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可望解決美國對TPP藥品專利保護之關切WTO及RTA中心
作者: 聶家音
美國參議院財政委員會主席哈齊(Orrin Hatch)於今(2016)年2月24日表示,針對美國在「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中對於生技製藥之智慧財產權保護所提關切,澳洲有意解決,但哈齊並未進一步闡明澳洲方面將如何處理。哈齊表示,TPP對於原廠藥僅提供為期5年的專屬資料權保護並不足夠,澳洲未來可望與美國共同合作,處理此等棘手議題。
原本在TPP談判期間及談判結束後,澳洲、紐西蘭及新加坡曾分別表示不會修正其國內現行對原廠藥提供5年資料專屬權保護期間之規定。對此,美國原廠藥廠商擔憂,由於其他的TPP成員國均有能力在短時間內迅速製成較便宜的學名藥,因此恐將侵害原廠藥廠商之利益。哈齊更進一步表示,原廠藥在製程上,通常需投入高達20億美元和15年的時間,惟根據目前TPP所規定之5年保護期間,事實上不足以使原廠藥廠商回收其所投入之成本。
根據TPP智慧財產權專章之規定,學名藥廠得於5年期間經過後使用臨床測試數據,但原廠藥仍可享有總共為期8年的市場保護。惟在5年的資料專屬權保護期間經過後,對於額外3年期間應採何種市場保護措施,TPP協定則未有明文規定。對此,TPP成員國目前均係透過附帶協議(side letters)予以釐清,而加拿大和日本則明確表示將對此類生物製劑提供8年的資料專屬權保護期間,兩者處理方式存在差異。因此,多數意見認為,各成員國在付諸國會批准TPP之前,應先行處理生物製劑等重要爭議。
哈齊相當重視美國法上對生物製劑提供為期12年的市場保護規定。由於TPP協定僅係訂定最低保護標準而非保護期間上限,因此美國不會修改其國內法之規定。根據美國1984年「藥價競爭及專利期間延長法案」(Pub. L. No. 98-417,亦稱Hatch-Waxman法案)之內容,生物製劑除享有4年的資料專屬權保護期間之外,並可享有額外8年的市場保護期間。具有「生物相似性」(biosimilars)的學名藥在12年期間經過後,方得沿用原廠藥的臨床測試數據報告,以證明其藥品之品質、安全及療效。
哈齊在去(2015)年11月曾表示,美國可能需要和其他TPP成員國重新檢討生物製劑的相關爭議。美國談判人員則強調,TPP為史上首度對生物製劑提供智慧財產權保護之貿易協定。生物製劑通常以活體器官製成,用於治療癌症等重大疾病,且其費用相當昂貴,平均每人每年須負擔2萬至40萬美金不等。百特(Baxter)、禮來(Eli Lilly)、諾華(Novartis)及輝瑞(Pfizer)等公司均為著名的生物製劑藥廠。
TPP協定於去年10月5日完成談判,並於今年2月4日正式簽署。目前,美國眾議院歲計委員會(House Ways and Means Committee)及參議院財政委員會(Senate Finance Committee)已分別將TPP協定列入貿易政策議程,屆時將舉行聽證會,但國會的批准時程依然未定。哈齊表示,聽證會之召開預期可對行政機關施加一定壓力,但他也強調,根據規定,眾議院歲計委員會將優先進行相關程序。
【由聶家音報導,取材自International Trade Daily,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