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公告禁止國營企業投資房地產、金融及證券等產業台灣經貿網
【 經濟部 / 駐胡志明市辦事處經濟組 報導】
資料來源:越南工業暨貿易資訊網站2015年10月15日報導
越南政府 頃發布第91/2015/ND-CP號公告有關國家資金入股企業暨國營企業資金使用及管理規定,並自本年12月1日起開始實施,依此自本年12月1日起, 禁止所有國營企業入股或投資不動產、金融保險、證券及投資基金等產業(以下簡稱為服務業),惟屬特殊情況者,應取得政府核准。對於未獲得越南總理核可而已 入股或投資上述產業之國營公司,應執行企業重組且將其所投入之全部資金進行轉讓。
此外上述第91/2015/ND-CP號公告亦規定國營企業應負責保存與發展國家資金,所有國營企業增減其資金,均應提報政府。
越 南國營企業先前投資其主業以外之上述服務業,業引發產生嚴重虧損現象且影響其經營成效,累計至2011年底止,越南國家經濟集團投資其主業以外服務業之總 資金額高達23兆7,440億越盾(目前官價?率1美元兌換21,890越盾),其中金融業占11兆4,030億越盾、不動產占9兆2,860億越盾、保 險業占1兆6,820億越盾、證券占6,960億越盾及投資基金占6,770億越盾,至本年8月底止,越南國營企業辦理手續退出上述服務業的資金約13兆 7,970億越盾。
另依據前列第91/2015/ND-CP號公告,越南政府僅併購屬於下列3種情況的企業全部資金,包括執行經濟重組目標之企業;為國家安全和國防直接提供服務之企業;供應社會公益必要產品和勞務之企業。