限制金融服務機構之跨境資訊流通以及要求設立境內資料中心。相關內容敘述如下:

(一)倘經貿協定成員國之金融監管單位可取得儲存於境外之資料,該國政府不得限制任何企業僅得使用其境內之資料中心,或於其境內設立資料中心。

(二)當監管單位可證明其無法取得企業資訊,以執行其合法之監管功能時,則不在此限;惟監管單位仍須遵循相關程序,才可訂定要求設立境內資料中心之規定,包括給予相關企業提供監管單位所需資料之機會,以及給予公眾評論機會。

(三)該提案將適用政府間之爭端解決機制。

(四)該提案適用未來對外洽簽之經貿協定(包括TiSA、TTIP及美「中」雙邊投資條約),但不適用已完成談判之TPP,亦不透過單邊信函(side letter)改變TPP承諾範圍。

       美國金融服務業界人士肯定前述提案,例如美國保險業協會(American Insurance Association)表示該提案有助消弭資料保護主義,並同時確保監管單位得基於合法監管目的取得所需資料,惟目前仍在等待行政部門提供提案之書面內容,據悉將於數週內完成。

       另美國會研究中心(CRS)頃就該提案提出分析報告,說明各界立場以及國會應考量之面向:

(一) 美國服務業聯盟(CSI)總裁Christine Bliss (按,B氏曾任助理貿易代表,負責服務業及投資等議題談判)指出該提案係本議題之正向發展,亦象徵美方政策之改變。

(二) 國會眾議院金融服務委員會議員Ed Royce強調,需進一步透過TiSA談判解決該議題,並與其他4個未參與TiSA談判之TPP成員國簽署附帶協議(side deals)。

(三) CRS建議美國會應研議該提案是否有助在消弭貿易保護主義,以及確保監管部門取得必要資訊間取得平衡。此外,鑒於該提案僅適用未來之經貿協定,亦應觀察財政部如何確保其他如馬、越等未參與TiSA談判之TPP國家執行該提案。

 

(資料來源:駐美國代表處經濟組10506070、105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